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輔導會院舍一名 25 歲護理員被指為未能自理的院友洗澡時,使用過熱熱水致對方二級燒傷,灼傷位置包括陰莖。他否認「傷人 19」罪受審,周三(23 日)被裁定罪成,押後 10 月 9 日判刑,期間准保釋。
裁判官施祖堯拒納被告辯稱事主在洗澡前已泛紅、暗示有自殘傾向的說法,也質疑辯方專家證人判斷粗疏及僭越角色。辯方求情稱被告已因本案而未獲院舍續約,未來也料不能再向護理發展。官指會先索取報告,但強調最大機會是判監。
受傷院友不懂說話
送院揭二級燒傷包括陰莖
裁判官施祖堯判決前先簡述本案背景,指涉事院舍服務弱視或智力障礙人士,每次院友洗澡均由兩院舍職員負責,案發時段由被告劉幔麒協助院友洗澡,另一人協助更衣。傷者 X 已在院舍居住 20 多年,不懂說話,只能發出「啊啊」叫聲,視力亦有問題。
官引控方案情指,案發當天,負責更衣職員在下午 2 時多協助事主小便後為他脫衣,再交予被告洗澡,當時沒發現他身體有任何發紅。更衣職員處理其他院友後,見到事主已洗完澡、坐在椅上,但發現他的手部發紅,遂問被告何事,但職員稱已忘記被告的回應,職員其後直接向院內護士報告,事主送院後被診斷出有多處大面積的二級燒傷,位置包括陰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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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稱洗澡前已泛紅
有自閉症或不知對方痛苦
至於辯方案情,官指被告選擇作供,稱更衣職員把事主交給他洗澡時,他已見事主左手手背發紅,但稱事主有咬手習慣,加上對方沒表達異常而沒為意。被告又稱洗澡時每次開水都有測試水溫。他又說洗澡後,當更衣職員問他事主「咁紅㗎」,他有答「頭先都係咁紅」,待該職員再問「有啲熱㖭喎」,他便答「係喎,有少少熱,可能又咬手」。
被告的口供另稱,事主過往曾有 3 次受傷事件,第一次他疑是「撩鼻屎」時弄傷自己致臉部流血,第二次疑是廁所滑倒致大腿有瘀傷,第三次則是頭部有腫。
官又說辯方亦傳召專家證人,就被告心理狀況作供,指被告 2009 年時被證實有讀寫障礙及非典型自閉症,而專家對他診斷合共 7 小時後,認為被告智力中等,語言較弱,會以自己角度說話、固執,這些天生缺失,或令被告不知道事主表情痛苦。
官指更衣職員誠實可靠
官分析證供後指,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故接納他們說法,包括更衣職員稱,因事主小便時習慣郁動、尿液會濺到周邊,故會控制他身體、再看其有否小便,從而見到下體當時沒紅。
對於辯方挑戰更衣職員有些說法矛盾,官認為都是枝節分歧、不是重點,而更衣職員都有作出有利被告的說法,例如確認在洗澡房內不曾聽到事主的聲音。
官認為,如更衣職員有意誇大說法,理應供稱為洗澡後的事主穿衣時已見到他下體發紅,但職員只稱當時僅見到手背發紅,盤問下職員解釋因當時事主大腿夾實而看不到下體,合符常理。
官接納醫生說法
向下流熱水不一定致下肢灼傷
辯方亦挑戰為事主診治的醫生、在報告中稱事主有觸痛的說法,因事主不會說話,如何得知他觸痛。官認為醫生的解釋合符常理,即因醫生觸碰後,見到事主表情痛苦、身體想避開,故是觸痛反應。
對於辯方也挑戰,如果事主的灼傷是由熱水所致,則膝蓋、小腿都會有灼傷,但事主沒有;官接納醫生所指,臨牀經驗是向下流的熱水,不一定灼傷下肢其他地方,因水流溫度可以改變。
此外,官接納警方在院舍內,測試出涉案洗澡房的水溫,最高可達 54.5 度。
官拒納自殘可能性
官亦逐一反駁被告說法。就他所稱事主先前遭遇的 3 次事故,官認為每次都有職員立即跟進,說明職員凡遇事故都會馬上處理,如事主今次洗澡前已手背泛紅,職員也理應會即匯報護士。
對於被告稱事主有自殘傾向、會自己咬手,官說該 3 次事故都與自殘無關,而且咬手是常見習慣,不能與用熱水灼傷自己、需面對大面積並且極高痛楚的灼傷自殘方式比較。而且,醫生診治事主時,發現觸碰事主後其表情痛苦、身體想避開,反映事主是抗拒灼傷痛楚,而非享受,也進一步推翻自殘可能性。
