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許銳生兩度非禮秘書助理判囚8周 獲准保釋候上訴 官:案情嚴重、缺乏悔意

商人許銳生兩度非禮秘書助理判囚8周 獲准保釋候上訴 官:案情嚴重、缺乏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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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銳生
被告許銳生(資料相片)
辯方:本案與被告性格不符

控方透露,被告於 1983 年有一項盜竊案底,確認本案不涉明顯濫用職權的情況。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周二進一步求情,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另一位秘書對他有良好評價,形容是謙謙君子,強調本案屬單一事件,與被告性格不符,「咁多人為佢講好說話」,又指被告對社會有貢獻,提供機會予殘疾人士自力更生。

至於事件對事主 X 的影響,辯方指似乎並非嚴重至令她「餘生有不可磨滅」的記憶,生活交際受影響等。

辯方:被告否認非禮非「死不悔改」

辯方同意本案非禮行為嚴重,但指被告當時受酒精影響。就被告向感化官稱自己只喝了少量酒,堅持沒有犯案,郭棟明指,「有啲人係死不認錯⋯⋯呢個唔係悔意問題,係基於抗辯一貫立場」,希望法庭不會視被告「死不悔改、全無悔意」,並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才判刑。

官:被告欠悔意不宜判社服令

裁判官陳志輝判刑時引述被告背景指,他已離婚、與子女同住,1995 年創立利達豐公司。被告在報告中全盤否認控罪,堅持在車上只是向事主 X 訓話,沒有身體接觸,又指在雪茄吧外,他只是想取 X 手上的雪茄,可能碰到 X 的腰間。被告親友則形容他為人善良、勤奮、有責任感。

官判刑時指,發生於私家車內的非禮罪,涉及一定程度的武力,X 曾反抗及捉著被告的手,阻止對方侵犯。被告又伸手入 X 大腿想向上掃,X 捉著被告的手才沒有觸碰到私處,案情嚴重,監禁是唯一選擇。

官又提到,背景報告顯示被告全盤否認控罪,缺乏悔意,不宜判處社會服務令,考慮被告當時有飲酒,即使親友指他品格良好,犯案手法嚴重,被告須負上刑責。

兩罪共判囚 8 周

官就車上發生的非禮罪判囚 8 周,雪茄吧外的非禮罪則判囚 10 天,兩罪同時執行,共判囚 8 周。辯方表示,會就裁決提出上訴,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裁判官批准。被告續准以 5 萬元保釋。

被告涉摸胸及攬腰

早前裁決時指,事主證供誠實可靠,盤問下不受動搖,並指兩人僅上司下屬,被告沒原因對事主貼背攬腰。對於辯方稱車內座椅間有控制台阻隔,被告難以觸摸事主,前排的保鑣亦沒察覺異樣,官指車內前後排之間有玻璃隔板,保鑣或因此沒發現問題,且被告沒佩載安全帶,並非不可能觸摸事主。官又指,每名女士面對非禮反應不一,有人會大叫、有人會啞忍,沉澱後再報警,故事主沒當場大叫非不合理。

控罪指,許銳生(現 66 歲,報稱商人)被控於 2024 年 7 月 8 日,分別於一輛私家車及中環皇后大道中 139 號 The L Place 11 樓的 Crown & Barrel 內,猥褻侵犯女子 X 。

KCCC80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