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經濟金融系副教授杜渡被指簽臨時租約後「撻訂」,圖以 1,000 元賄賂地產代理要求隱瞞,讓他免就違約賠償 1.6 萬元。杜否認「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周一(2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
涉案地產代理供稱,被告「睇樓」後與她簽署臨時租約,但在同日下午要求取消,又指希望代理可以私下,以朋友的方式為他解決問題,期間被告稱,內地習慣以交情解決問題,而他願意以 1,000 元補償代理。被告又曾向代理指,代理的公司不會為 1.6 萬元對簿公堂。
被告杜渡在庭上需要普通話傳譯協助,他由退休裁判官、大律師杜浩成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案件由裁判官施祖堯審理。

辯方稱一千元為賠償而非賄款
控方指,審訊會依賴鍾姓美聯地產代理,與被告之間的微信對話紀錄作指控。控方表示,案發當日,被告與鍾到大圍雲頂峰一單位「睇樓」後,簽署一份臨時買賣租約,內容提及若一方違約,要賠訂金 16,000 元。被告「睇樓」後告知鍾不想租盤,要求鍾轉告業主黃先生。杜又問及,臨時買賣租約有沒有法律效力。
一小時內,被告又向鍾稱,他上網查閱資料後,知道臨時買賣租約有法律效力,違約的話要支付訂金。之後被告向鍾稱,希望可以朋友的方式解決事件,著鍾不要走公司的程序,被告亦指他認為向鍾提供 1,000 元的補償合理。到同日晚上 9 時許,被告指美聯不會為 16,000 元打官司,認為事件可以私下解決。
辯方則指,涉案被指為賄款的 1,000 元並非賄款,而是對鍾的補償,是兩人之間的協商與和解。其實被告在同日下午 4 時許,曾叫鍾如實向公司報告事件,讓公司處理。
地產代理:對被告有信心故沒即日收訂
控方傳召當時帶被告到雲頂峰單位參觀的美聯物業客戶總監鍾芳宙。鍾指,她 11 月 6 日與被告簽署臨時買賣租約,當時已向杜解釋合約所有內容,並定下租期、租金,當時預計被告會在翌日(7 日)入住。被告簽約後,需要先繳交 16,000 元的按金及一個月租金 16,000 元,共 32,000 元。
鍾認為,以被告的知識水平,應該明白合約內容,又指被告「唔係一個阿拉伯人,冇可能中英文都唔識」。鍾又指,被告介紹自己為大學教授,稱「有咩可以嚟大學搵我」,所以她與業主都對被告有信心,而沒有即時向他收取訂金。
鍾續指,被告在「睇樓」之後的同日下午,從微信聯絡她,稱想退租,要求她協助,又指不想將租約的問題帶上法庭。鍾指,被告需要為經簽署的合約負責,美聯、業主、被告,三方達成共識,才可以取消租約。

地產代理:與被告沒有交情
鍾稱,她是專業持牌代理,亦是美聯員工,不能私下為被告取消合約,美聯會損失佣金,所以拒絕被告要求。
鍾認為,被告知道違約要賠款,但被告不想支付佣金,又認為業主沒有損失,不用額外賠償,所以提出以 1,000 元賠償她日薪。鍾認為,被告的行為「絕對係」賄賂,而被告在微信向她稱,內地習慣以交情解決問題,著她不要通知公司,他已簽署臨時租約。
鍾指,她與被告沒有交情,只是被告一廂情願認為,可以朋友的方式解決問題。被告又曾指,他打算與中原地產簽署雲頂峰另一單位的租約,被告引述聲稱為中原法律顧問的說話,告訴她美聯不會為 16,000 元打官司。
地產代理:被投訴後主動聯絡廉署
鍾亦指,2024 年 1 月她得悉,被告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她,指她將簽署「睇樓紙」的日子,由 11 月 6 日寫作 7 日,又沒有為他提供紙本的土地查冊資料。她向美聯的法律部了解事件,期間獲告知她可以直接向廉政公署投訴,有關被告提出以 1,000 元擺平臨時租約的事。
辯方:刻意寫錯「睇樓紙」日子
地產代理不同意
盤問下,鍾承認事後她已接受地產代理監管局的處罰,被罰款 3,000 元,以及要上課。鍾亦指,雖然她被罰款,但被告「走唔甩萬六(佣金)」,她寫錯日子與被告不付佣金,是兩回事。
辯方指出,其實被告可以在 11 月 7 日交訂金,被告獲准寬限一日;鍾同意。辯方續指,鍾是刻意將「睇樓紙」的簽署日期寫作 11 月 7 日,因為臨時租約的生效期其實是 11 月 7 日;鍾則不同意。
辯方再指,鍾沒有向被告解釋,即使被告沒有繳交訂金,臨時買賣租約仍有法律效力;鍾不同意。
審訊周二繼續,鍾會繼續接受盤問。
STCC370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