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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47人案|第19日審訊 區諾軒開始接受辯方盤問

【實時更新】47人案|第19日審訊 控方讀出黃碧雲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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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報道】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五(3 日)展開第 19 天審訊,上午完成處理何桂藍、黃碧雲及林卓廷的承認事實。控方證人、已認罪被告區諾軒,下午開始接受辯方盤問。

控方於周四表示,與 16 名被告分別達成 4 份雙方承認事實。首份涉 13 名被告,並已讀畢內容,其中提到「民主動力」及「香港民研」在初選負責的工作等;另提到警方 2020 年 12 月曾引《國安法》「實施細則」向《壹傳媒》、《蘋果日報》、《立場新聞》及《獨立媒體》發出「提交物料令」。按庭上展示,4 間媒體交出的資料包括廣告合約等。(周四文字報道影像報道)

本案 16 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不認罪被告當中, 10 人獲准保釋, 6 人包括吳政亨、何桂藍、鄒家成等正還押,其中 4 人被押逾 700 天。
16:00 區:曾獲警方開啟手機以整理供詞
休庭待續

法官李運騰問區諾軒,「沈旭暉 35+ 交流會」是於 2020 年 3 月 25 日之前或之後舉行?又指 3 月 25 日為公民黨的記者會。區稱,「我無行事曆喺手,但就我憶述,應未過嗰個 3 月 25 嘅記者招待會」。李問,即(交流會)是在 2020 年 3 月 25 日之前舉行?區稱「我現時嘅記憶係。」

法官陳仲衡問,區是否有一個行事曆作紀錄?區稱,「喺整理我嘅供詞嘅時候,我曾經獲警方開啟返我嘅手機,睇得返案發嘅時候每一日我做啲咩。」陳仲衡續問,區是否需要翻查手機以回答問題?區稱「正確」。

鄭達鴻及梁國雄一度舉手。潘熙指,相信梁國雄需要上洗手間。法官陳慶偉稱,認為今日審訊可以到此結束,並下令休庭。陳慶偉又望向旁聽席,囑大家安靜,並提醒不要用水樽喝水。區離席時戴上口罩,望向旁聽席後離開。

15:48 潘:林瑞華不同意否決預算案?
區同意 惟指未能確定公民黨 2020 年持同一立場

潘熙展示區諾軒的錄影會面謄本,顯示區當時稱「咁林瑞華亦都有提及到喇,即係雖然佢有公民黨嘅身分,但係同時間都係積極考慮參選飲食界啦,佢亦都係表達過呢個關心,即係呢個都憂慮,應該咁講」。

潘問,「表達過呢個關心」是否指不同意否決《財政預算案》?區同意。潘追問,根據區的理解,是否可以指公民黨無法同意否決《財政預算案》,於 2020 年均持這個想法?

主控周天行一度認為證人無法回答此問題。法官陳慶偉遂問,據區的理解,公民黨於 2020 年頭至 12 月尾,是否抱同一個立場?區稱,「唔能夠咁武斷」,被告欄一度傳出「唉」聲。

潘熙問,可否說公民黨人士在 2020 年 2 月至 7 月均持同一立場,此是否一個公道的說法?區稱,「我只能夠講,該次會議嘅佢地嘅意見,就難以推斷佢後面嘅諗法有無轉變。」

15:44 區:林瑞華曾出席「沈旭暉 35+ 交流會」

潘熙問區諾軒,對於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否會視乎參選人的政治看法,其中功能組別對於否決有困難。以區所知,政黨關注的此項問題,是否伸延至 2020 年 5 月尾到 6 月?區答稱,「如果你話我個根據係協調會嘅話呢,咁就我會話 6…呃…5月中。」

另潘展示區諾軒第五份口供:「主要當時候源起於六月初嗰個交流會喇,咁而當時候較為同我多聯繫呢,就除咗我啱啱講嘅兩個(黃偉信、張秀賢)⋯⋯亦都有林瑞華嘅」。潘問,林瑞華是否有出席交流會?區稱,「有,不過我要做個補充,雖然我嗰陣講係 6 月,但係睇返我嘅行事曆,發生呢件事,原來係 2020 年 3 月。」區補充,該交流會是「沈旭暉 35+ 交流會」。

