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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大專業進修學院院長及課程總監 串謀索取利益罪成 判囚 15 及 10 個月

前公大專業進修學院院長及課程總監 串謀索取利益罪成 判囚 15 及 1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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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開大學(現稱都會大學)轄下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的前院長及課程總監,涉於 2017 年至 2018 年間,串謀籌備一個與「美容專業公會」合辦的企業課程,企圖藉此換取該公司月薪約 19 萬元的職位,各被裁定一項串謀索取利益罪成。

兩人周四(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分別被判囚 15 及 10 個月。暫委法官香淑嫻指被告稱因「過份着緊為提高美容業質素」而犯案,供詞「難以置信,穿鑿附會」,又斥兩人為私利,貪污行為有損公大聲譽,須判處即時監禁。

法官同時接納辯方求情指兩人品格良好,扣減部分刑期。
官:前院長供詞「難以置信,穿鑿附會」
兩人須判即時監禁

本案兩名被告依次為黃偉寧(52 歲)及黎偉祈(50 歲),他們各被廉政公署控告一項「公職人員串謀索取利益」罪,並於 9 月 6 日被裁定罪成。

暫委法官香淑嫻周四判刑時,引述案例指,就兩名被告的控罪,需要在特殊情況下,才會偏離即時監禁的標準。香官指,黃今年 7 月發現患瘤後未有再復診,認為其身體狀況不構成特殊情況。

法官又指,黃在審訊時稱,自己是「過份着緊為提高美容業質素,以保障市民健康」而犯案,批其作出「難以置信,穿鑿附會」的供詞,不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是合適判刑。

官斥為私利 貪污損公大聲譽

辯方求情時指,儘管有關課程最終未能通過,但黃仍獲美容公司聘請,是憑其能力獲聘。法官指該時間點已超越案件所涉的時段,毋須猜測當中原因,課程未能開辦並非被告「主動收手」,而是公大發現違規情況。

官批判,兩被告為一己私利,難以說得上是為公大利益着想。法官又指,第二被告黎偉祈的協助不可或缺,對黃的計劃言聽計從。

本案的罪責在於串謀令黃向美容公司索取職位,儘管辯方指被告並未有對學院造成實際金錢損失,但法官稱學院職員和客戶間出現貪污行為,有損公大聲譽,法庭判刑時應宏觀地考慮案件對社會造成的影響。

辯方求情:黃備受尊重、黎努力上進
官接納品格良好 判囚 15 及 10 個月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黃偉寧自幼家貧,憑一己之力獲物理治療資格,在公立醫院工作十多年,他在公大任職期間亦備受尊重,曾參與多項公職;第二被告黎偉祈則努力上進,在教育界工作逾 20 年,亦曾參與多項公職。

辯方續求情稱,事發至今近 3 年,兩人承受的精神壓力巨大,身心俱疲,個人意志跌到低點,承認敏感度不足,對犯案感到羞恥;又明白過往 20 年在教育界的努力付諸流水,日後難以在教育及美容界立足。但法官指,被告在犯案時應該已有相關考慮。

就第一被告黃偉寧的控罪,法官以 18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接納其品格良好,扣減 3 個月刑期,判囚 15 個月;第二被告黎偉祈的控罪,法官以 1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接納其正面良好品格,扣減 2 個月刑期,判監 10 個月。

案情:兩被告為男女朋友
涉安排公大辦課程 換月薪 19 萬元職位

案情指,黃偉寧案發時為前公大專業進修學院院長,負責學院的整體管理;而黎偉祈案發時則為該學院的課程總監,負責發展及開辦多項專業課程。兩人為男女朋友關係。

案情續指,黃預先得知其合約在 2018 年 1 月屆滿後不獲續約,逐於 2017 年 7 月底請辭,並在同年 11 月中起不得再處理學院事務。黃告知女友黎偉祈,指自己正與美容公司洽談,獲聘的其中一項條件是要安排公大籌備一個與美容公司合辦的企業培訓課程。

黎為課程預備文件,並向公大提交預算和建議書作審批,有關文件均採納黃的意見。最終公大於 2018 年 1 月批准相關課程,黃其後加入美容公司擔任月薪約 19 萬元的總幹事。

公大是法例訂明的公營機構,不容許兩人與任何有公務來往的人士索取利益,包括受僱工作,需要申報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

案情指,兩人從未向公大申報與美容公司的關係,或黃正與該美容公司商議聘用合約。公大其後發現有關課程的申請審批程序有違規情況,而決定不再處理該課程的相關事宜。

兩人各被控一項串謀索取利益罪

兩人被控於 2017 年 9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 月 20 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美容專業公會有限公司」(COBP)董事林翠琼索取利益,即按黃偉寧所接受的條款而僱用他,作為促致前公大專業進修學院(LiPACE)與 COBP 籌辦一個名為「美容光學專業證書」的經評審企業培訓課程的誘因或報酬。

DCCC42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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