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愛醫院董事局前主席蕭炎坤捲入黃金投資詐騙案,被指透過從事黃金交易公司處理總值逾 250 萬港元的款項;他不認罪受審,區院暫委法官溫紹明周三(19 日)裁定他洗黑錢罪名不成立。
官質疑,蕭身為打滾商界多年的人,豈會如此天真,信非親非故者讓沒出資的他成為涉案公司唯一董事,但認為他或警覺性低、未必知情,亦都有自招嫌疑及疏忽,例如在知悉款項有問題後不是報警,而是轉為定期令對方不能取款,形容蕭責無旁貸。
有旁聽人士聞判拍手歡呼、擁泣。蕭在法院外表示「好開心」。被問及算否還了清白,蕭答「係係,好感恩」,又指打算去吃飯慶祝。

官:蕭與涉案人非親非故
豈會天真信對方讓自己任唯一董事
法官指,根據「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案」,要證明「洗黑錢」控罪,法庭須考慮被告知情的事,繼而影響他知否或信否有關款項是「黑錢」;而任何明理人士,就著被告已知之事,會否必然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如屬必然相信,則被告有罪。
官分析案情指,案中的證人、新西蘭籍人士 Alexander Conrad Sim 確實受騙,而他存入款項時,涉案公司「智金」未正式運作,只有被告可以操作戶口。控方案情指,Sim 被誘騙進行黃金投資買賣,將資金轉入包括「智金」在內的公司銀行戶口。
官續分析指,蕭在與警方的錄影會面中稱,與林萬琸合作成立「智金」一事亦似乎可信,他真誠相信自己成立公司因而開戶,亦看來合理。不過蕭和林非親非故,不可能讓沒出資的蕭成為唯一董事,實際上林可指派另一人擔任董事以減風險。
官質疑,蕭身為打滾商界多年的人,豈會如此天真;若蕭稱被對方說服有充裕資金,亦屬自招嫌疑,被利益蒙騙。
官:有可能蕭不知情
控方舉證未達定罪門檻
不過官指,上述情況雖不尋常,但亦有可能是蕭不知道自己參與了欺詐行為,因為林萬琸提供了資金租場,若是詐騙,少見會先行投資數百萬元金額,蕭或因此警覺性低,反映他可能不知情。
官又指,蕭在「智金」成立 2 個月後辭任董事,與其說法吻合,他當時未必知道,公司戶口用於處理有問題的財產。
惟官強調,不能說蕭完全無辜,因他有自招嫌疑,例如他察覺有問題後,選擇把款項轉為定期,令其他涉案人士不能取走,但合理的做法應是報警,而他明知戶口內款項有問題仍處理,本身有「洗黑錢」之嫌。
官又指,蕭任由職員取得戶口的交易編碼器(PIN,安全權杖),亦是極為疏忽,責無旁貸之舉。
官最終指,觀乎蕭的行動,吻合他對存款不知情、未有授權的說法,裁定蕭雖疏忽、自招嫌疑,但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未能達至明理人士是否必信有關財產是「黑錢」的門檻,裁定蕭罪名不成立。
控方案情:被告是戶口唯一持有人
綜合控方案情及報道,涉事的「智金集團有限公司」,2017 年註冊時由被告蕭炎坤擔任唯一董事,公司註冊地址則有蕭的又一村地址;翌年蕭以公司董事身分,為「智金」在華僑永亨銀行開設戶口,內設澳元、美元及港元儲蓄戶口,業務性質稱為黃金經銷商,提供黃金產品交易,2018 年度預期營業額為 4.8 億港元,而戶口唯一簽署人為蕭。
新西蘭籍證人稱,他經交友程式認識自稱為「匯彰環球集團有限公司」代理人的「Rachel」,
被對方游說投資,他先後注資合共約近 13 萬美元,但其後未曾收過款額、利潤、回報或得益,發現受騙而報警。
辯方案情:蕭不曾控制戶口
據案情,蕭炎坤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他經朋友認識「匯彰」曾經的唯一股東及董事林萬琸,林看中他的人脈、知名度等,邀請他開設投資業務,他考慮林同意把新公司一部分用作慈善,故應邀成立「智金」,但由於他不識林,故堅持「智金」由他全權擁有。
蕭亦指,他雖開設戶口,但不曾控制過戶口,因為戶口的交易編碼器(PIN)交由職員保管;他直至收到銀行通知,指戶口收到外幣,並在追查下才知職員有用。
蕭指,曾就多筆外幣匯款向林質詢,林保證全部款項合法,蕭有疑慮故退出經營,把股份轉予其他人。他否認知悉及有份參與戶口的非法交易活動。
審訊期間,控方表示警方找不到林萬璋,故沒調查過林,亦確認警方沒有拘捕或聯絡另一涉案人士陳諾軒(音譯)協助調查(詳見報道)。
被控一項洗黑錢罪
被告蕭炎坤(76 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指於 2018 年 2 月 7 日至 2019 年 2 月 26 日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智金集團」的帳戶中總額為 194,488.01 港元、302,548.28 美元、21,500 澳元的財產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蕭早前獲准以 100 萬元現金擔保,另加兒子 200 萬元人事擔保。他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單偉琛。
ESCC3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