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沒申報早年與嫂共持物業遭收公屋 妻提司法覆核獲批許可

夫沒申報早年與嫂共持物業遭收公屋 妻提司法覆核獲批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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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 80 至90 年代
曾經與嫂嫂共持物業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蔡明珠,沒有律師代表;建議答辯人是香港房屋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房屋)。

暫委法官林展程在判詞引述案情指,蔡的丈夫於 1991 年獲編配廣源邨一公屋單位,家庭成員包括蔡在內。及至 2024 年 9 月,「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發現,蔡的丈夫在 1984 年至 1998 年,與其嫂嫂各持有一個九龍住宅單位的一半業權。丈夫翌月收到房委會致電,要求交還公屋。

蔡指,丈夫患有認知障礙症,未能理解房委會指控和理據,亦未能將事件的來龍去脈告知家人。女兒遂於同年 10 月書面通知房委會,指所有家庭成員不知道事件,請求房委會延遲發出「遷出通知書」,以便家人了解事件真相。

8 日後,房委會向蔡的丈夫發出「終止租約通知」、「遷出通知書」,理由是他沒有申報所擁有住宅物業,作出虛假陳述。房委會另回信表明,會將蔡的丈夫及其他家庭成員現有的公屋申請凍結 5 年,凍結期內任何新的申請都不會受理。即使日後獲發公屋單位,地理位置、樓齡和樓層亦不會優於涉案單位。

妻:房委會對家人施加限制過分嚴苛

蔡續指,女兒同年 11 月以父親名義,就「遷出通知書」提上訴,個案於 2025 年 2 月進行上訴聆訊。一周後,蔡的丈夫獲告知,上訴委員會維持原來決定,確認單位的「遷出通知書」。

蔡遂入稟提司法覆核,要求撤銷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她又認為,房委會對其他家庭成員施加申請公屋的限制屬違憲,侵犯其假定無罪及住屋的憲法權利;日後不能獲分配優於原本單位的限制,亦等同假定他們有份參與虛報行為,此等懲罰過分嚴苛。

蔡亦認為,房委會拘束其酌情權,未有考慮本案任何特殊情況或每宗個案的個別因素,尤其蔡已特別指出,她根本不知道丈夫持有其他單位。

官:要求短時間內遷出
對患認知障礙夫及家人造成困難

另外,蔡明珠指上訴委員會對房屋政策有誤解,沒合理和充分考慮丈夫的特殊情況,例如丈夫從未擁有該九龍物業的實際權益,亦從沒在該單位居住;房委會在極短時間內提出終止租約,對患上認知障礙的丈夫而言極為困難;蔡和子女作為其照顧者,不但需要照顧他,更需在短時間重新尋找和適應新的居住單位。

暫委法官林展程在判詞中指,考慮到上述證據,包括蔡並不是該九龍物業的住客,亦聲稱不知道丈夫持有該物業,加上蔡的丈夫涉及「特殊情況」,要在短時間內要遷出單位會有困難,現階段看不到理由不接納這些理據,故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將案件排期聆訊。

HCAL120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