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灣一大廈平台懷疑僭建,屋宇署去年申請「封閉令」封閉平台及相連單位,並派工人拆除僭建物。單位業主周五(24 日)入稟高等法院,指稱屋宇署錯誤執行封閉令,拆窗及鑿洞使單位面臨爆竊風險,向署方索償及要求撤令。
入稟狀指,屋宇署委派的工人先後在走廊拆窗及在平台鑿洞,單位內的金飾、兩隻名牌手錶等其後不翼而飛,總值逾 600 萬港元。原告公司董事兩次報警,指稱疑有屋宇署聘用的工人入屋盜竊。入稟狀提到,原告公司董事已在裁判法院承認僭建,判罰款 9000 元。
入稟狀:屋宇署沒循恰當程序行動
原告為 PC Fortune Company Limited,由范德偉律師事務所代為入稟。被告為屋宇署。
入稟狀指,原告是香港註冊公司,註冊地址是土瓜灣明倫街 1 號 4 樓,並在長沙灣順利商業大廈一單位營運。
入稟狀指,屋宇署指稱原告營運公司所在的大廈平台有僭建物,向法庭申請「封閉令」(closure order),涉及大廈平台及相連的 19 樓 B 室。署方在沒有致函公司註冊地址,以及沒有聯絡公司唯一董事鄭女士下申請封閉令,繼而獲批。鄭直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才知悉封閉令,質疑署方沒按恰當程序行動。
原告向屋宇署就封閉令提出上訴,署方 2026 年 2 月駁回,指封閉令是由區域法院法官頒發,署方沒權力處理上訴。
入稟狀:工人拆窗後疑入屋盜竊
入稟狀指,原告公司曾在 19 樓 B 室經營金鋪和地產業務,鄭女士存放了不少地契、金飾等貴重物品。原告指,單位內的貴重物品事後不知所終,懷疑有人爆竊。
原告在入稟狀列出事件時序。自法庭 2025 年 10 月 3 日頒發封閉令後,原告不得進入 19 樓 B 室。同月 15 日,屋宇署人員未經鄭女士同意下進入單位,並拆除原告安裝的門鎖,改裝新鎖。
同月 24 日,在屋宇署人員監視下,署方聘用的工人打破了 20 樓走廊的玻璃窗,循窗戶進入 19 樓 B 室上方的平台。原告指,工人拆窗之後沒有裝回窗戶,導致有工人入屋盜竊(burglary by the D’s workers)。
入稟狀:原告認僭建罰款
入稟狀提及,原告 2026 年 3 月 1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未經批准的建築工程」罪(俗稱僭建),判罰款 9000 元。
原告表示,平台僭建物工程在 2022 年展開,當時正值新冠疫情,鄭女士不在香港。鄭及後按法庭命令,同意自行聘用建築工人拆除僭建物。
入稟狀:原告方工人發現屋宇署曾鑿洞
入稟狀指出,原告委聘的工人於 2026 年 3 月 28 日拆除平台僭建物的第一層鐵皮,始發現屋宇署工人曾鑿洞,以直通 19 樓 B 室。鄭女士的助手透過孔洞進入單位,發現裡面一片狼藉,懷疑曾有人爆竊。
不久,原告在單位入口處安裝閉路電視、以木板遮蓋大洞,安裝新的門鎖並張貼警示。原告指控,工人挖洞導致單位內的貴重物品遺失,稱失竊事件與屋宇署疏忽有關。
入稟狀:金飾及手錶不翼而飛
同年 4 月 27 日,原告首次報警,報稱單位被盜竊。警員撬開原告及屋宇署安裝的門鎖,發現 19 樓 B 室內只遺下一些木箱,原告的金飾、兩隻勞力士手錶等貴重物品不見,總值約 600 萬港元。
警方將單位扣押調查後,換上警方所用的門鎖,鄭女士當時在單位見到平台一塊木板。
同年 5 月 5 日,鄭女士接獲業主委員會通知單位滲入雨水。鄭到場發現平台木板不見了,懷疑屋宇署工人拆去木板「嘗試再次盜竊」,她再報警。
入稟狀:屋宇署錯誤執行封閉令
入稟狀指,鄭女士後來發現 19 樓 B 室頂部有一小孔,懷疑用作窺視單位內部情況,以便盜竊。此外,鄭的助手發現入口處的閉路電視鏡頭不翼而飛,而大廈保安否認拆走鏡頭。
同年 5 月 13 日,屋宇署工人在 19 樓 B 室外牆搭棚。原告一度致函屋宇署,要求在警方見證下點算遺失物品。署方起初同意進入單位點算,其後取消安排。
原告指控,屋宇署錯誤執行封閉令,指署方容許工人在平台切割孔洞、拆窗後未裝回窗戶,並容許玻璃窗在 2025 年 10 月至 2026 年 5 月間未被裝回,使單位面臨爆竊風險。原告要求法院撤銷封閉令,評估單位爆竊的損失,並賠償利息和訟費等。
HCA1300/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