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歲男警涉去年 12 月在尖沙咀警署內非禮一名女子,他周五(2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否認非禮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把案件押後至 8 月 12 日進行 3 天中文審訊,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辯方早前透露,其抗辯方向指向事主誣告。控方料須傳召 3 名證人,另再按辯方需要傳召 6 名警員。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1 歲男警涉去年 12 月在尖沙咀警署內非禮一名女子,他周五(2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否認非禮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把案件押後至 8 月 12 日進行 3 天中文審訊,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辯方早前透露,其抗辯方向指向事主誣告。控方料須傳召 3 名證人,另再按辯方需要傳召 6 名警員。
高級督察涉在紅磡警署非禮女下屬,經審訊被裁定普通襲擊及非禮罪成並判囚。高院周二(23 日)審理其上訴。上訴方指事主為具經驗警員,不能以普通受害女性角度考慮,她指稱遭環抱後仍然折返辦公室等,供詞有疑點;另指本案與毆打被捕人等性質有別,盼改判社服令。
暫委法官王詩麗一度反駁,「即係我一個俾人非禮完,要即刻大聲叫,你做咩非禮我呀?然後走出去大叫『非禮呀』、『非禮呀』,每一個人反應唔同㗎喎」。律政司一方另指,事發時事主與上訴人正在執行警務工作且身在警署,而侵犯行為變本加厲,不適合判社服令。
尖沙咀警署去年 12 月發生非禮案,41 歲男警被指涉案,事隔逾兩個月被起訴,周五(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提堂。裁判官應辯方要求,押後至 4 月 17 日再訊,以候其聘私人律師,期間准以 5,000 元保釋。
警方口頭回覆《法庭線》指,該名男子是警務人員,最後駐油尖警區,現已停職。
39 歲男警今年 1 月,涉在尖沙咀港鐵站偷拍女子裙底被捕,遭押返尖沙咀警署後,再企圖搶去同袍佩槍。他被控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案件周四(4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男警擬認罪,案件押後至明年 6 月 2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及求情。被告續還押。
現年 36 歲前警員被控於 2023 至 2024 年間,在警署未獲授權情況下進入警隊調查系統查資料,他早前承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裁判官高偉雄周三(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被告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官批評,被告作為警員有責任維持治安,並可接觸敏感資料,卻利用職權查閱資料謀取私利,以進行個人民事索償,行為足以判監。官相信被告還押 14 天已獲足夠教訓,加上報告內容正面,最終判處最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以反映案件嚴重性。被告聞判後表示,「明白,多謝法官閣下。」
現年 36 歲前警員被控於 2023 至 2024 年間,在香港仔警署不誠實取用電腦,他周三(2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案情指,被告於 2022 年 3 月與同事起爭執,期間激動揮舞原子筆,被同袍鎖上手銬送往青山醫院治療。復工後被告在未獲授權下,進入警隊調查系統 339 次,查閱相類案件及自己案件的資料。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感到壓力而犯案,欲搜集資料作內部投訴及入稟索償,現感到後悔。裁判官高偉雄應辯方要求,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惟質疑被告的精神狀況或不適宜判社服令,案件押至 11 月 5 日判刑,被告須還押。
39 歲男警今年 1 月,涉在尖沙咀港鐵站偷拍女子裙底被捕,遭押返尖沙咀警署後,再企圖搶去同袍佩槍。他被控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案件周四(11 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辯方申請索取文件,並指需時閱讀,要求將案件押後到 12 月 4 日再訊,獲法官李慶年批准。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35 歲前警員(現報稱任髮型師)被控於 2023 至 2024 年期間,在香港仔警署不誠實取用電腦,案件周三(1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被告在早前聆訊指擬不認罪並會自辯,被告庭上確認。
控方呈上修訂案情,指會增加一名專家證人,解釋警隊內部電腦系統,當中內容複雜,「強烈建議」被告尋求當值律師協助。被告重申毋需法律代表,官則提醒被告審訊時不能以沒有法律代表為由申請押後。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10 月 22 日再訊,待警方提供專家證人資料,獲官批准。
另外,被告因遲到被扣 100 元保釋金,官警告「下次再遲唔會扣(保釋金),會將擔保取消」。
56 歲高級督察被指今年 2 月在紅磡警署內,非禮及襲擊一名女子,被起訴普通襲擊及非禮兩罪。案件周三(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自辯,庭上稱擬否認兩罪,並一度稱會爭議與警員錄影會面的內容。裁判官曾慶東問被告有沒有遭「打、嚇、氹」,被告稱沒有,官要求想清楚欲爭議的內容,被告改口稱「冇啊法官大人 Sorry」。
官最後指,被告涉及嚴重罪行,可以判監,著他盡快尋求法律代表,「唔好蝕底」,並撤銷其的擬不認罪的答辯,押後至 7 月 30 日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