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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員逼子自慰判囚 4 年 官斥自甘墮落、荼毒兒子 指任職警員屬加刑因素

前警員逼子自慰判囚 4 年 官斥自甘墮落、荼毒兒子 指任職警員屬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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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 48 歲前男警被指 2016 至 2018 年期間,向 12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陪審團早前裁定 2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 2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罪」成立,周四(6 日)被判監禁 48 個月。

法官李運騰指,被告對事主有管教責任,卻沒有以身作則 、樹立正面價值觀,無恥地做出猥褻行為﹐更教唆兒子自瀆,是自甘墮落、荼毒兒子、禍延下一代及影響他的性觀念。被告作為在職警員屬加刑因素,即使他不是利用職權犯事,卻做出令人震驚、厚顏無恥的事,違反公眾對他的信任。
辯方:本案不涉身體接觸
被告非當兒子為洩慾對象

辯方求情指,男童 X 精神情況不佳,未必完全歸咎於本案,被告與妻子婚姻破裂亦是其中一個原因。法官李運騰質疑,報告沒顯示 X 的創傷與父母離婚有關;辯方回應指,兩人婚姻破裂加重 X 的創傷,又指他們的關係在 X 作出指控前已破裂,本案非兩人離婚的導火線。

辯方又指,被告並非當 X 是洩慾對象、為了自己的快感而剝奪兒童權益,有別於戀童癖及具侵略性的同類案件。加上,本案不涉身體接觸、X 大部分時間是自願,辯方強調本案是悲劇,被告作出極度愚蠢行為,斷送工作及家庭,「縱使好錫個仔,都已經失去家庭」。

報告指被告迴避問題 無法評估重犯機會

法官李運騰引述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以前有妄想症,還押期間拒絕接受精神科治療;心理報告顯示他有戒心、刻意迴避問題,因此心理學家無法準確評估其重犯機會。

創傷報告則顯示,男童 X 因無法忍受被告操控,在 2019 年初揭發他的不當行為,期間 X 了解到自己感受、腦海充斥厭惡,認為自己是壞及無用的人,繼而將對被告的憤怒,轉向身邊人發洩。

報告續指,當時 X 的生活多方面受到影響,至中一轉校才回復正常,這亦歸功於母親 Y 的努力。X 嘗試了解被告犯案目的,然而「人性本惡」在他心中揮之不去,審訊亦令他再次憶起事件而感到不適。

官批被告無恥 扭曲兒子性觀念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另涉及兩宗欺詐、虐兒案,但仍在候審,所以會視被告為沒有前科,又指被告案發時 44 歲、X 則約 12 歲,事主心智明顯未成熟。

法官指,被告作為 X 的生父, 對他有管教、教育責任,卻沒有以身作則 、樹立正面價值觀,耽於聲色、無恥地做出猥褻行為﹐更教唆兒子自瀆,是自甘墮落、荼毒兒子及禍延下一代,扭曲其性觀念。法官指,被告以藤條指嚇 X、對母親 Y 造成傷害,需要嚴懲。

任職警員屬加刑因素 各控罪加刑 3 個月

法官將首 3 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訂在 20 個月監禁;第 4 項控罪則訂在 24 個月監禁。他提到被告案發時為在職警員,屬於加刑因素,即使他不是用職權犯事,但他持續做出令人震驚、厚顏無恥的事,是違反警員責任及公眾對他的信任,因此各控罪加刑 3 個月。

他又指,雖然被告患有妄想症,但沒資料顯示這是其犯案原因,又指他沒因案件延誤蒙受不利,故本案沒有其他減刑理由。法官考慮控罪涉及兩宗事件、罪責不同,將部分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48 個月。

陪審團大比數裁定 4 罪成

被告 F.S.L(現年 48 歲)被控 4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3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以及 3 項交替控罪「殘暴對待兒童罪」。

陪審團早前以 7 比 2 裁定被告猥褻等 4 罪罪成,相關控罪指男童 X 自小五起,被告在客廳播放色情影片,邀請 X 一同觀看。被告曾在 X 面前自慰及邀請 X 自慰。當他拒絕,被告以藤條威嚇。

HCCC2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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