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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指遭僱主強迫勞役 不滿警拒絕其申訴提覆核勝訴 警不服判決提上訴

外傭指遭僱主強迫勞役 不滿警拒絕其申訴提覆核勝訴 警不服判決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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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英籍退休醫生,被指 2018 年在家中非禮女傭,包括揉胸、強迫手淫等,一度被裁非禮罪成判囚 30 月,其後上訴得直罪脫。女傭認為自己受性剝削,但警方沒有充分調查她是否遭販賣人口及強迫勞役,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要求推翻警方拒絕其申訴的決定,獲裁勝訴。警方不服裁決提上訴。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及林雲浩周四(31 日)聽畢雙方陳詞,擇日頒判詞。

上訴方強調,警方的調查已滿足法例要求,妥善處理案件,女傭的大部分情況亦不符合「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所列舉,有關性剝削人口販賣事主的特徵,又指本案不涉有組織犯罪集團及商業利益。

女傭一方則認為,警方沒有妥善記錄,如何判斷她不屬強迫勞役的受害者,令公眾難以監察。現行機制亦欠缺針對販賣人口及強迫勞役的法律,當局應制定機制打擊。
上訴方:警方調查已妥善處理報案 
滿足法例要求

原案司法覆核申請人為女傭 CB,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利害關係方為保安局局長。警方不服決定提上訴,由資深大律師鮑進龍代表,CB 由資深大律師陳樂信代表。翻查資料,CB 的前僱主、英藉退休醫生被裁定非禮罪成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其後獲裁全部罪名不成立。

上訴方陳詞指,根據《人權法》第 4 條「不得使充奴隸或奴工」,當局有責任調查懷疑涉及人口販賣的情況,而在本案中警方的調查已充分滿足法例要求,甚至做得更多,有妥善處理 CB 的報案。她於報案當天已透過警方錄取口供,警方 3 天後成功申請手令,隨後拘捕其僱主,亦與女傭及僱主再錄取口供。

上訴方:事主大部分特徵
不符「聯合國」列舉情況

上訴方續指,本案涉及性侵行為,不等於出現強迫勞役,其僱主被起訴的刑事控罪已能反映情況,沒有基礎質疑法庭決定。上訴方又引述保安局職員誓章指,當中提及根據「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列舉的特徵,分辨涉及性剝削人口販賣的事主。例如身上有標記或紋身、身上很少個人物品及衣物、不懂本地語言、沒有現金、無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睡覺與工作地方相同等。本案 CB 僅涉及「睡覺與工作地方相同」的特徵,又指本案不涉及販賣人口,背後亦沒有商業利益。

上訴方重申,一般人口販賣均涉有組職犯罪、金錢得益,但同意此非決定性因素。而一般強迫勞役的案件,均涉及威嚇成分。本案中 CB 供稱,因拒絕為僱主手淫,被懲罰清理竹樹,但她亦同意清理竹樹本為其職責。上訴方認為,CB 不應被歸類為販賣人口及強迫勞役的事主。

至於高院原審法官早前關注香港欠缺針對強制勞役行為的法例,上訴方認為,政府已履行《人權法》訂明的責任,沒有證據顯示現行機制失效,毋須再另訂法例。

女傭 CB 一方則指,警方沒妥善記錄,如何判斷 CB 不屬強迫勞役的受害者,令公眾難以監察,重申本案有足夠合理懷疑,CB 屬販賣人口及強迫勞役的事主。女傭一方亦認同原審法官所指,現行機制欠缺針對強迫勞役的法律,應制定機制應對。

CACV2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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