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歲少年去年在青衣南橋騎單車遭的士從後撞倒,搶救不治。70 歲司機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周五(2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監 24 個月、停牌 5 年。
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罪責中度偏高,死者雖沒穿反光衣,但單車有裝紅色車尾燈,且案發路段屬直路,被告身為富有經驗司機,應預期路段或有單車,當時連後座乘客亦察覺到,反問為何被告「完全無察覺到呢?」官強調,職業司機有責任確保公共安全,如未能維持駕駛能力,尤其年紀漸長,車輛可瞬間成為奪命工具。
死者祖母在庭外稱,判罰多寡無補於事,「唔會畀得返個孫我」,但指已接受被告一家道歉,暫不打算民事追究。辯方求情時提及,被告因不欲成為子女負擔故仍有工作,事發後深感悔疚,家人盼法庭輕判,讓被告「用餘生行善,積德懺悔贖罪」。
死者家屬稱接受道歉暫不追究
被告劉楚希於 2025 年 10 月認罪,區院暫委法官徐綺薇替其索取背景報告,延至周五判刑。
是日被告和死者都各有親友到庭旁聽。判決前,每當法官提及意外一刻和死者傷勢,死者家屬當中都傳出索鼻聲音。
判決後,被告和死者家屬留在庭內,未有即時離開。死者家屬其後神情凝重步出法庭,部分人眼眶泛紅。死者祖母向記者稱,剛才被告的家屬向其一家道歉,他們願意接受,又指其實自被告認罪一刻起,已經接受。
死者祖母又指,「其實判幾多年,都係無補於事,佢又唔會畀得返個孫我」,死者的父親則指,就算被告判囚終身,「都唔會畀得返個仔我」。兩人均稱沒打算循民事追究,「再搞落去,驚會好耐好耐⋯⋯想件事早啲了結」。
官批被告案發時「發緊夢」
判刑前,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並指被告任職司機 40 年,沒任何定罪紀錄,「佢駕駛態度相對嚟講唔差」,惟承認「無論如何呢件事當中必然有過失,導致一個年輕人喪命,佢非常之後悔」,願意承擔責任。
法官則指,從肇事片段中可見,案發路段是一條直路,「清清楚楚無任何遮擋影響佢視線」,沒有「暗彎」,質疑被告「好明顯佢係如夢初醒,唔知發生咩事撞落去」,又指他當時沒專注路面狀況,「根本完全都⋯⋯佢係發緊夢呀!佢無做任何措施去扭軚」。
被告另被指案發時超速,車速達每小時 94 公里,正負誤差為 9 公里;法官問控方,為何誤差是正負 9 公里,指一般個案應介乎 4 至 5 公里之間。控方解釋以當時高速,偏差會較平常多。
辯方指被告憂成子女負擔仍有工作
法官其後概述案情,指意外後的士擋風玻璃碎裂,單車倒在的士右前方,死者黃皓進則倒在的士後方 20 米,送院後驗出其「格拉斯哥昏迷指數」是最低的 3 分,即重度昏迷、沒有反應,醫生判斷他是「嚴重創傷性腦損傷」,形容「腦部狀況為無可挽救」。
官亦引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 70 歲,出身勞動家庭,九兄弟姊妹中排第四,因家庭經濟壓力,中三畢業後便工作,40 年間一直任的士司機,期間供養子女完成大學。
官續引述指,其 3 名子女現已各組家庭,曾多次勸被告退休、承諾照顧他,惟被告不希望成為子女負擔,加上工作多年已有規律,「每天與其他司機談天說地、共進下午茶,已成生活及精神寄託」,故縱已年長仍遲遲未退休,每周 6 天任職夜更,月入 1.7 萬元,其中 1 萬元用作支付家用。他曾表示屆 70 歲時(即 2025 年)會退休,「最後發生本案意外」。
被告意外後已停工,對事件深感悔疚、自責、失眠,患嚴重抑鬱及創傷後遺症。家人求情信提到,被告沒法原諒自己因疏忽奪去一條生命,明白任何說話都無法彌補親屬的傷痛,望法庭輕判,讓被告「用餘生行善,積德懺悔贖罪」。
官:應預期有單車出現
官其後分析案情指,雖然死者沒穿反光衣物,但單車有裝上紅色車尾燈,肇事路段亦沒禁止單車進入標誌,被告身為具多年經驗的職業的士司機,應預期該路段可能有單車出現,高度警覺、適當調整車速。
官又指,該路段是大直路,沒暗彎,光線充足、沒物件阻礙被告視線,應有約 6 秒時間看到前方有單車,片中亦在意外前 6 秒清晰見到單車,但被告無動於衷,完全沒跡象減速或閃避,而坐後排的乘客亦在事發前見到單車提醒司機,「作為司機的被告,點解完全無察覺到呢?」
官續指,職業司機除顧及個人生計外,應時刻緊記自己肩負公共安全的責任,如未能持續維持駕駛能力,尤其年紀漸長,車輛可瞬間成為奪命工具,對公眾構成危險。在本案中,待被告有反應時,已是碰撞的一刻,「一切已無可挽救」。
被告判監24月、停牌5年
官認為,被告的罪責屬中度偏高,以判監 36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沒其他減刑因素,判監 24 個月,另停牌 5 年、需自費完成駕駛改善課程。
被告劉楚希(70 歲,的士司機),控於 2024 年 7 月 3 日,在青衣葵青路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市區的士,引致男子黃皓進死亡。
DCCC19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