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硤尾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平民屋宇」民事控告多名拒遷出居民勝訴,居民須交出單位兼付訟費。4 居民早前分別申請暫緩收樓令及訟費命令,及申請上訴許可。法官陳錦泉拒批出許可,另考慮「平屋」承諾 2 月前不收樓,居民有足夠時間向上訴庭提上訴,拒頒暫緩收樓令。
法官周四(8 日)頒下判決理由,指居民的上訴理據大多重複個人背景、原審理據,未能指出原審判決法律或事實上出錯,又指各居民均未能提出有合理機會得直的理據,拒批許可,亦拒絕更改訟費命令。一名居民在庭外指,或會向高等法院申上訴,「我哋只係要個公道,我哋無咩他想」。

居民:或向高院申上訴 已申請綜援
原告為興建與管理大坑西邨的「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由大律師陸栩然代表。提出申請的居民為沒法律代表的甄國業、曹綽芝、關偉建,以及由大律師許瑩瑩代表的譚蕙蘭。「平屋」已收回譚的單位,餘下 3 個單位則尚未收回。
居民關偉建周四到區院領取判詞,他在庭外受訪指,或會到高等法院申請上訴,「我哋只係要個公道,我哋無咩他想⋯⋯我一生人嘅積蓄就喺呢場官司無晒,如果重建有一個好嘅安置,唔會搞成咁⋯⋯唔好搞到我哋今日流離失所」。他另透露已因案件而前往申請綜援,「真係好難⋯⋯我估唔到我會去咗申請綜援」。
判詞:望平屋作以人為本恩恤考慮
判詞列出各居民提出的理據,當中居民甄國業的誓章提到,當年祖父買下光民村房舍,因重建沒有賠償,口頭答應給現時大坑西邨的民興樓一單位作補償。法官指,甄只是提出反對及重複其案情和論點,未有指出原審判決錯誤之處。而甄在原審時從未提及任何口頭承諾,而是依賴其祖父的租購合約。
至於居民曹綽芝的誓章,則提及她未得平屋妥善安置,即將流離失所,現暫住母親家。法官表示,其誓章僅重申其個人背景,並非上訴理據。
至於曹沒有回遷資格,官指他於審訊時亦表達,希望平屋重新審視此決定,或額外作恩恤安排,但平屋拒絕,表示只會提供與其他没回遷資格租戶同等的補償。判詞指,「在這裡,本席只能夠再一次表達,希望平民屋宇作出以人為本的恩恤考慮」。
判詞:居民上訴理據投訴空泛
針對關偉建提出的理據,當中指原審涉及程序不公,沒處理其口頭結案陳詞;又指法官錯誤理解關鍵證據等,並提及一些 1950 年代的政府信件;而平屋對關有一定義務,不能收樓;裁斷有偏頗等。官指,他不理解有關結論及邏輯,而法官高浩文在另一居民的司法覆核案亦裁定,平民屋宇不受公法司法覆核的管轄,故此,在此民事案中法官按土地權益法律及租務法律作裁定,並無不妥。
判詞另引述居民譚蕙蘭一方提出的理據,指她只重複原審時的論點,再投訴法庭將本案視為一般的業主與租客糾紛,官指此投訴空泛,沒指出原審在事實或法律上的判斷錯誤。

13 居民被控 8 和解 5 敗訴
13 名未達成和解的居民,早前合併為兩宗民事案處理。涉 7 人的首案,黃桂榮、馮德樂與「平屋」達成和解;甄國業、曹綽芝、關偉建、馬媚媚、譚蕙蘭被裁敗訴(見報道)。涉第二案的 6 人則全部與「平屋」達成和解(見報道)。
DCCJ5505/2023、DCCJ5507/2023、DCCJ5509/2023、DCCJ558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