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陳嘉信屢將與訟方判詞「搬字過紙」,裁決受質疑。記者翻查他升任原訟庭 10 年來,因抄判詞衍生 10 宗上訴案及一宗投訴個案(見內文圖)。在這 11 案,上訴庭與法官專責小組在 10 案皆確認判詞有大量抄襲,而其中 4 案需發還由另一官重審,2 案則需重新審視證據,與訟方因陳的做法需負擔上訴以至重審的訟費。
至於其餘案件,上訴庭與專責小組認為判詞部分內容反映陳有獨立思考,故駁回指陳抄判詞欠分析而判錯案的上訴理據或投訴。但縱使專責小組、上訴庭,以至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先後指出大幅抄陳詞做法不可取,甚至「嚴肅訓誡」,紀錄顯示陳仍屢犯同一錯誤。
上訴庭早於 2020 年
表明不贊成做法
陳嘉信 2017 年 1 月由區院法官升任高院原訟庭法官,至今 10 年來審理多宗民事、刑事及司法覆核案,不過近年多份判詞都被指涉及抄襲與訟方的書面開案或結案陳詞。這些案件是陳於 2019 年至 2024 年頒布裁決,不過至上訴庭作出判決才引起關注。
早在 2020 年的兩宗上訴案,陳嘉信已被上訴方質疑從原告方開案及結案書面陳詞,摘取部分段落作為判詞的主要內容,在第二宗案他更被指 70 段判詞中有 61 段幾乎逐字複製原告方的陳詞。上訴庭在該兩案指出,不贊成大規模抄襲、令人遺憾,但認為陳判案時有獨立思考。


2021 年,上訴庭在一宗司法覆核上訴案,指陳的判詞大量搬字過紙,做法令人遺憾,但認為陳已考慮爭議,駁回指陳抄陳詞欠獨立的上訴理據。
鷹君集團案
上訴庭批釀程序缺陷
2023 年,上訴庭在「黃道益商標爭議案」及「鷹君集團信託案」批評陳大幅抄襲陳詞。在前案,上訴方估算判詞逾 98% 內容抄自原告方書面陳詞,餘下 2% 內容亦沒一句完整句子由陳親自撰寫。上訴方形容判詞是原告方陳詞的「複製品」,質疑陳未有考慮被告提出的問題,在履行司法職能時未有獨立思考。
上訴庭在判詞指,陳幾乎將原告陳詞逐字複製,僅稍作修飾,例如將「P」改成 the Plaintiff(原告)、將「Ds」改成 the defendants(眾被告)、將「Background」(背景)改成「Introduction」(引言)等,認為此案判詞的抄襲程度,是反駁法官有公正履行職務的有力證據,亦會讓一個理性的人合理地感到委屈,裁定上訴方得直,發還交由另一法官重審。

兩個月後,上訴庭在「鷹君集團信託案」再批評陳,共 239 段的判詞有 221 段屬逐字抄襲,或僅作少量字眼修改,例如在句子加入「我同意」(I agree)、「正如信託所指」(As submitted by the Trustee),只有 18 段並非抄襲,但均不涉實質理據分析,當中簡介及總結各佔 7 段、4 段與訟費相關,即 92% 內容屬抄襲,而分析實質理據的段落皆從勝訴方抄襲所得。
上訴庭在判詞指,陳判詞抄襲的程度及方式,令人質疑法官有否獨立地履行司法職務,以至公義的伸張未能彰顯於人前。法官將勝訴方陳詞納入判詞,卻沒闡述敗訴方的重要論點,「令人遺憾地法庭只能總結,本案司法程序是有缺陷,清楚地構成上訴理據」,故對陳的判斷不予任何比重,裁定上訴方大部分上訴得直,發還交由另一法官重審。
3 年前張舉能首次訓誡
司法機構於 2023 年 6 月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完全同意上訴庭指,判詞不能抄襲,又指抄襲行為對訴訟雙方不公平,會影響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絕不能接受。張與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就事件對陳嘉信作「嚴肅訓誡」,又指陳「表示明白和同意」。
司法機構當時又指,張已指示司法學院,特別針對判詞不可抄襲方面加強對法官和司法人員的培訓。

不過其後陸續有其他案件,上訴庭及處理投訴的法官小組皆批評陳大幅度抄陳詞,其中一宗,陳的原審判決是在被張舉能首次訓誡後頒布。
專責小組、諮詢委員會
曾處理抄襲投訴
2024 年一宗葵涌寮屋司法覆核上訴案,上訴方質疑陳嘉信判詞的抄襲內容高達 98%。上訴庭認為司法抄襲的質疑有合理爭辯基礎,「但並不能說是明顯的確立」,為公平起見重新審視證據,其後維持判決、駁回上訴。
2025 年,上訴庭在兩宗案件批評陳嘉信大量複製開案與結案陳詞,理性的人都會認為法官沒獨立思考,陳必須以自身語言闡述推論過程;其中一案發還另一法官重審,另一案,上訴庭重新審視證據後維持判決、駁回上訴。
同一年,司法機構公布一宗質疑陳嘉信抄判詞的投訴個案結果。投訴人為敗訴被告,他未有提出上訴,僅投訴陳的判詞抄襲原告方 95 % 陳詞,質疑陳未分析事實致判決錯誤。

3 名法官組成的專責小組指判詞的確「很大篇幅抄襲了原告人的開案及結案陳詞」,但認為裁斷及結論絕大部分出自陳的手筆,顯示陳顯然並非無差別抄襲(indiscriminately)或接納原告方的陳詞,陳的裁決經過獨立思考,故裁定投訴不成立(見報道)。
不過小組提及大幅抄陳詞不可取,有需要忠告陳嘉信不應再犯,又指注意到陳曾經因另案被上訴庭批評抄襲,並在張舉能及潘兆初作出嚴肅訓誡時承諾日後不會再犯,故應再次提醒陳往後應避免,亦應在寫判詞方面向陳提供適當的支援及指導。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同意專責小組的結論。張舉能則指,應當明確提醒陳,除非有例外情況,否則應停止大幅抄襲訴訟方陳詞,亦應在寫判詞方面向陳提供適當指導。
首次訓誡一年多後
判詞再大幅抄襲
在多次被批評抄判詞後,上訴庭在 2026 年再在兩案指出,陳嘉信的判詞仍有同樣問題。
在上周三(15 日)的「顧明均股份爭議上訴案」,陳的判詞被指近 95% 內容抄自被告方的結案陳詞。上訴庭指陳整體上缺乏積極、獨立且公正的司法思考,裁定顧一方得直,發還另一法官重審。陳的原審判詞於 2024 年 9 月 13 日頒布,與張舉能首次作出訓誡事隔一年多。
至本周一(20 日),上訴庭在「劉浩清教育基金股份爭議上訴案」的判詞再指,陳嘉信大量抄襲雙方資料,形容「非常不理想」,惟認為陳有獨立思考。翻查資料,陳就此案的原審判詞是在首次被訓誡之前頒布。
就本周再有兩案判詞涉大幅抄襲,司法機構指張舉能及潘兆初「將會就這事對陳嘉信法官再次作出嚴肅訓誡,並要求他接受針對性的培訓」,又透露原來去年已調整工作,安排陳主要負責審理毋須撰寫判詞的刑事案件,「以避免他在撰寫判詞出現大篇幅司法抄襲情況」(見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