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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首案|「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屠龍」喻意「速龍小隊都可以屠」 替示威者復仇而「起朵」

反恐首案|「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屠龍」喻意「速龍小隊都可以屠」 替示威者復仇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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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如黃振強證供真實、詳盡
將不起訴暴動等罪

認罪被告黃振強擔任控方證人,第 2 日作供,接受控方主問。他身穿深灰色西裝、戴黑框淺灰邊眼鏡,由兩名懲教人員看管。

控方代表、外聘大狀周凱靈先向黃展示「豁免起訴書」,指若他審訊中提供詳盡真確證供,將不會起訴其證供所涉暴動、縱火、傷人等罪行;若沒提供,則有機會被起訴。

黃振強:6.12 遊行首參與社運
元朗 7.21 事件後辭職「全情投入」抗爭

黃振強在主問下簡述其個人背景及參與示威經過,稱他學歷至高級文憑,畢業後任職地盤工人、負責築棚。參與社會運動,源於 2019 年 6 月 12 日,當年他 20 歲,受朋友邀請出席遊行,形容當時是「去表達訴求㗎啫」,但承認已有份提供物資、設置路障。在 6.12 遊行之後「慢慢參與一啲抗警暴嘅行為活動」,當時一邊上班、一邊示威。

黃續稱,直至同年元朗發生 7.21 事件,「我就想全情投入去呢個抗爭運動入面」,遂於翌日辭職,以「前線勇武示威者」身分,經 Telegram 和網上討論區,尋找「家長」、「金主」募集資金,對方會以現金或銀行轉帳給他。

黃:「屠龍」於 2019 年 8 月成立
稱因替示威者復仇後「起咗朵」

黃振強亦講述「屠龍小隊」如何成立及演變。綜合口供,「屠龍小隊」的前身,是「荃灣示威群組」(下稱群組)。黃稱,於 2019 年 7 月一場尖沙咀示威,他在前線認識男子「阿謙」,形容兩人一見如故、志同道合,獲其邀請加入群組,當時內有約 30 人。他後知「阿謙」為本案被告嚴文謙。

黃憶述,「屠龍小隊」於同年 8 月 25 日正式成立,指同月初的一場「三罷」示威,有年輕示威者在荃灣遭斬至皮開肉綻,令群組成員非常憤怒,之後有人「起底」找出施襲者為黑社會、活躍於二陂坊一帶。

黃稱,至 8 月 25 日「荃葵青大遊行」,警方首次出動真槍和水炮車;示威者被驅散後,群組成員重整人馬,「呼籲、煽動」示威者「殺入」二陂坊,「裝修」黑社會「睇場」的商舖。

黃續稱,事件引來迴響,群組成員對此感到「莫名興奮」,「我會形容我哋係被勝利沖昏咗頭腦,叫做復仇好成功」;又稱當時群組成員認為,傳媒爭相報道事件,「起咗朵應該改返個名」,最終改名為「屠龍」。黃在控方提問下解釋,「屠龍」喻意「警方嘅速龍小隊都可以屠」;其中「屠」意指擊敗或打敗、「龍」即速龍小隊及警方其他隊伍。

黃稱,「屠龍小隊」成立後決定精英化,勸退女性、經常遲到缺席、較瘦弱的成員,餘下約 10 名較活躍的成員,包括本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及李家田。

黃稱小隊定時開設新的 Telegram 群組通訊,並確認部分用戶為本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及李家田。

黃自稱獲隊員「推舉」任隊長
稱負責行動指揮

就黃振強在「屠龍小隊」中的角色,他自稱獲隊員「推舉」為隊長,稱因他較有「財力」,「唔係話我家底好有錢」,而是因當時整個隊伍多為未足 20 歲年輕人,他們仍為學生、未有收入;黃則任地盤工人、略有積蓄,曾動用約 5 萬元補貼隊內用膳、裝備等開支。另稱因他較熱心隊內示威抗爭事務,身型比較壯健而獲推舉。

職務上,黃稱於 2019 年 9 月,「屠龍」基本上會出席各次集會,以針對警方的衝擊活動為目標。每次行動均由黃部署和指揮,例如安全屋、逃走路線,其他隊員則負責參與現場衝擊和破壞。

黃另供稱他會代表「屠龍小隊」向「金主」、「家長」籌集資金、援助隊伍,又曾以「屠龍」名義接受《立場新聞》及《蘋果日報》訪問。另又曾設 Telegram 頻道「育龍」,稱認為可仿效政治團體,籌集資金繼續營運小隊,試過發放文宣後「即刻多 10 萬」。

至於所得資金,黃稱「都係由我統籌同管理」,例如向隊員如李家田發放日常生活開支,另亦安排與隊員旅遊「回氣」。

黃稱「屠龍」曾剪輯片段以證「唔係鬼」

對於控方播放題為「2019 屠龍小隊精華片」的片段,黃稱,「屠龍」得到不少示威者和同路人支持,但同時被「國難五金」、「政治名人」陳浩天等污衊抹黑,指「屠龍」是「呃錢、扮勇武」。為此,當時由被告李家田剪輯小隊參與抗爭的影片,「證明我哋唔係鬼,我哋係堅做嘢嘅前線示威者。」

