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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澳站解款員遭斬命案 前同事謀殺、傷人罪成判囚終身 官拒納求情理由

將軍澳站解款員遭斬命案 前同事謀殺、傷人罪成判囚終身 官拒納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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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一致裁定
被告謀殺、傷人罪成

本案由高院原訟庭法官陳仲衡,會同 6 女 1 男陪審團審理。控方由外聘大律師周凱靈代表,辯方由大律師蒲立新(Ian Polson)代表。

被告張文港經審訊後,由陪審團一致裁定,各一項謀殺罪及俗稱「傷人 39」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控罪指他 2020 年 9 月 1 日謀殺男子李詠豪;同日在將軍澳港鐵站 11 號舖,襲擊劉寶榮致他身體受傷害。

官歸納案情:
被告警誡下稱欲教訓死者

法官歸納案情指,另一受襲事主劉寶榮供稱,當日張刀插死者時,說了句「仆街」,死者沉吟一句「阿港…」後即倒地,亦是他生前最後一句說話。官又指,劉稱在死者倒地後,與被告糾纏受傷。

官續指,被告於庭上則稱,他和死者是前同事,曾經關係良好,及後轉差。警誡會面下,被告供稱案發當日想教訓死者(to teach the deceased a lesson),在現場時一度未上前下手,因死者有同事陪伴在側。

官:陪審團拒納抗辯理由
法庭拒納求情理由

官續指,辯方以神志失常為由抗辯,但陪審團的裁決,已見他們不接納此說法,才裁定被告兩罪罪成。

對於辯方呈交 5 封求情信,官亦拒納部分求情理由,例如被告「從沒傷害他人之意(never a person who wants to harm others)」、「一時衝動(was forced into this inappropriate or unwise act in the heat of the moment)」、「個別或不幸事件」,解釋指因被告是事發前兩日特意買刀,而死者其中一處刀傷,深達 10.6 厘米。

官表示,謀殺按例須處終身監禁。至於「傷人 39」,被告曾有同類案底而被判接受社會服務令,因此以判囚 6 個月為量刑起點,沒減刑因素。兩罪刑罰同期執行,亦即判囚終身。

HCCC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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