15:40 潘引區口供謄本指民主派政黨憂否決預算案 區諾軒同意

潘續引用區諾軒的口供謄本,庭上亦展示部分段落:「咁會導致到佢哋對於否唔否決財政預算案嘅壓力呢係會比較大嘅……如果政府要大幅向教育界撥款話增聘教師,咁你作為教育界立法會議員呢係好難話去否定嘅……即係佢哋好難……好難會背棄業界去……去否決呢個財政預算案喇」。

區的口供謄本,另一段落為「呢個個講法呢,我哋都好多時候係主流,即係我哋啱啱講,民主黨呀,公民黨,社民連等,到後尾都不時聽到嘅……」

潘問,公民黨所擔心的事情,是否有其他政黨都持同樣看法,如社民連關注「全民退休保障」。區同意,並稱,「岑子杰同埋陳寶瑩喺協調會,都各自表達過相關睇法。」

15:35 區諾軒指與公民黨會面時 鄭達鴻不在場

潘熙續問,區於 2023 年 2 月 14 日供稱,曾與戴耀廷於 2020 年 2 月與公民黨執委會面,區作供時提到並非所有人為執委,區稱「我的確分唔到邊個係當時嘅執委。」法官陳慶偉此時問區,鄭達鴻當時是否在場?區稱「不在場」。

潘續問,區提到當時有 5 人, 包括梁家傑、譚文豪、余若薇、陳淑莊、賴仁彪,是否知道余若薇當時不是執委?區稱不知道。潘又問,是否同意在場的公民黨人士均有影響力?區同意。

另潘指,陳淑莊在會上稱, 公民黨當時希望林瑞華參選功能組別飲食界,而會上亦有人指出郭榮鏗是功能組別法律界。區亦同意。

15:30 潘熙:區曾提及戴與民主派有「重點爭議」

潘熙問區諾軒,在第一份錄影會面中,區提及到梁家傑的辦公室。區當時提到,後期有一個「重點爭議」,是研究用甚麼方法落實「五大訴求」。對於戴耀廷來說,其說法很細緻及具體。但對於很多民主派人物,他們的想法不只在議會上說「五大訴求」等說話或主張,亦未必是用癱瘓政府的想法。區又指,根據不同政治光譜的人,都會有不同想法。

潘問,「不同政治光譜的人」是否包括公民黨及社民連?區同意。潘續指, 在 2023 年 2 月 13 日,當時區供稱,民主派有不同光譜,如傳統泛民、激進泛民、本土派。區答潘稱,「佢哋係唔同嘅政治光譜。」

15:23 辯方開始盤問區諾軒 區確認曾錄 7 份口供

代表鄭達鴻及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開始盤問區諾軒,問區是否於 2021 年 7 月至 8 月錄了總共 7 份口供,區確認。

潘指,第一份是 2021 年 7 月 27 日,第二及三份為 2021 年 8 月3 日。2021 年 8 月 6 日錄取 3 份,而最後一份則於 2021 年 8 月 12 日錄取。區稱「係。」

15:15 控方傳召區諾軒

控方向區諾軒呈上一份 7 頁的證物文件,包含 65 個項目。首 4 項為戴耀廷的文章;第 6 至 24 項則為不同地區的 Whatsapp 群組訊息,而區為群組一員。第 25 項至 42 項,為初選不同選區的選舉論壇。第 43 至 64 項均為初選記者會。

控方問,據區的證供,他有出席記者會。區同意。另第 46 項為鄒家成 Facebook 抗爭派聲明、第 65 項為袁嘉蔚的街站。區諾軒逐一確認,說「明白、係」。

15:05 控方讀出 13 人承認事實需作修訂之處

主控羅天瑋其後讀出13 人同意的承認事實中,需修正的部分,包括在「呈遞的有關文章中,部分文章的作者為戴耀廷」一句,加上「部分」(some)一字;並在吳政亨「三投三不投」中,在「街頭議會」加上英譯「street council」等。

另原定「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施德來、陳志全、鄒家成、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7 日期間,均沒有案底」,日期修訂為「截至 2023 年 3 月 3 日」。

法官其後逐一向 13 人詢問,是否明白承認事實及是否同意內容。其中何啟明點頭稱,「明白法官閣下,明白,承認法官閣下」;陳志全稱,「明白,承認」;梁國雄慢慢站起說,「明白,承認」;李予信、施德來亦回答明白,其他被告則以英文稱「yes my lord」。

