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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立克、阿華田當奶粉餵女嬰 母准自簽守行為 官斥「枉為人父母」

好立克、阿華田當奶粉餵女嬰 母准自簽守行為 官斥「枉為人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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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歲女子被指於 2021 年,以好立克、阿華田等充當奶粉餵不足 1 歲女嬰,社工登門家訪見女嬰有異狀即送她入院檢查,後被診斷出營養不良、嚴重缺水、急性腎臟損傷等。女子其後於警誡下稱因經濟困難沒錢買奶粉,否認一項虐兒罪,原定周四(27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受審。

女子在庭上改承認案情,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最終她准以 2,000 元簽保守行為 2 年。裁判官劉淑嫻斥被告「枉為人父母」,又指「唔想養就唔好生」、「當人係狗仔都不如」。

案情指,涉案女子患抑鬱症,與同案男被告 F.S.L 為情侶。案發期間,即 2021 年 5 月 14 日至 12 月 16 日,二人共同育有一長子及新生女嬰 X,X 當時約 2 周至 7 個月大,有社工跟進其家庭。

案情續指,二人案發期間,5 次未有如期帶 X 覆診。社工曾 7 度家訪,最後一次見 X 衣服沾濕帶污漬,反應緩慢兼手腳冰冷,遂送 X 入院,後被轉介至兒童深切治療部,診斷出嚴重缺水、急性腎臟損傷及營養不良。兩被告同年 12 月被捕,女被告警誡下稱因經濟困難而減買奶粉,其後奶粉吃光,她改以好立克、阿華田、穀物等充當奶粉餵 X 。女被告承認有留意到 X 消瘦,惟沒看醫生及買奶粉。X 於 2 個月後出院,在寄養家庭暫住。

至於男被告,早前同准以 2,000 元簽保守行為 2 年結案。

被告依次為女子 W.H.Y(23歲,其他職業)及男子 F.S.L(33 歲,其他職業)。二人同被控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虐待或忽略罪,指他們於 2021 年 5 月 14 日至 12 月 16 日,在藍田某單位,身為 16 歲以下兒童 X 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忽略 X ,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她受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KTCC213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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