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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裔律師投訴警署內遭不當對待 被控誤導警員 官裁定無罪、拒納 3 警員證供

巴裔律師投訴警署內遭不當對待 被控誤導警員 官裁定無罪、拒納 3 警員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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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巴基斯坦裔、中國籍律師 2020 年向警察投訴課投訴,指在尖沙咀警署打算陪同被捕人士錄口供期間,遭受警員不當對待,包括在警署電梯內被從後推及「撳住」其膊頭。警方調查後,控告他一項「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罪。

裁判官溫紹明周二(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決時指,被告事發時情緒激動,或因個人偏見而誤會和誇大警員的動作,但不能確定被告得悉自己的陳述不準確,認為他並非有意圖誤導警員,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不信納 3 名案發時在升降機內警員的證供,3 人均否認站近被告,但從片段可見他們以肩並肩(shoulder to shoulder)逼近被告,溫官認為他們的說法奇怪,指不能確定他們有否說出全部真相。
官拒納 3 警員證供
指事發非如警長所述

負責調查該宗販毒案的警長早前作供稱,被告在尖沙咀警署的 1 樓訓示室情緒激動,以英文粗口罵他和其他警員,又罵他們「似隻馬騮」。溫官認為,事發時的情況並非如警長所述,指辯方證人、當日在場的旁遮普語翻譯員作供時稱雙方均有惡言相向,因此不接納警長的證供。

至於 3 名與被告一同乘搭升降機的警員,溫官指 3 人否認站近被告,惟由閉路電視可見,當時升降機機內有不少空位,但警員如對待還押人士般,以肩並肩(shoulder to shoulder)逼近被告。

溫官形容警員的說法「奇怪」,不能確定他們有否說出全部真相,遂不接納其證供。加上升降機內的閉路電視片段缺失其中 1 秒,故不能排除警員對被告作有意或無意的身體碰撞(body contact)。

官:無法確定被告有意誤導

溫官總結,被告作供時承認案發時情緒激動,事件源於在訓示室內的不滿所致。裁判官認為,被告或因個人偏見而誤會警員事發時的動作,以及誇大部分情況,惟不能肯定被告知悉自己所陳述的並不準確,加上相關閉路電視片段有缺失,認為被告沒意圖誤導警員,遂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罪指,被告周祖樑  Chaudhry Muhammad Kamran(42 歲)於 2020 年 12 月 3 日,在灣仔投訴警察課報案中心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指控,以誤導警長袁敬新。

ESCC114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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