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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後首引輸入煽動刊物罪提控 38歲男認輸入18本《羊村》判囚4月

《國安法》後首引輸入煽動刊物罪提控 38歲男認輸入18本《羊村》判囚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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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歲男子被指 2023 年 3 月輸入 6 款、共 18 本《羊村》刊物,被控一項「輸入煽動刊物」罪,為《國安法》生效後首案。男子周五(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同日判 4 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羊村」刊物以兒童為對象,罪責較重,又指情節充斥歪曲觀念、不盡不實的訊息,若具煽動性思想成功在思想脆弱年幼一輩植根及滲透,或帶來跨代影響。而被告夥他人在英國輸入刊物,變相助長、鼓勵海外者繼續製作、印製物品,令危害國安訊息散播。

區院「羊村案」早前裁定本案 3 款涉案繪本《羊村守衞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屬煽動刊物,蘇惠德周五指餘下 3 本繪本,《羊村投票日》、《羊村建築師》及《羊村日報》內容同出一轍,主調鮮明,「任何明理嘅人都知道所有書本都係煽動」。

官:煽動刊物或致跨代影響
判囚半年為量刑起點

蘇惠德以判囚 6 個月為量刑起點,除認罪扣減外沒其他減刑因素,最終判囚 4 個月。蘇裁決時指,法庭決定被告具體刑責時,要考慮案中處境、手法、煽動對象及風險等,並要顧及本案屬預防性控罪,要防範煽動思想在社會蔓延及滲透。

蘇指,本案涉及的「羊村」刊物以兒童為對象,目標讀者年齡層低至 4 歲,以社會事件為骨幹,用羊及狼比喻特區政府和中央,旨在抹黑、醜化中央邪惡橫蠻、具侵略性。而刊物情節充斥歪曲觀念、不盡不實的訊息,意圖向心智未成熟的小童,散播對中央政府的仇恨,藐視和叛離。

蘇續指,刊物對象涉及年幼者,罪責應較重,若具煽動性思想,成功在思想脆弱年幼一輩植根及滲透,有機會帶來跨代影響;又指任何明理的人都知道,涉案書本屬煽動,被告明知故犯下,夥他人在英國輸入物品,變相助長、鼓勵海外者繼續製作、印製物品,令危害國安訊息散播。

對於辯方求情指涉案刊物數量少、被告參與度低等,蘇認為只屬不加刑因素,而非有效求情因素,提到縱使社會回復平靜,仍不能忽略要防止任何思想有機會死灰復燃。法官又指,刊物講及過往事件,目的明顯是想令事件念念不忘。對於辯方稱沒證據顯示被告分發刊物,蘇稱法庭不揣測擁有者目的,但認為繪本不見得有紀念性或收藏價值。

案情:涉案《羊村》刊物
區院已裁定屬「煽動刊物」

案情指,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在 2020 年 6 月 4 日至翌年 3 月 23 日,出版 3 本「羊村」系列煽動刊物,分別為《羊村守衞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下稱書本 1 至 3),5 名理事在 2021 年 7 月被捕,經審訊後在區院被裁定「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成。

案情續指,該案同時裁定書本 1 至 3 屬煽動刊物,並具 4 項煽動意圖。「羊村案」被傳媒廣泛報道,公眾亦清楚知道。

案情:被告代取包裹
警誡下稱不知書內容

案情指,2023 年 3 月,海關截查「Wing Tat Choi」由英國輸入香港的包裹,發現載有 6 款「羊村」系列書本各三冊,除上述書本 1 至 3 外,另有《羊村投票日》、《羊村建築師》及《羊村日報》。該包裹指定收件人為「John Choi」,地址為尖沙咀一商業中心單位。

同月 8 日,警方派員喬裝送遞包裹,被告應門稱「John Choi」是其公司人員,但當時不在,故代取包裹。兩日後警方見包裹原裝紙箱被棄置公司同層後樓梯。警方同月 13 日獲得搜查令搜查單位,見經理桌上有該批「羊村」刊物,被告梁俱銘以「管有煽動刊物」罪被捕。