15:02 開庭

在等候開庭期間,鄒家成與梁國雄對話,林卓廷一度大笑。鄭達鴻一度向梁國雄稱「搞埋啲文件。」

控辯雙方因需時準備承認事實,原定下午 2 時 30 分開庭,最終延至 3 時 02 分 開庭。

14:31 被告陸續入庭

還押被告陸續入庭,吳政亨做手勢、口型與親友對話;林卓廷亦撓手向旁聽親友微笑,又與被告席前排旁的黃碧雲聊天,兩人表現輕鬆。

12:30 控讀畢林卓廷承認事實 休庭午膳

承認事實指,案發時林卓廷為立法會議員,任期至 2020 年 12 月 1 日,他同時亦是區議員。林卓廷於 2021 年 1 月 6 日被捕。警方在他住所搜屋,搜出與初選相關的文件,被列為證物。

與法庭周五較早前處理涉黃碧雲及另外 13 名被告承認事實中案底的部分一樣,林卓廷相關部分,由林「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7 日期間沒有案底」,修訂為「直至 2021 年 1 月 7 日,林卓廷沒有案底」。

控方讀畢涉林卓廷的承認事實,與黃碧雲的承認事實接近一致,除兩人參選的選區、以及初選論壇的日期有分別外,兩份承認事實均沒有提及組織者戴耀廷、區諾軒、吳政亨的相關文章和資料、「抗爭派」記者會出席名單、〈抗爭派立法會參選人立場聲明〉等內容。

法官陳慶偉其後問林,是否明白讀出的承認事實?他在被告席對著咪高峰稱:「法官閣下,我明白」陳再問,林是否同意承認事實?林說:「我同意呀法官閣下。」

主控羅天瑋指,在林同意承認事實後,先前涉 13 名被告的承認事實,亦須再行程序,由法庭問被告是否同意。法官陳慶偉問,控方會否準備一份修正版本,再一併處理。羅指可以,並稱下午可備妥。陳遂押後案件至午續。散庭時,旁聽的王婆婆稱:「慧明加油呀,阿藍加油,家成加油呀!」

12:22 4 媒體被要求遞交資料

承認事實續指,2020 年 12 月 24 日,警方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 7 第 3 條,向《獨立媒體》、《立場新聞》、《蘋果日報》及《壹傳媒》發出「提交物料令」,要求它們遞交相關資料予警方。

而林卓廷於 2020 年 6 月 19 日提交初選的提名表格。林的提名表格被納入證物,其 Facebook 專頁與初選有關的帖文、影片,亦被列入附表,納入證物。

另外,林卓廷有出席 2020 年 6 月 28 日的新東初選論壇,論壇片段均納入為證物。他向選舉事務處提交的選舉競選單張、選舉捐款收據等文件,均被警方在選舉事務處中,檢取成證物。

12:16 控方讀出林卓廷承認事實

林卓廷的承認事實指,「香港民主派初選」,又名「民主派 35+ 公民投票(初選)」,於 2020 年 7 月 11 至 12 日舉行。而 2020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原訂 2020 年 9 月 6 日舉行,惟同年 7 月 31 日,政府宣布因疫情嚴重,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押後選舉,以保公眾安全及健康。

該屆立法會換屆選舉,共涉 70 個議席,地區直選及功能界別各佔一半,即 35 席。而民主派初選的選區,亦對應立法會選舉,當中涉 5 個地區直選選區,分別為香港島、九龍西、九龍東、新界西、新界東;以及 2 個功能界別,即區議會(第二)、衞生服務界。

有別於周四控方朗讀的 13 人承認事實,涉林卓廷的同意事實,與黃碧雲一樣,未有提及 42 名被告參選,只指「林卓廷以參選人身分競逐初選」。

12:06 控方讀畢涉何桂藍承認事實

控方讀畢涉何桂藍的承認事實,與控方周四讀出涉 13 人、周五讀出黃碧雲的承認事實比較,何的部分沒有提及組織者戴耀廷的相關文章和資料、「抗爭派」記者會出席名單、〈抗爭派立法會參選人立場聲明〉,以及警方向 4 間媒體提交物料令等內容。

12:05 控方指何桂藍承認事實有 4 處須修改

控方甫開庭稱,就何桂藍的承認事實有 4 個修改事項:

(一)辯方同意將「街頭議會」的英譯為 Street Council。
(二)有關 42 名被告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舉提名表格等的部分,在何的承認事實中,會改為列入附件 24A ,並刪去部分項目。
(三)辯方同意,使用 13 人的承認事實:「除吳政亨、何桂藍、鄒家成、余慧明,其他被告案發時為前任或時任立法會議員、區議員。」
(四)承認事實最後一項,修改為「直至 2021 年 12 月 12 日,何桂藍沒有案底」。

