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30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1 天審訊。控方開始結案陳詞,指各被告串謀放置炸彈、使用槍械,以至擲汽油彈、破壞公共設施均屬恐怖主義行為。就一被告被控協助籌錢,控方指,此罪毋須與炸彈或槍械有關,或證明被告在 12.8「殺警計劃」中有任何角色。
控方又指,各被告協議作不法目的,各人可在不同時間加入、可互不相識、亦毋須知別人崗位,只須知道協議的最終目的。至於有被告投訴被警施襲而作招認,控方認為應觀察其錄影會面時神態,「似唔似俾人打咗 30 至 45 分鐘」。
控方另提及,從犯證人、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貪威識食、爛賭」,但他在反修例時忽然有大額款項湧入,「有幾多個後生仔,廿歲出頭見過百幾萬?」,強調涉案 TG 訊息與其證供脗合,陪審團應留意其作供言行舉止等,去決定是否信納其供詞。
控方代表周凱靈周二(30 日)開始結案陳詞,指陪審團是法理機制內重要一環,為案中事實裁判者。周指,本案呈現一系列證據,陪審團毋須盡信,舉例指被告李家田的錄影會面,陪審團應聽取所有證供,審視證人作供時的語氣和狀態,並將自身人生經驗和智慧帶入本案,從而選擇是否相信,「唔能夠話覺得佢靚仔,講嘢好聽」。
控方:擲汽油彈、破壞公共設施
屬恐怖主義行為
周遂簡述案中控罪,指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罪行。其中「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訂明標的」意指基建、公共運輸等,控罪指控被告在公眾或政府建築擺放爆炸裝置,意圖令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
周指,「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為交替控罪,兩罪分別在於「意圖」及「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當陪審團裁定首罪不成立,才需考慮次罪。
至於串謀謀殺罪,周指對象為警務人員,只需證明被告有意殺害他人已足夠。周指,就上述 3 罪,控方指稱各被告串謀放置炸彈,及使用槍械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即 12.8 計劃。
至於被告劉佩凝被控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方指恐怖主義行為,亦包括投擲汽油彈、破壞公共設施等,而劉籌錢協助作出這些行為。控方強調,此罪毋須與炸彈或槍械有關連,亦毋須證明被告在 12.8 計劃中有任何角色。被告李家田另單獨被控藏有槍械。
控方:被告協議作不法目的
可互不相識、毋須知別人崗位
周指,本案為串謀控罪,即被告協議作不法目的,協議形成後可有不同人進出,在不同時間加入協議,而各人可互不相識、毋須知悉其他人的崗位,只需知道自己的角色,以及協議的最終目的。
周續指,串謀控罪基礎在於各人之間的協議,不依賴最終目的有否發生,就如本案因警方拘捕而令計劃告吹。
控方指從犯證人黃振強
「貪威識食、爛賭」
控方之後概述從犯證人的證供,針對自稱為「屠龍」隊長的黃振強,控方形容,黃是「貪威識食、爛賭」之人,「好明顯做咗『屠龍』之後,賭錢嘅環節都幾大手。」控方指,辯方指黃不可信、「想攞最高嘅著數」;又指黃「好想認威」,例如不斷重覆「屠龍」當時出名,「好多嘢自己揸主意,其他隊員未必知。」
控方認為,黃案發時是「廿歲出頭後生仔」,任職地盤搭棚工,反修例期間忽然有大額款項湧入,「有幾多個後生仔,廿歲出頭見過百幾萬?」控方指,不爭議黃藉「屠龍」之名,「減壓又好」而縱容自己賭博。
控方提到,3 名從犯證人均於認罪後出庭作供,陪審團須特別小心處理其證供,例如可留意他們作供時的言行舉止、說話態度等,從而決定相信哪一部分的證供。控方重申,不論陪審團對於反修例運動取向如何,考慮本案時都不認加入自身政治立場。

控方引TG訊息
指與從犯證人證供脗合
控方又引述涉案的 TG 訊息,指與從犯證人證供脗合,舉例提到黃振強供稱 2019 年 8 月與同謀者吳智鴻等人會面,席間吳提及將辦台灣軍訓;同意事實顯示,翌月吳、被告張銘裕、賴振邦、許湛榮等人一同出境往台灣。
控方又引述張銘裕與吳智鴻的私訊,吳透露「之後可能玩暗殺狗」;張回覆:「如果我哋一日未去到槍殺,我未諗住去到呢個地步。」張又曾問:「幾時搞殺狗 … 其實入到手槍,會唔會入到 C4 ?」控方指,由此顯示張銘裕早於 2019 年 10 月時,已知悉吳一方會將槍械運抵香港。
至於屬吳智鴻團隊的從犯證人彭軍壕供稱,被告賴振邦有份參與試槍,又同於 11 月爆竊大學實驗室取化學原料。控方引述吳團隊的群組對話,指群組曾討論大學爆竊實驗室,期間發送化學品相片;群組亦曾討論試槍一事。
一被告投訴遭警毆打
控方:應觀察其神態是否似被打
就被告李家田指被捕時遭警員毆打,控方指,陪審團應觀察李在錄影會面中的神態,「佢係似唔似俾人打咗 30 至 45 分鐘嘅情況下錄取。」
對於李供稱警員指槍械「唔夠數」、要求李「認咗佢」;又著他記著涉案人名。控方質疑,本案涉及的 3 支手槍均在李被捕前已檢獲,而李亦無在錄影會面提及相關人名。至於李盤問下被問及其 TG 訊息內容,李解釋其訊息為推塘藉口、欲轉移話題或觀察評論。控方強調,陪審團需考慮其證供整體性,「要考慮乜嘢係真,乜嘢並非會依賴。」
控方:煙頭驗出兩被告 DNA
可證曾在場等候另一被告
周另講述同意事實,指有關內容是控辯各方同意,故陪審團可接納內容為事實,包括各被告的出入境紀錄,顯示部分被告曾前往台灣接受軍訓。而同謀者吳智鴻被捕後,警方在其家中搜出地圖,當中檢驗到吳及被告許湛榮的指模,控方指地圖上發現許指模的位置,正是行山一帶的地方。據早前庭上證供,吳及許在試槍前預先探路。
同意事實另提及涉案兩個炸彈,控方引述專家報告指,兩個炸彈分別有約 2 和 8 公斤炸藥,可透過手機遙距操作引爆,內有可增強威力的鐵釘,可令 400 米範圍內的人死亡或受傷。若在繁忙擠逼的街道中使用,將造成嚴重人命傷亡及財物損毀。
控方又指,從犯證人彭軍壕供稱案發前一晚,彭與吳智鴻在華仁書院製造炸彈,期間賴振邦前來協助,等待賴前來時彭、吳曾吸煙。控方指,在現場發現的煙頭驗出彭、吳的 DNA ,指此可引證兩人等待賴到來。
HCCC164/2022、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