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周二(13 日)向會員發通告,指留意到越來越多大律師在社交媒體發文,分享專業工作及私生活內容,故發出使用社交媒體的注意事項,提醒會員其帖文有機會影響公眾對業界及司法制度的信心,發文前須格外謹慎,亦應避免發布誤導性內容、批評其他大律師、提及個人收入及勝訴率,亦不得披露案件未公開的資料,以免違反公會的《行為守則》。
公會:大律師須維護司法公正 應謹慎發文
大律師公會在通告指出,因應越來越多會員在 YouTube、LinkedIn、Instagram、Threads、Facebook 和小紅書等社交媒體發文,分享專業工作及私生活內容,公會通過決議案,向會員發出一份使用社交媒體的注意事項,確保會員遵守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
通告提醒會員,任何人均可瀏覽在社交媒體發布的內容,不論會員有否表明其大律師身分,公眾都可能將帖文與其大律師身分連繫起來,有機會影響公眾對該大律師以至整個業界的信心,即使帖文有設置觀看權限或時限,都可以被截圖分享出去。
公會又指,大律師在公眾與法院之間擔當關鍵角色,肩負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責任,會員在社交媒體上發文、留言時,必須格外謹慎,以維持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公會:失實陳述、宣傳勝訴率或違《守則》
《行為守則》第 8 章規管會員使用社交媒體推廣業務,通告列出 8 類可能違反守則的內容:
- 不準確、無法核實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 可能削弱公眾對法律專業或執行司法工作信心,或損害其聲譽的內容
- 比較或批評其他大律師、律師或任何其他專業人士
- 提及個人收入、業務成功或勝訴率
- 滋擾性、冒犯或不恰當的言論
- 不符公眾利益的陳述
- 沒有指明資料來源下,自我宣傳大律師的工作質素
- 未經當事人事先書面同意,公開披露任何案件的未公開資料
通告續提及,會員不得在專業活動以外,不當使用大律師身分謀取利益,不論是否用作推廣業務,發布上述 8 類內容,有可能被視為有損專業名譽或削弱公眾信心。
公會亦提醒會員,即使不涉業務推廣,會員仍須遵守《行為守則》第 4.1(b) 條的規定,不可參與任何不誠實、有損大律師名譽或專業、或可能削弱公眾對其信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