就何桂藍的沒有案底紀錄,新的承認事實指何「直至 2021 年 12 月 12 日沒有案底」,法官李運騰提出關注稱,那法官是否應視何為品格良好的證人,主控萬德豪回應表示,這不是控方的立場,稱若被告在本案涉案日期以後的日子被定罪,其是否仍是品格良好的證人,將屬可爭議的事項。

法官陳仲衡則問,撇除何桂藍情況不談、只論一般情況,若有人在涉案期間有案底,是與證人的可信性(credibility),以及其犯罪傾向(propensity)相關。但若該人在涉案期間之後、審訊前定罪,僅與證人的可信性事宜相關。

萬德豪稱,據他記憶所及,有兩個案例指此情況下,法庭或陪審團未必視他為品格良好的證人。

李運騰指,不想了解太多細節,指若法庭沒有其他證據,此段落便為唯一的證據。李又指,認為可以先擱置此議題,故控方其後續讀出何桂藍餘下的承認事實。

法官陳慶偉其後問何桂藍,是否同意承認事實?何在被告席上站立說:「Yup」 ,其後點頭,並在傳譯員指「要讀出聲」後,再次回答「Yes」。

12:01 開庭
11:20 法官宣布休庭 30 分鐘
11:20 法官關注何桂藍承認事實一部分未提鄒家成

法官李運騰關注,周四讀出的 13 人承認事實指出,「除吳政亨、何桂藍、鄒家成、余慧明,其他被告案發時為前任或時任立法會議員、區議員。」惟何桂藍的承認事實未有提及鄒家成的名字,故問為何有此分別?何桂藍的代表大律師 Trevor Beel 指,因為承認事實有不同版本,但他僅有一份涉及他當事人的承認事實,故不知版本有出入。

李運騰又稱,留意到何桂藍未有同意她住所搜出的物品,Beel 同意。李則指,控方或需要傳召警員作供。Beel 稱,若控方仍有意呈堂,則傳召警員與否,為控方所需要考慮的事項,但重申不會在承認事實中同意被檢取的物品。

法官陳慶偉其後下令休庭 30 分鐘,並讓雙方處理相關情況。承認事實原指,何桂藍於「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7 日」沒有案底。惟庭上稍早前就黃碧雲案底寫法作修訂後,何桂藍代表大律師 Trevor Beel 表示希望作出同樣修訂,現更改為「直至 2021 年 1 月 7 日,何桂藍沒有案底」。

11:15 何桂藍承認事實:初選錄得 59 萬電子票、2 萬實體票

何的承認事實提及,2020 年 6 月 25 日至 7 月 4 日,分別舉行了港島、九龍西、九龍東、新界東、新界西及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初選選舉論壇。據「香港民研」統計,初選錄得約 59 萬張電子選票及 2 萬張實體選票;而初選結果刊登於其網頁。參選人所獲票數亦被列為證物。

33 名被告提交立法會選舉的提名表格,包括袁嘉蔚、梁晃維、鄭達鴻、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何啟明、馮達浚、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何桂藍、劉頴匡、楊岳橋、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范國威、呂智恆、林景楠、岑敖暉、王百羽、李予信、余慧明。

其中 9 人,即袁嘉蔚、梁晃維、鄭達鴻、黃之鋒、郭家麒、何桂藍、劉頴匡、楊岳橋、岑敖暉被裁定無效。另外 9 人未有參選:彭卓棋、劉偉聰、黃碧雲、劉澤鋒、施德來、吳敏兒、譚凱邦、梁國雄、柯耀林。

42 名被告向選舉事務處提交的選舉提名表格、選舉捐款收據等文件,均被警方在選舉事務處中檢取。

案發時戴耀廷為法律系教授、區諾軒為前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梁國雄則為前立法會議員。除吳政亨、何桂藍、余慧明,其他被告案發時為前任或時任立法會議員、區議員。47 名被告於 2021 年 1 月 6 日及 7 日被捕。

11:04 何桂藍承認事實:參選人向民動付一萬元選舉按金

何的承認事實提及,香港民意研究所有限公司(香港民研,HKPORI),在 2020 年負責收集初選投票數據,並在其網頁上發布初選結果。「香港民研」於 2019 年 2 月 19 日註冊成公司。由成立起至 2021 年 1 月 7 日,均由鍾庭耀全資擁有,並為公司主席及行政總裁。2020 年,鍾劍華出任副行政總裁。

