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 2018 年處理行人涉亂過馬路的傳票案,經 91 天審訊裁定被告無罪,拒絕向她批出訟費,又指兩名辯方律師虛耗法庭時間,下令向控方支付約 62 萬元訟費。
兩辯方律師,即大律師梁耀祥、律師侯振輝周一(13 日)入稟高院,起訴負責該案的律政司外聘大狀關文渭、律政司相關人員、何麗明及律政司長,指控關、何為了增加收入而聯合拖延審訊,要求賠償共約 2,140 萬元。
入稟狀指控,控方在傳票案提出不必要及重複的證據,用上 10 天在「案中案」處理辯方專家證人資格,而裁判官則涉司法人員失當、濫用權力,包括越權施加現金保釋條件,被告是為了共同經濟利益而行事。
兩辯方律師入稟
向主控、裁判官等索償
兩名原告依次為大律師梁耀祥、律師侯振輝;兩人由侯振輝律師行代表入稟。4 名被告依次為時任控方外聘大狀關文渭、處理涉事交通傳票案 ESS39884/2016 的律政司人員、時任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及律政司司長。
入稟狀指,原告梁耀祥是執業大律師,為涉事交通傳票案的辯方大狀。該案於 2018 年 1 月 10 日至翌年 10 月 14 日合共審理 91 天。梁與另一原告律師侯振輝在審訊首 40 天代表被告。
首被告關文渭同樣是執業大律師,他自審訊第 17 天起擔任控方外聘大狀。次被告為處理該傳票案的律政司人員,原告稱 2025 年 8 月去信關,要求他披露該名律政司人員身分,但不獲回覆。
第三被告何麗明為時任暫委特委裁判官,負責審理該案。政府在其合約 2018 年到期後沒續約,並於傳票案完結後終止僱用何。至於第四被告律政司司長,則是 3 名被告的僱主。
原告指控:兩被告涉拖延以增收入
有裁判官曾質疑起訴
原告方在入稟狀指控關文渭及何麗明,涉錯誤地拖延傳票案,以大幅地為自己增加收入,當兩人連同涉及的律政司人員(次被告)發現,唯一合理判決是裁定被告 Thapa Kamala 無罪時,基於外界反彈,及或為免自己要負責之下,3 被告「聯合或同意濫用權力,非法地指控原告涉故意及不合理浪費法庭時間,以支持何麗明意圖損害原告而作出指稱原告涉嚴重行為不當的訟費命令」(combined or agreed to abuse their powers to unlawfully frame a false case of deliberately and unreasonably wasting the Court’s time on the part of the Plaintiffs for supporting the 3rd Defendant’s application for a wasted costs order against the Plaintiffs for serious misconduct with the intent to injure them)。
據入稟狀,傳票案事發於 2016 年 4 月 25 日,Thapa 在大潭道美國會外過馬路時被的士撞倒受傷,事後她被票控行人疏忽。
索償案原告方提出,傳票案的控方案情薄弱,因的士車主沒向警方投訴過 Thapa,而車輛的閉路電視片段有盲點、沒顯示的士有否越過中線等。
原告方亦指出,裁判官陳炳宙曾經在 2017 年 6 月質疑控方,起訴一名沒有人投訴、且經已嚴重受傷的行人有甚麼公眾利益;同月,原告與控方商討時,控方提出只要 Thapa 不索取訟費就可以撤控,但控方其後轉而鞏固(foritfy)其案情,包括聯絡已表明不堅持起訴的司機,又索取政府專家報告等,以致原告亦要另索專家報告等。
原告:被告作冗長盤問、濫權
原告方又指控,在傳票案審訊時,控方提出不必要及重複的證據,而關文渭與何麗明向專家證人作冗長和無關的盤問,耗費時間處理帶謬誤的法律爭議。
入稟狀指,關文渭曾用上 10 天,在「案中案」程序(見法律 101)處理辯方專家證人資格事宜,問及不涉對方專業資格的問題。
入稟狀另指,何麗明涉司法人員失當、提出無關問題、濫用權力及對被告存有偏見,指其重複邀請呈交陳詞、越權施加現金保釋條件、擅用自創的法律原則、對原告帶有惡意等。
原告方聲稱,關文渭和何麗明有「共生關係」(symbiotic relationship),即為了共同經濟利益而行事,包括支持不合法的保釋決定、鼓勵就法律爭議浪費時間等。而何麗明最終於 2020 年 10 月,向兩名原告下達「虛耗訟費命令」(wasted costs orders),要求兩人分別支付逾 29.6 萬元及 32.5 萬元。
原告共索償 2,140 萬元
入稟狀指,被告方的行為令兩名原告在多方面承受損失,要求被告賠償。
原告指,在整體上兩人的個人、專業名譽顯著受損,要求就此各獲賠償 50 萬元(合共 100 萬元)。就事件衍生的情感損失等,兩人各要求賠償 30 萬元(合共 60 萬元)。而就被告行為,原告亦要求下達懲罰性損害賠償,兩人各自要求 3 名被告分別索償 300 萬元(合共 1,800 萬元)。
另就「虛耗訟費命令」相關的訴訟及程序,暫時估算成本合共約 180 萬元,兩人亦要求就此賠償。換言之,兩人要求賠償的全數約為 2,140 萬元。
兩辯方律師與傳票案被告
訟費上訴得直
傳票案原審時,何麗明下令兩名辯方律師梁耀祥、侯振輝向控方支付共約 62 萬元訟費。兩人與被告 Thapa Kamala 不服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上訴庭於 2022 年 9 月裁定 3 人得直,指裁判官、控辯雙方均有責任導致審訊延誤、浪費法庭資源,裁定兩名律師不需支付訟費。惟上訴庭批評兩人用詞無禮,如詢問裁判官「你瘋了嗎?」,指兩人或違專業守則,轉介香港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跟進(見報道)。
HCA199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