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四(12 日)於高院踏入第 115 天審訊。
第四被告張家俊作供,他否認操作 Telegram 帳戶「Alpha Force」,該帳戶發訊息與其他帳戶討論製作炸彈。張供稱,該帳戶是他與其他人共用,不清楚涉案訊息是誰發出。
法官陳仲衡質疑,有帳戶向「Alpha Force」發訊息時,提及「搵你呀張家俊」。張否認與對方通訊。張亦反駁控方指稱他曾到深水埗公園與首被告接觸,他指自己當天沒到過該處,故控方指稱不可能為真。審訊周五續。
第114天審訊|第四被告稱被警員打胸口、踩膝蓋 「有意無意」展示配槍逼簽記事冊
被指 TG 收到首被告發出照片
張:帳戶由他人管理
第四被告張家俊周二開始出庭作供。對於控方指他使用 Telegram 帳戶「Alpha Force」,張指出該帳戶還有其他管理人,包括「大隻仔」陳湛男、其同事 Rachel 梁芷欣等。張稱,該帳戶曾經用來管理用作配對「家長車」接載示威者等公開群組。
張家俊的代表大律師張志輝,周四繼續針對 TG 訊息提問。張家俊被指使用「Alpha Force」帳戶,與「五飛」(被指首被告何卓為)通訊,「五飛」在 2020 年 1 月 26 日向「Alpha Force」發送一張照片,拍攝一個內有啡色糊狀物的煎鍋,放在電磁爐上,旁邊有兩個被指炸彈半製成品、電子磅、量杯、被指是張家俊管有的灰色背囊。控方指煎鍋內有炸彈半製成品。
張家俊庭上否認使用「Alpha Force」帳戶與「五飛」通訊。他稱曾見過「大隻仔」使用一部 iPphone X 操作「Alpha Force」的帳戶,相信是「大隻仔」透過此帳戶與「五飛」通訊,而該部 iPhone X 是「大隻仔」留在他家中,警員拘捕張時亦檢取了該手機。
官:他人訊息提「搵你呀張家俊」
張:唔知佢點解搵我
「Alpha Force」另與「武肺疑似患者」亦有通訊,據在 2020 年 1 月 3 日至 4 日的紀錄,雙方談及在台灣購買硝酸鉀、化工原料、「扑頭」等物。
張庭上解釋,「武肺疑似患者」即 Rachel,他否認使用「Alpha Force」的帳戶與對方通訊,他亦不知道該些訊息是誰發出。
法官陳仲衡質疑,其中一條由「武肺疑似患者」發出的訊息提及「搵你呀張家俊」。張庭上確認有這則訊息,但稱「唔知佢點解搵我」。
張否認發訊息問炸藥威力、
製作機械人程式
「Alpha Force」另涉與「Mike Chen」通訊,問對方「20 公斤黑火藥威力大嗎?假如黑警站在五米範圍內」,而對方回覆「20 kg 有破片 有密實的裝填,會死,車都翻」。
張家俊供稱,不認識「Mike Chen」,亦不清楚是誰發出上述訊息。
另一批涉案訊息是「Alpha Force」透過 Telegram 機械人「BotFather」生成「Maxim_cake_4_bot」等多組機械人程式,涉用作啟動爆炸裝置。
張同樣否認發出該些訊息,他相信訊息可能是由 Rachel 發出,因 Rachel 曾使用此帳戶生成 Telegram 機械人。
張亦否認使用「pussy」、「stinger boi」、「bee」等帳戶名稱發送涉案的 Telegram 訊息。
電腦被搜出涉案設計圖、編程
張:電腦與同事共用
警員在張家俊的住所搜出一部 MacBook,登入了「Cheung Ka Chun」的蘋果 ID,警並在電腦檢取了被指是炸彈設計圖、Python 編程檔案、機械人程式憑證等。控方專家證人早前供稱,使用該些 Python 編程和機械人程式憑證,成功透過在張家俊車上搜出的單板電腦啟動繼電器,令裝置的發熱線加熱。
張在庭上解釋,該部電腦是公司電腦,由他與同事共用,他與老闆一同購入電腦時,公司尚未正式成立,因此暫由張家俊設立蘋果 ID 啟用該部電腦,其後其他同事使用該電腦製作的任何檔案,其檔案路徑都會顯示張家俊的蘋果 ID 名稱。張又指,「大隻仔」和 Rachel 都有使用過該部電腦。
曾經簽署確認證物列表
張:警員沒解釋內容
另外,辯方再就警員到張的住所搜屋及搜車的情況提問。張確認,警員 8519 白智峰(現駐守警方國安處)著他在記事冊上簽署,「佢純粹叫我簽,咁就簽囉」,指白智峰沒有向他解釋記事冊的內容,即張接受搜查時享有的權利。
張其後在記事冊簽署,確認共 14 頁警方檢查的證物列表。張供稱,該資料是在被押往尖沙咀警署期間,警員在車上要求他簽署。
張最後在主問下,否認串謀其他人,在明愛醫院、羅湖站和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參與製造、送遞、放置或引爆炸彈。
張:沒見過首被告煮炸藥
不在場故控方指稱不可能為真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張家俊時,關注他是否在 2020 年 1 月何卓為的生日時,在屯門蝴蝶灣為何慶祝。張確認,他在 1 月 29 日晚上與何卓為、「大隻仔」、Rachel、阿旦、「緣份」等人一同在蝴蝶燒烤。他亦供稱,此前在一個加密貨幣的分享會上見過阿旦。
至於何卓為早前供稱,將宏創方 503 室單位租借給 Rachel 使用一事,張供稱沒聽過兩人提起。
控方案情指,張家俊在被捕後,於警誡下稱在 2020 年 1 月 26 日於 503 室看到「Lukas」(即何卓為)「喺個煲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我聞到啲硫磺味 ,佢同我講佢試咗啲炸藥,諗住喺關口做大鑊嘢」,又指在 3 月 6 日於深水埗公園外,「Lukas」拿了電線和電路板給他。
姚本成問及,張在 1 月 26 日有否到過宏創方 503 室?張稱沒有,並確認他因此不可能見過何卓為當天在單位煮炸藥,更不可能聞到硫磺味。
張亦供稱,沒有在 3 月 6 日到過深水埗公園一帶,警方指稱他在警誡下供稱的事情不可能為真。
張:現金出糧
沒供強積金 沒電郵系統
姚本成又關注,張供稱與 Rachel 共事的公司,是否有糧單、強積金等紀錄?張稱沒有這些紀錄,他自己是現金出糧,亦沒有供強積金。
張續稱,公司的辦公室是以他的名義租用,他不知道警方有否檢取公司的工作紀錄。張在辯方提問下又補充,公司的老板是 Sam Chan,他已忘記對方的中文全名。
主控、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盤問時,關注該公司成立的細節。
張供稱,他在 2016 年在 Facebook 認識 Sam Chan,其後於 2019 年開始構思在汽水機加裝廣告顯示屏的生意,由 Sam Chan 注資,在 2019 年尾成立公司,張是公司員工,平常與 Sam Chan 透過 Signal 聯絡,直至被捕前,公司都未設立公司電郵系統。審訊周五續。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