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 Q&A 整合 3 宗涉及的爆炸事件、炸藥的威力,以至 8 名被告如何相識。第二篇進入控辯案情,例如控方如何依賴 Telegram 訊息,嘗試證明各人知情地參與串謀?這些訊息的內容如何證明涉案角色?
另一方面,辯方指出 4 名被告曾經遭受警員「打、嚇、氹」,故在非自願下作出招認。這些招認有何內容?為何是關鍵證據?而圍繞「打、嚇、氹」指稱,控辯各自向陪審團提出了甚麼說法和證據?辯方擬引另案盤問,質疑一名調查警員的可信性,法官駁回時如何解釋?
反恐第二案整合.上|案中有幾多個炸彈?8被告如何相識?被指控有何角色?
Q:Telegarm 訊息為何是關鍵證據?
警方從各被告手機、電腦的 Telegram 程式擷取大量訊息,控方嘗試透過其中一些訊息確立首 7 名被告在 3 宗爆炸事件背後的角色,並證明他們知情地參與其中,屬於串謀犯案。這些訊息由不同名稱的用戶發送(見下),有個人與個人之間,亦有多個群組中的對話。
何卓為:五飛、William Wallace、想和你通渠
李嘉濱:一枝弓、一支半弓
吳子樂:夠鐘改名#
張家俊:Pussy、Alpha Force、Bee、Stringer Boi
楊怡斯:叉雞飯呀 屌你老母、叉雞飯呀 陳#
張琸淇:大西北騎牛仔*
何培欣:珀斯光輝*
#吳和楊的電子裝置沒有登入相關帳戶
*承認使用該帳戶發言

例如控方指在明愛醫院案爆炸發生前後,何卓為與吳子樂在 TG 通訊提及「問題係個 bot 冇回我 boom」、「不如入去點着佢算」。而何卓為與何培欣則提及「完成 等手足撳掣」、「failure teaches success, at least not being arrested」。何卓為向另一人提及「煙彈明天放」,亦發送試爆片段。
在羅湖站案件,張家俊在群組提及「下次炸完同我講聲,我可以快啲 delete 成個 bot 」。
然後在沒發生的將軍澳爆炸案,楊怡斯被指發送將軍澳的地圖,何卓為被指發送分工表,而吳子樂被指發出行動流程表,張家俊則被指發送一張「祭壇」尺寸圖,另與「Mike Chen」通訊,問及「20 公斤黑火藥」在 5 米內的威力,而對方回答「會死,車都翻」。
7 名被指涉及串謀的被告,捕後均被檢取身上或住所內的電話及電腦。除了吳子樂和楊怡斯,其他被告的裝置均登入了指稱用戶。
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 5 人都爭議 TG 用戶的身分,主要理據包括 TG 容許多部電子裝置同時登入、有其他人亦掌握涉案用戶的密碼,故涉案訊息不是由他們發出。

Q:被告曾經作出甚麼招認?
控方另一項依賴的關鍵證據,是部分人被捕後作出的招認。
例如何卓為在警誡下稱「啲炸彈係『家俊』整嘅⋯呢 3 單嘢真係唔關我事嘅,我剩係借咗大角咀個地方畀佢哋用」,不過何其後在錄影會面改稱,實際上不知「家俊」有沒有製造炸彈。而他懷疑「山雞」與「夠鐘改名」與「九十二籤」承認的爆炸案有關,他曾見兩人混合化學品。
何亦提及,「夠鐘改名」曾招人參與羅湖站的爆炸案,亦曾與「阿蕉」在該案案發前,整理電路板,何估計兩人在製作張引爆裝置,而「叉雞飯」於案中負責把風。何在警方提供的閉路電視截圖指認出「山雞」、「夠鐘改名」、「叉雞飯」、「阿蕉」。
李嘉濱在警誡下則稱,「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我條命去威脅我」。及後在錄影會面,李指稱在抗爭時常與「五飛」見面,他曾要求退出,但「五飛」指或會傷害他及其家人。
李亦在錄影會面承認,曾購買一噸硝酸鉀、與「喂」製作炸彈,明愛案的是「煙霧彈」,他無意傷害他人。至於羅湖案,李指「五飛」與「喂」或有份。在將軍澳案,李打算製作墓碑造型的炸彈,尚未完成。
吳子樂在警誡下指,曾運送將炸彈的原材料,亦提到是「五飛」提議製作炸彈「嚇人封關」。吳指「五飛」是案中重要人物,聚集所有人,而「五飛」與張家俊比較知情。在錄影會面中,吳提及與「五飛」、「山雞」、「阿蕉」一同煮化學品,之後由張家俊加上遙控。
吳又提到,是「五飛」與「山雞」提議到羅湖站放炸彈,威力不大,目的是迫政府封關,無意造成傷亡。吳亦指「五飛」曾提到如吳退出會對他不利。
張家俊在警誡下提到「我無份整炸彈,係 1 月 26 日凌晨,我上去宏創坊 5 樓 503 室揾『Lukas』飲酒」 ,然後見到「佢喺個煲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我聞到啲硫磺味,佢就同我講佢試緊啲炸藥,諗住喺關口做大獲嘢⋯」張其後被送往醫院留醫 10 天,他並沒有與警員進行錄影會面。
法官曾在「案中案」裁定,被告的招認可以呈堂,不過審訊時,辯方在陪審團前提出爭議,何卓為、張家俊在庭上供稱,向警方的招認都是在受壓力下非自願作出;李嘉濱、吳子樂的代表大狀亦指出警員「打、嚇、氹」的指控,同樣提出招認並非自願。
官引導陪審團時指出,就被告向警方指控其他人的說法,只有相關被告在庭上有採納的部分,陪審員才可以納入考慮。