對於專家稱被告只能以自己角度考慮事情,官說被告庭上作供時顯示具高水平邏輯及思考速度,例如當被問及事發時是否有 2 個能出熱水的淋浴間,被告便能立刻意會,供稱事主比他更早進入淋浴間,暗示事主在另一淋浴間自殘,表現與專家報告不同。
官斥專家說法粗疏、偏頗及僭越
官亦認為辯方專家的測試粗疏甚至偏頗,因檢測被告有否自閉症的方法,在盤問時才披露適用於 3 至 22 歲人士,但其時被告已 25 歲,辯方專家亦在庭上推翻其書面報告稱被告不符亞氏保加症的說法。
官又說,專家曾聲言不會偏幫任何一方,卻在報告中以大量篇幅分析閉路電視證供,稱他認為事主可能自殘,做法「僭越」了其角色,也顯示他並不專業及偏頗,最終也不接納專家報告。
官裁被告罪成
官最後綜合所有證據,認為事主的灼傷肯定是在洗澡時發生,且只有洗澡水過熱此一可能導致,而被告是負責測試水溫、協助洗澡的職員,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沒確保水溫並沒過熱所致。
官續指,由於被告已成年,亦考取了數個醫護相關證書及資格,在涉案院舍工作前,也有在其他地方替院友洗澡經驗,他必能意識或預見,如洗澡水過熱會令他人灼傷,因此裁定他涉罔顧,而事主並不同意受灼傷,因此罪成。
辯方求情:如判監應以 6 個月內起點
辯方大狀黃宛蓓求情時指,本案本身就是一場悲劇,對事主和被告的家庭都造成沉重傷痛,但盼法庭判刑時除正視案件帶來的傷痛外,亦可考慮被告背景及其為人,而不是單憑一件事就論斷其人生,並引述被告、其父母、友人、中學班主任求情信,強調被告為人善良、樂於助人。
黃指被告的爺爺是接近失明人士,嫲嫲則屆 90 歲、患腦退化症,媽媽做過多次大型手術,例如切除部分胃部,令被告想分擔家庭負擔而選擇工作,但已因本案而未獲院舍續約,未來也料不能再向護理發展,不過仍願以其他方式為家人及社會貢獻。
黃其後就量刑方面陳詞,指明白本案涉違反誠信,但本案與 2024 年的區院「87歲院友骨折截肢案」類近,兩案被告都是護理員,而該案被告劉桂芳承認在為事主換尿片時,因對方時踢了她一下,劉用力一推換片,但不知傷及了院友,遂強調違反誠信案件不一定判監。
官關注,該案最後獲判社會服務令其一原因,是被告還押了 14 天索取報告。黃同意,另指案件原為「傷人 17」,但因控方未能證明意圖,故判交替控罪「傷人 19」罪成,重申根據判詞,就算案件嚴重,特殊情況下仍可判社會服務令,而本案的事主傷勢,較該案為輕。
黃再說,如官拒納非監禁式刑罰,可參考另外兩宗判監案件。第一案是僱主涉燙傷傭人的手(HCMA56/2009),案中指僱主並非有意燙到,以判監 7 個月為量刑起點。第二案是情侶吵架下,被告翻枱倒瀉了羊煲而傷及對方,令對方有 13% 表面面積灼傷(DCCC902/2023),量刑起點為判監 6 個月。而由於兩案的傷勢都比本案嚴重,提出本案起點,應在 6 個月以下。
控方指事主已康復
官遂關注事主的傷勢情況,控方指據院方說法,事主現已完全康復,已沒有地方再有紅腫,醫生檢查後亦指事主的「功能」現也完全正常。
官最後應辯方要求,先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及心理報告,但強調索取報告只因尚未決定刑罰,並對被告指「相信最後最大嘅機會係坐監,所以唔好抱咩特別大希望」,期間准被告保釋。
被控「傷人19」
被告劉幔麒(現年 25 歲,看守員),被控一項俗稱「傷人 19 」的「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指他於 2025 年 6 月 25 日,在深水埗南昌街 248 號 4 樓浴室,非法及惡意對男子 X 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WKCC270/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