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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員涉逼子自慰案 陪審團裁定猥褻等 4 罪罪成 還押 10.6 判刑

前警員涉逼子自慰案 陪審團裁定猥褻等 4 罪罪成 還押 10.6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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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 48 歲前男警被指 2016 至 2018 年期間,多次向其 10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被控 10 項猥褻、虐兒罪,周三(14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九日審訊。7 女 2 男組成的陪審團於上午 10 時多退庭,商議約 9 小時,終以 7 比 2、大比數裁定 2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 2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罪」成立。

案件押至周四(15 日)再訊,以商討男童創傷報告事宜;被告還押至 10 月 6 日判刑,期間候索取其心理及精神科報告。
與澳門相關猥褻罪 陪審團一致裁定無罪

男童早前供稱,被告曾帶他到澳門酒店看色情影片。陪審團就相關的「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一致裁定被告無罪。

控方指被告遭革職及禠奪退休福利

控方講述被告背景,指他現年 47 歲、中五學歷,沒有定罪紀錄。他於 1998 年起任職警員,2019 年 11 月 27 日被革職,2020 年 5 月遭禠奪警察退休福利。

被告另涉不誠實及兒童忽略案件

控方又提到,被告另涉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當中一宗包括 32 條與不誠實相關的控罪,他擬承認 25 項控罪,將於 11 月 30 日答辯;他另面對一宗「對所看管兒童忽略」案件,該案仍未答辯,將於 9 月 29 日再訊。法官李運騰詢問,該案件的兒童是否 X,控方表示不是。

被告被控 10 項猥褻、虐兒罪

被告 F.S.L(47 歲)被控 4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3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以及 3 項交替控罪「殘暴對待兒童罪」。

控罪指, 被告在 2016 年某日、2018 年某兩日在屯門美樂花園某單位,以及或約於 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澳門,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 X 作出猥褻行為,即 4 次播放色情影片,在 X 面前露出下體自慰,以及 3 次強逼 X 自慰。

男童否認供詞受母親影響

男童 X 在錄影會面,表示被告向他播放色情影片,稱「你將來要識女仔,要令佢開心、跟隨你」,又稱「阿仔一齊做啦,好歡樂、好開心㗎」。X 續指,若他不想自慰,被告會說:「搞錯呀,咁正你都唔識珍惜?」X 指被告會用藤條指嚇他,「你唔合作呢,就後果自負」,但 X 未試過真正被打。

X 又指被告曾向他稱:「你要睇真人示範㗎,我會同你阿媽搞嘢」,直播兩人性交,翌日被告問 X:「正唔正?雄唔雄武?」X 擔心遭被告發現他沒觀看,只好說「幾 OK」。

被告則在錄影會面中,否認向兒子播色情片及自慰,「我真係乜都無做過,你可以問吓我哋樓下啲街坊」,指自己每日生活就在房內、煮飯和「教仔」,「你喺我屋企搵到一隻咸碟嘅話我乜都得」。

HCCC2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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