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11 日)於高院踏入第 114 天審訊。
第四被告張家俊出庭作供,指他被捕時曾遭警員破門入屋、拳打胸口等,警員其後強迫他簽署記事冊,確認在警誡下稱自己「無份整炸彈」、有人在宏創坊單位「試緊啲炸藥」等。張否認曾說過這些內容,並指當時警員「有意無意」地展示腰間配槍,威嚇說「你試吓唔簽?」
張又指,被捕時有警員曾踩他左膝,其後他被帶離住所,往警署及辦公室調查,期間左腳感痛楚「唔可以掂地」,需警員攙扶。他在還押期間仍需接受物理治療,現時膝蓋偶爾會感到痛楚,步姿及盤骨亦受影響。
張稱警長曾表示
「陣間有排同你玩」
第四被告張家俊周三身穿淺藍色襯衫、黑色長褲及戴眼鏡作供,憶述他於 2020 年 3 月 7 日晚,在其屯門住所被捕的過程。他指,當晚多名警察破門入屋,亦有人身穿避彈衣、戴頭套用長槍指著他。
張續指,他其後被人從床上抬起,有人用粗口罵及大力踩其膝蓋,並被帶入廁所,警長李東彪曾向其胸口「打咗一鎚」,並稱「我陣間有排同你玩」等。李亦叫張解鎖一部不屬於他的電腦,及提供手機密碼。
張指,警員 13483 劉劍活之後著他在警員記事冊上抄寫聲明及簽名,惟當時記事冊大部分內容已預先寫好,警員沒有預留時間讓他閱讀,只是叫他抄寫時不要隔行。
根據劉的記事冊,張當日在警誡下曾稱「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他於 1 月 26 日凌晨曾到宏創坊 503 室找「Lukas」喝酒,進屋時「見到佢喺個煲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我聞到啲硫磺味,佢就同我講佢試緊啲炸藥,諗住喺關口做大鑊嘢⋯⋯」以及在 3 月 6 日晚,「佢畀咗啲電線同電路板我,我就思疑係用嚟推動引爆炸藥嘅裝置」。
此外,記事冊紀錄了張曾稱,左膝是因爲早前在廁所滑倒而受傷。張在庭上供稱,該段文字在他簽署時已經預先寫好,劉劍活當日並沒有過問他的傷勢。
張否認曾說過記事冊上的內容,並指當時雖然曾經拒絕簽署,惟劉「有意無意」地展示腰間配槍,並語帶威嚇說「你試吓唔簽?」他因此逼於無奈,抄寫證明及簽名。他又指,在警員入屋前自己「雙腳健步如飛」,倘若自己真的曾在廁所滑倒,必然會去看醫生。
警員要求張戴頭套免「俾人影到」
張家俊續指,警員讓他抄寫記事冊後,帶他到美樂里搜車,但當時警方並非搜查他平時駕駛的私家車,而是另一架同款同色、車牌為「UP 7660」的私家車。他又指,自己偶爾駕駛「UP 7660」,並有該車車匙,不過他被警員帶到美樂里搜查時,才知「UP 7660」停泊在該處。
張續稱,警員從車輛搜出物品時,他一直戴著頭套,因有警員稱「費事俾人影到」,故強迫他戴頭套。搜查期間,警員沒有詢問車上物品是否屬於張本人。
結束搜查後,張被帶回住所,警員將搜出的證物收入行李箱,之後替他的家貓準備水及乾糧,及放置貓砂盤。劉稱這樣做已經是「仁至義盡」,之後便帶張前往青山警署。
還押期間仍需接受物理治療
張家俊指,他到達青山警署後,曾向值日官説「要 port(投訴)呢隊人(即搜屋警員)」,但隨即被警員拖入搜身室內,其後被警員劉劍活掌摑,並用粗口責罵「咁 X 多嗲做咩,唔通讚你好 X 醒啊?」
隨後,他被要求脫衣搜身及簽署羈留人士通知書。
張稱他在警署完成搜查後,被帶到其位於葵涌辦公室搜查,期間警員搜出一支「洗頭粉」,並詢問他內藏甚麼化學品。張回答指不知道,該支「洗頭粉」亦不屬於自己。及後他被帶到尖沙咀警署,但他在羈留室休息期間感到非常不適、「發冷發熱」,他與律師會面後提出送院,其後送往伊利沙伯醫院,留醫十天。
張補充,他被帶離住所、警署及辦公室期間,左腳因感痛楚「唔可以掂地」,故需警員攙扶。他亦提到,還押期間仍需進行多次物理治療,至今仍需服用止痛藥,雖然能夠步行,但偶爾仍會感到痛楚,步姿出現問題,盤骨亦受影響。
否認涉案證物屬於自己
提到警方搜到的電路板及手機,張家俊指電路板是用於工作上,手機則是他的同事,「大隻仔」陳湛男早前到他家中燒烤時所遺下的。此外,張指警方從他家中檢獲的電子火柴和引線夾並不屬於自己,他亦不知道這些物件會出現在其家中。
至於警方從張的私家車搜出聚氨酯樹脂,則是陳工作時使用的物品。他亦提到,私家車為公司車輛,並曾借給陳使用。
張又稱,他的手機曾登入一個名為「Alpha Force」的 Telegram 帳戶,但他只是帳戶的其中一個管理人,除他以外還有其他管理人可以登入帳戶。被問到其他管理人的身分,張則指多為海外人士「講嚟冇咩意思」。
張亦提到,「Alpha Force」曾訂閱「九十二籤」的頻道,但非他本人訂閱;帳戶亦曾用作管理數個公開群組,包括在 2019 年間,用作配對「家長車」接載示威者的群組。
稱不認識首、次被告以外被告
張家俊指,他在明愛醫院爆炸案(2020 年 1 月 27 日)案發時,正與父親在青衣喝酒;至於羅湖港鐵站爆炸案(2020 年 2 月 2 日)發生期間,他則是在家中睡覺。
張稱,他透過 Facebook 認識首被告何卓為,二人其後曾相約喝酒。張指曾向次被告李家濱購入口罩,但實際上並不認識李。至於其餘 5 名被告,張均稱不認識。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