梁警誡下稱「我唔係 John Choi,Choi Wing Tat (蔡榮達),即係叫 Pan Choi,係我以前嘅同事,佢用電話通知我會有份包裹寄畀我幫收…書嘅內容我完全唔知」。

案情:通訊對話見被告知情
曾討論如何避免截查

案情續指,警方檢取梁的手機後,發現 2023 年 1 月至 3 月訊息通訊紀錄中,梁與蔡曾討論寄「羊村」至香港的計劃,而梁會協助取書。其中蔡曾發送他準備寄出的書本照,而梁覆「我會向國安的警察舉報,拘捕你」,可見被告清楚知道包裹內是「羊村」書本,及它們具煽動性質。

案情指對話亦顯示,二人曾討論如何寄能避免截查等,最終認為以普通空郵郵寄,被截查機會較低,其中梁稱涉案物只是書本,海關檢查包裹可能性不大。對話另提到,蔡 2021 年 7 月,曾轉發「羊村」書本 PDF 檔至群組內。

案情指「羊村」6 款刊物煽動意圖

案情亦指,涉案 6 款「羊村」刊物,情節圍繞喻作香港的「羊村」,和喻作中國內地的「狼村」間的敵對,大致是說狼是邪惡的侵略者,羊是善良而受壓逼者。各書建議 4 至 7 歲兒童可由家長陪讀,7 歲以上自行閱讀。所檢獲的書,均以「羊村 2.0 團隊」名義製作。

案情指,全數刊物均涉「引起讀者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另個別亦涉其他煽動意圖:

辯方:社會復常、犯案規模細
案件嚴重性相對低

辯方大狀黃宇逸求情指,本案涉及煽動刊物相對少,若借用毒品案術語,書本只屬「自用」,案中沒證據證明被告涉分發。而被告角色輕微、參與程度相對低,只屬協助上司收取書本,而非書本擁有人。另被告被捕後主動參與「國家安全日」認識國家安全,望法庭考慮本案屬單一事件、被告重犯機會低而輕判。

針對案件嚴重性,黃提出社會氣氛、犯案規模兩點。黃指案發時為 2023 年 3 月,《國安法》已生效一段時間,香港社會回復平靜,「即係所謂『由亂轉治,由治及興』」,並舉例指高院處理〈願榮光〉禁制令時,提到因應香港社會回復平靜、復常而否決申請。

黃續指,沒證據顯示被告輸入刊物意在大量分發,亦沒有相關意圖,故規模相對細。黃另引述高院上訴庭「BOMA」案例指,反映案例嚴重性的其中一個因素,是控罪的最高刑罰,望法庭判刑時考慮本案最高判囚 2 年。

辯方:被告知悉刊物具煽動意圖
惟自身沒相關意圖

案情方面,黃指被告僅知悉刊物本身具有煽動意圖,「但被告主觀上無煽動意圖」,強調兩者有分別。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問,惟控罪寫法似是被告亦具意圖。黃回應指控罪毋須證明被告主觀地具煽動意圖,而控罪寫法語法上,「having an intention」是指書藉,而非被告,「grammatically 係解得通嘅」。其後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指,「控方立場都係嗰幾本書具呢個意圖」,官遂稱「咁如果控方唔質疑,咁就毋須糾結(喺呢個位),下次或者研究埋條控罪啦」。

控罪指涉與另一人
輸入 18 本《羊村》

被告梁俱銘(38 歲,文員),被控《刑事罪行條例》下第 10(1)(d) 條的「輸入煽動刊物」罪。控罪詳情顯示,案件由警方國安處負責。

控罪指,被告涉於 3 月 7 日在香港,連同一個成為蔡榮達別名「Pan Choi」,又名「John Choi」的人,輸入 18 本煽動刊物,分別為 6 本《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羊村投票日》、《羊村建築師》,以及《羊村日報》的書,每書各 3 本,具意圖:

  •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及離叛
  •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WKCC379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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