此外,每名初選的參選人須在 2020 年 6 月 13 日至 20 日的提名期內,親自向「民主動力」提交提名表格,及支付 1 萬港元的選舉按金(election deposit)。另外,地方選區的初選提名表格亦須有 100 名合資格選民簽署。

2020 年 6 月 19 日至 22 日期間,42 名被告提交初選的提名表格,各自被分配一個參選人編號,並收到「民主動力」發給的選舉按金收據。2020 年 9 月 7 至 8 日,在立法會選舉宣布延期後,「民主動力」向 42 名被告退還選舉按金,並發出發還按金收據。

42 名被告簽署一份題為「民主派 35 +公民投票備忘錄:捐款、收入和開出」的文件。「民主動力」收到與初選有關的資金,均以眾籌方式獲得。

42 名被告向民主動力呈交的提名表格、「民主動力」發出的收據及上述備忘錄,均由警方在 2021 年 1 月 6 日,在趙家賢的區議員辦公室中檢取,並已列入證物附表。

10:56 何桂藍承認事實:有組織舉辦或協辦初選

何的承認事實另指出,本案有組織舉辦或協助舉辦初選。「民主動力」於 2002 年成立,2021 年 1 月 7 日告解散。案發時期裡,「民主動力」執委名單中,將出任控方證人的被告趙家賢、鍾錦麟分別任正、副召集人;認罪被告譚文豪、尹兆堅則任執委。另外律師關尚義則任司庫。

民主動力名下戶口,於 2002 年 8 月開立,其戶口簽署人,在 2017 年 8 月至 2021 年 1 月 7 日,分別為趙家賢、鍾錦麟及關尚義。

趙家賢的 Facebook 帖文亦列入附表。趙於 2021 年 1 月 6 日被捕,警方在其住所及其太古城區議員辦公室內,搜出與民主動力相關文件,以及 2 部電話。手機內與案相關的資料及 WhatsApp 訊息,並輯錄成證物。另警方亦把被告鍾錦麟的 Facebook 專頁、Youtube 發布的片段謄本以及英文譯本,均列入附表。

10:44 何桂藍承認事實:吳政亨以網名「李伯盧」發布文章

何的承認事實又提及,吳政亨在社交媒體及《蘋果日報》,發起「三投三不投」運動。吳政亨於 2020 年 7 月 3 日,在《蘋果》刊登全版頭版廣告。吳被捕後,警方在其住所內,搜出他轉帳 13.5 萬元予《蘋果》公司的紀錄。

「三投三不投」,在不同階段起用不同名字,例如「立會要初選『三不投聯署』」、「『三投三不投』立會初選聯署」,最終在 2020 年 9 月起改稱「街頭議會」。

當控方讀出「街頭議會」中文名稱時,法官陳慶偉、陳仲衡先後關注控方未作翻譯。主控羅天瑋回覆指,「街頭議會」英譯為「Street Council」。

何的承認事實續指及,「三投三不投」除架設網站外,亦在 2020 年 3 月 19 日開設 Facebook 專頁,至同年 9 月改稱「街頭議會」。截至同年 11 月 27 日,有約 6,311 人讚好、6,734 人追蹤。吳政亨於 2020 年 4 月營運 YouTube 頻道。吳亦以網名「李伯盧」,在 Facebook 專頁及「連登討論區」發布文章,亦在《獨立媒體》及《立場新聞》發布文章,部分草稿在吳的電腦被撮取。

10:37 何桂藍承認事實 未提戴耀廷文章、網上帖文

何桂藍的承認事實,首部分同樣提及初選的背景,「香港民主派初選」,又名「民主派 35+ 公民投票(初選)」,於 2020 年 7 月 11 至 12 日舉行。而 2020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原訂 2020 年 9 月 6 日舉行,惟同年 7 月 31 日,政府宣布因疫情嚴重,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押後選舉,以保公眾安全及健康,選舉亦順延舉行。

該屆立法會換屆選舉,一共涉 70 個議席,地區直選及功能界別各佔一半,即 35 席。而民主派初選的選區,亦對應立法會選舉,當中涉 5 個地區直選選區,分別為香港島、九龍西、九龍東、新界西、新界東;以及 2 個功能界別,即區議會(第二)、衛生服務界。

