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2023 年被指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的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判囚 3 日,律師罰款 1,800 元。
兩人不服提定罪上訴被駁回,鄒則獲改判罰款 1,800 元。涉案律師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再駁回後,再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將於 2026 年 1 月 21 日聆訊,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
高院上訴維持定罪
申請人為胡詠斯(30 歲,助理律師)與同案被告鄒家成(26 歲,無業),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即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文件攜離監獄,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鄒被判監 3 日,胡被罰款 1,800 元。
原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就本案裁決時指,《監獄規則》除了確保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亦對在囚者的通訊和探訪安排施加規定,為了「達至有效的監獄管治,依照懲教署的內部指引,是不可或缺的」,而法例沒有授權在囚者在署方亳不知情、未進行保安檢查下,自行寄出投訴信,否則「無疑破壞監獄保安制度」。
鄒獲改判罰款
胡、鄒其後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維持定罪原判,但改判鄒家成罰款 1,800 元。她指,縱使囚犯享有向申訴專員公署作出申訴的權利,懲教在批准前搜查信件是有法可依,鄒沒通知署方進行安檢,證明表格是未獲授權物品。而律師必定知情,才會在不通知懲教人員下,擅將表格帶離監獄。
法官又指,原審量刑時忽略對鄒有利的情況,包括懲教人員沒告知他,可申請要求由第三者代為寄投訴信,認為鄒罪責較輕,即使鄒是在囚人士,罰款已恰當反映其罪責,裁定判刑上訴得直,改判罰款 1,800 元。
涉案律師其後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今年 10 月在高等法院即日被駁回,再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FAMC26/2025(HCMA35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