黃指,影片輯錄小隊與警員「埋身肉搏」、焚燒中資銀行、向警署投擲汽油彈等。控方問「相信係代表屠龍小隊做嘅嘢,有代表性?」黃同意。

「2019 屠龍小隊精華片」截圖
「2019 屠龍小隊精華片」截圖
黃:7.21事件後認識同謀者吳智鴻
吳透露計劃引入真槍實彈、安排軍訓

綜合黃的口供,本案的殺警計劃,關鍵人物之一為同謀者吳智鴻。黃稱與吳相識,始於元朗 7.21 事件,指當時社會迴響極大,TG 不同「公海」群組各有討論,他留意到用戶「流浮山刀手」表示擬尋找白衣人復仇,認為他「好有 point(道理)」,遂私信聯絡他。二人曾見面,以確保對方不是警方臥底;後知對方為吳智鴻。

黃續稱,至同年 8 月,吳邀黃見面,出席者包括同案被捕的彭軍壕,及吳團隊的「金主」「大嚿」。黃憶述「大嚿」等人是 2014 年佔中、佔旺的中堅分子,有足夠資金支持吳團隊抗爭,吳亦「稍為表示」計劃引入真槍實彈、安排軍事訓練,但指自己當時「其實都係聽住先囉」。

黃:吳提倡射殺警察
邀「屠龍」參與軍訓

黃稱,「屠龍」成立前,吳有資助他前線活動,「可以話係各有各玩」;「屠龍」成立後,兩人更為頻密地見面。其中在 9 月,吳邀他出席科技大學舉行的「勇武派」會議,同場有「老虎仔」、吳智鴻團隊、另一勇武小隊「蜘蛛隊」,以及「本土民主前線」的鍾雪瑩及蘇緯軒。鍾、蘇同因本案被捕。

黃稱,席間吳智鴻提出,勇武示威者與警方的武力不對等,「要武力對等,抗爭先有得繼續玩落去」。黃引述吳稱,警方最高武力是槍械、示威者則是汽油彈,吳遂提倡,示威者應主動出擊,並透露將會引入軍火,期望前線小隊可增強武裝,「睇下可唔可以合作,去用啲軍火去射殺警察。」

黃稱會後吳聯絡他,邀請「屠龍」派人參與台灣軍訓。控方提問下,黃指,「我相信當時應該係鴻仔(吳志鴻)好欣賞?好欣賞我哋『屠龍小隊』嘅勇武能力?所以佢好希望可以將呢個機會給予我哋囉。」黃稱,「屠龍」成員、被告張銘裕最終參與軍訓。

黃:付費購買汽油彈
100支索價約10萬元

黃又指,他另與「蜘蛛隊」代表及「老虎仔」交換聯絡方式。「屠龍」及後在示威中使用的汽油彈,均由「老虎仔」提供,100 支汽油彈索價約 10 萬元,但未計前期付款予「老虎仔」設置工場、聘請員工製作汽油彈等。完成後,「老虎仔」會將汽油彈運送至指定地點,以供「屠龍」在示威中使用。

黃在控方和法官提問下稱,「屠龍」平均每次示威會使用約 100 支汽油彈,示威時會由黃帶領隊員到指定地點拿出汽油彈;而「屠龍」隊員不知詳情,只知道有人為他們提供汽油彈。黃指,所有「屠龍」隊員均曾使用汽油彈,嚴文謙和張銘裕較多使用;嚴聞言一度微微搖頭。

黃:吳智鴻計劃「整炸藥」
派兩被告參與試槍

黃稱,會議沒有實際結論。至 10 月 1 日,有示威者被警方開槍擊中,吳智鴻隨即聯絡他,稱原本使用槍械的計劃因某些原因剎停,並指「搵人試緊,有人整緊炸藥嘅嘢。」黃及後將計劃告知「屠龍」隊員。

至 11 月,吳等人計劃在西貢試槍。黃稱於 11 月初獲邀加入 TG 群組「行山討論區」,吳在當中稱,軍火已陸續運抵香港,亦有人正製造炸藥,打算找一天測試槍械和炸藥;並著「屠龍小隊」派人出席。黃指,因他在中大衝突中受傷,遂改派被告張銘裕與李家田出席。事後「屠龍」隊員會面談及試槍事件,提到「嚟緊有機會有一個大行動」。

控方引述群組對話,其中黃振強回應另一用戶「接完紙鷂未?」,稱「I like your name 」。黃表示,不認識此用戶,但認為其名稱完美地諷刺「只係識接紙鷂嘅和理非」。

7 人被控《反恐條例》等罪名

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及 3 男 6 女陪審團審理。7 名被告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起訴時年齡介乎 20 至 29 歲不等。

首 6 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指管有手槍、彈匣和彈藥;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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