本案 42 名被告以參選人身分競逐初選。

何的承認事實續指,區諾軒 Facebook 專頁的文章、帖文被列入附表。區諾軒於 2021 年 1 月 6 日被捕,警方搜查其電腦,檢取與本案相關資料;惟未有提到戴耀廷所寫的文章、社交媒體的帖文等。

10:33 控方開始讀出何桂藍承認事實

控方開始讀出何桂藍的承認事實,並指會修正 Background of the Defendants (眾被告的背景)及 Defendants with clear records (眾被告沒案底),均會改為「Defendant」(被告)。

10:33 黃碧雲承認事實 未提民主動力、抗爭派記者會

控方讀畢黃碧雲的承認事實。與控方周四讀出涉 13 人的承認事實比較,黃的承認事實並沒提及組織「民主動力」、「香港民意研究所」在初選上的角色及行為;組織者戴耀廷、區諾軒、吳政亨的相關文章和資料;亦未有提及「抗爭派」記者會出席名單及〈抗爭派立法會參選人立場聲明〉。

當控方讀畢黃碧雲的承認事實後,法官陳慶偉問黃,是否同意承認事實?黃走出座位,在被告席前對著咪高峰說,「我明白」,但她補充,有一個中文傳譯錯誤。她指自己於 2020 年 11 月 30 日仍為立法會議員,同年 12 月 1 日自行辭職,但指不用修改承認事實,僅為傳譯出錯。

10:32 黃碧雲承認事實指其沒案底 法官關注寫法

黃的承認事實提及,她於 2021 年 1 月 6 日被捕,而警方在其住所及電子器材搜出證物。

承認事實原指,黃碧雲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7 日,在香港沒有案底。惟當控方讀出該部分時,法官陳仲衡關注指,留意到控方的寫法,是指黃碧雲只在該段「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7 日」期間沒有案底。

庭上經商討後,控辯雙方均同意改為「直至 2021 年 1 月 7 日,黃碧雲在香港沒有案底」。法官陳慶偉指,相關修訂亦適用周四讀出涉 13 人承認事實。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亦指,希望同樣修訂用於何桂藍的承認事實,陳慶偉批准。

10:19 黃碧雲選舉單張、捐款收據列證物

黃的承認事實又提及,2020 年 12 月 24 日,警方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 7 第 3 條,向《獨立媒體》、《立場新聞》、《蘋果日報》及《壹傳媒》發出「提交物料令」,要求它們遞交相關資料予警方。

黃碧雲則於 2020 年 6 月 20 日提交初選的提名表格。黃碧雲 Facebook 專頁與初選有關的帖文、影片、文章,被列入附表。

黃碧雲出席 2020 年 6 月 25 日的九西初選論壇,論壇的片段均已納入為證物。另黃碧雲向選舉事務處提交的選舉競選單張、選舉捐款收據等文件,均被警方檢取,列為證物。

案發時,黃碧雲為立法會議員,任期至 2020 年 12 月 1 日。

當控方讀出承認事實的小題「Background of the Defendants (眾被告背景)」時,法官李運騰隨即揚聲提出更正,稱應為「Defendant(被告)」,而不是「Defendants(眾被告)」。

10:10 黃碧雲承認事實 未提 42 名被告參選

黃碧雲的承認事實指,「香港民主派初選」,又名「民主派 35+ 公民投票(初選)」,於 2020 年 7 月 11 至 12 日舉行。而 2020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原訂 2020 年 9 月 6 日舉行,惟同年 7 月 31 日,政府宣布因疫情嚴重,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押後選舉,以保公眾安全及健康,選舉亦順延舉行。

該屆立法會換屆選舉,一共涉 70 個議席,地區直選及功能界別各佔一半,即 35 席。而民主派初選的選區,亦對應立法會選舉,當中涉 5 個地區直選選區,分別為香港島、九龍西、九龍東、新界西、新界東;以及 2 個功能界別,即區議會(第二)、衛生服務界。

有別於控方周四朗讀的 13 人承認事實,涉黃碧雲的同意事實,未有提及 42 名被告參選,只指「黃碧雲以參選人身分競逐初選」。

10:04 開庭

還押被告於上午 9 時 58 分入庭,林卓廷出庭時點頭,其後坐在被告席時,與前排旁的黃碧雲聊天;吳政亨向旁聽親友微笑,其後舉出 4 隻手指,不時點頭及作出手勢等,鄒家成則向旁聽席揮手。主控羅天瑋開始讀出黃碧雲的承認事實。

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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