Q:4 名被告指稱的「打、嚇、氹」是如何發生?
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與張家俊均指稱,被捕前後遭警員「打、嚇、氹」,除了非自願作出招認,亦在不自願的情況下交出手機密碼。
何卓為供稱,曾與警員商討,以錄取錄影會面換取保釋機會,而他在警署內被警員踩下體、打心口,被推到桌上時撞到眼角。何在被捕期間,被送往瑪嘉烈醫院,其醫療報告提及「胸口痛,胸口及額頭有紅斑」。
代表李嘉濱的大狀提出,李被捕後,被帶到旺角道的後巷,警員對李拳打腳踢、叉頸,令李的頸近出現 3 厘米的紅印。警員亦手按腰間槍枝,脅迫李交出手機密碼,做錄影會面前曾做預演。辯方在庭上展示兩名 O 記警員記事冊內容,指紀錄一樣、證供是「夾出來」,質疑李錄影期間沒飯食,受不當對待。
吳子樂的辯方案情指,他與女友被告張琸淇一同被捕,吳被捕後被帶入宏創方 5 樓的殘廁迫供,期間警員將吳的頭塞入馬桶沖水,並以其女友安危脅迫,要求吳作出招認。
張家俊則供稱,警員突然進入住所拘捕,期間腳踩張的左膝,有警員戴上戰術手套毆打他的胸口。張被捕後曾留醫 10 天,張稱被捕後至還押需服止痛藥,不能如常走路。張一方亦指,兩名警員拘捕張後 10 多小時,才補錄記事冊,有警員抄襲記事冊,標點、錯字一樣。

Q:控方如何反駁「打、嚇、氹」指稱?
控方屢次反駁,被告並沒有受到警員「打、嚇、氹」,並以醫療報告、警員證供駁斥說法。
控方質疑何卓為曾見律師、自行簽字一度確認放棄求醫,而他在錄影會面對答清晰,就瑪嘉烈的醫療報告,何指稱涉及 4 至 6 名警員,但庭上作供則稱被兩警員打,說法矛盾。
就李嘉濱,控方指李亦曾見律師,期間沒有投訴被警員打或要求送院,又指錄影會面涉及過千條問題,李對答流暢,李亦曾在錄影會面中行使 20 次緘默權,如警員有意迫供,不可能讓李迴避。

控方指吳子樂被捕後,沒有向值日官投訴。而吳在錄影會面一直撇清責任,稱涉案炸彈其實是「煙霧彈」,如警員有所迫供不會容許他這樣說。而且吳提到炸彈的化學成分,當時警員尚未檢測得出,可見吳是自願招認。
就張家俊,控方指張曾在警員記事冊簽署確認,是同日早上廁所時不慎跌傷,又引醫療報告指,張是步行入急症室,與辯方指稱他需警員攙扶的說法不一。而報告指張的左胸壁上方被觸碰及瘀傷,與他指稱胸口中間被打不一樣。控方的醫療報告亦提到,張左膝的傷勢可能是先天。
Q:為何法官駁回辯方提出質疑警員可信性的證據?
審訊時,吳子樂一申請在盤問時,向負責調查的時任 O 記警員沈鴻源指出一宗襲警案,並藉此質疑其可信性。控方反對。法官陳仲衡於陪審團避席下處理爭議。
翻查資料,沈鴻源在 2019 年 8 月 3 日黃大仙的反修例示威執勤時,指控一名 24 歲男生在警車內以頭襲擊他,男生經審訊後襲警罪名不成立。案情指,男生頭部滿布傷勢、鼻骨骨折。
裁判官質疑,沈供稱男生的傷勢是因其抗拒制服、不斷掙扎所致,惟沈的供詞未能解釋被告碰撞了甚麼硬物致傷;而沈庭上供稱自己左邊面部疼痛,與驗傷報告所指其右眼眶觸痛有矛盾,「不能接納他(沈)是完全誠實可靠的證人」。
吳子樂一方認為,按終審法院判例「王壽明案」定下的標準,沈的確被指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已滿足了盤問時可以提出的標準。但官指出,終院判例的標準是法庭曾「不相信嗰位證人」,質疑辯方「將個法律放寛咗好多,你將佢同說謊或者不相信一個人嘅證供劃上等號」。
辯方回應指,裁判官認為沈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必然係佢有說謊嘅情況」,不接納沈講出事實。官再質疑「我話你講大話,同我唔肯定你講真話,咁係咪等號?」辯方重申「我認為係一個等號」,又補充指襲警案同樣涉及暴力的指控,與本案的性質相關。
控方指,裁判官沒有裁定沈說謊或曾襲擊被告,亦忽略了沈曾描述被告撞向他的左額,即使不論其對錯,本審訊亦需要考慮此背景。
法官經考慮後作出決定,辯方只能向沈指出他在其他案件中曾對被捕人使用暴力,若沈否認,他便不能引述襲警案來盤問。而沈在辯方盤問時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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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