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硤尾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民事控告多名拒絕遷出的居民,部分人未達成和解,合併兩案處理。其中涉 6 人的第二案,4 人已與「平屋」達成和解,餘下兩人自行抗辯,周一(27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其中一名居民以司法覆核案理據抗辯,指「平屋」沒制定合適安置安排等。法官陳錦泉則指,高院已裁該案敗訴,裁決具約束力,「根本就係冇嘢再審」。官指,法庭沒管轄權審理同一論點,若聽取相關證供、陳詞,屬「搗亂香港司法」。
另外,官再度關注承諾書條款,形容「泥水佬開門口,過得自己過得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等﹐建議「平屋」一方再索取指示,考慮會否修改承諾書內容,「變得合理一啲」。案件周二續。
一居民獲終止訴訟
兩居民自行抗辯
原告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由大律師陸栩然代表;第二案原涉 6 名被告,為黃錫添、梁亞端、黃詠珊、周德榮、李素嬋、趙慶嬋,案件由法官陳錦泉審理。庭上早前透露,除梁亞端、周德榮外,其餘 4 人已達成和解。


梁亞端、周德榮周一出庭,沒律師代表、自行抗辯。另一已達成和解的居民趙慶嬋,早前兩度缺席「同意傳票」聆訊,趙周一在女兒陪同下出庭。官指,趙已交還單位,「平屋」正式終止訴訟,法庭不作訟費命令,「正式終結咗單案」。
梁亞端以司法覆核案理據抗辯
綜合庭上內容,梁亞端依賴司法覆核案理據,指「平屋」決定違反既定政策,即重建先決條件是制定合適安置安排;「平屋」決定「完全不合情理」,如若梁接受租金津貼,將會失去任何公屋福利,亦不保證津貼足以應付未來工程延誤;遷出決定有違其合理期望。
周德榮則指同意重建,但不滿被要求簽署退租協議﹐又指 5 年租金津貼不足夠,「平屋」亦沒解釋如何計出相關金額。據資料,該津貼供居民在約 5 年的重建期內,另租其他地方,日後重建完畢,可獲分配新的大坑西邨單位。
代表「平屋」的大狀陸栩然指,兩人有回遷資格,梁選擇回遷,可獲 5 年約 90 萬元租金津貼。陸指,根據「不容反悔的爭論點」(issue estoppel) ,梁不可在司法覆核案敗訴後,再就相同論點要求法庭裁決;退租協議、回遷安排僅屬自願性質,「平屋」作為業主有權收回單位。
官指無管轄權處理
官回應指,本案與梁亞端的司法覆核案「根本審緊同一件事」,又指處理司法覆核的高院原訟庭,有「排外性管轄權」,裁決對區域法院有約束力,「審咗唔可以再質疑,根本就係冇嘢再審」。
他續指,「如果我作為一個下級法庭,受上級法庭判決約束,對嗰個嘢冇管轄權,而去聽證供同聽陳詞,我係唔啱,係搗亂咗香港司法、proper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恰當司法運作)……司法覆核嘅嘢已經審咗,我再開庭去審呢,唔係合理」。
就周不滿意租金津貼等,官指從「私法」角度,業主租約期滿有權收樓,又指自己上周四已在首案裁定,居民沒有大坑西邨產權(見另稿)。而在「公法」角度,法官高浩文已在梁亞端司法覆核案處理有關爭議。
官:候司法覆核上訴非抗辯理由
梁亞端的曾姓兒子稱,欲提出其他理據,官則指須依賴抗辯書內容。曾又指,正候司法覆核案上訴。官回應指,判決在上訴期間仍然有效,又指此非抗辯理由,僅案件管理、即申請押後案件的理由,惟法庭沒收到相關申請。
曾再指,「平屋」一方有責任向他解釋退租協議內容,但對方沒回覆,「根本簽唔到(協議),跟住就告我啦」。官回答,本案是審理單位管有權,「你同平屋之間協議過程、內容,唔係我審理範圍」、「私底下傾唔掂嘅理由,唔係抗辯嘅理由」。
周德榮質疑「平屋」無業權
就周德榮呈交的開案陳詞附件,「平屋」一方指,周沒披露相關文件。官亦指,當中書信屬新文件,「本席唔會理會」﹐又指周應將文件放在審訊文件夾。周稱「我好恐慌,法律程序唔識點樣交,交漏咗又唔得」。
周屢質疑,法官沒有閱讀他的開案陳詞。官加重語氣指,「本席唔係特別歡迎你嗰種『你有冇睇我文件呀』……我唔會睇(文件),你踏踏實實講出啲法律理據」。
周指,如「平屋」有業權,單憑業權已可收樓,為何仍要給予居民津貼,「你有冇見過私人公司,畀幾十萬叫人搬走?你哋平屋點解要畀錢我哋?」、「我唔信你哋平屋大把錢,出嚟派錢」﹐又指「晚年 70 歲先流落到冇屋住」,要求重建期間有地方居住。
他哽咽指,「個個好似當我小丑咁樣,攞業權出嚟就係證據。冇㗎,橫掂都係輸、我知我輸硬……我下半生已經冇咗㗎啦……我哋被告人講咩都冇用」。
官著平屋一方索指示
考慮修改承諾書內容
另外,官著梁亞端一方與「平屋」協商,以節省律師費、公共資源。梁的曾姓兒子提及,「平屋」要求居民簽署承諾書。官指,在首案審訊時,也留意過承諾書內容。
當時居民方爭議,條款提到「本人不會以任何身分,向業主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任何政府部門或任何公共組織及機構或其他人士,就任何因樓宇之退租而引致或有關的任何補償、特惠津貼或其他付款提出任何申索」,即居民最後不獲補貼等亦不可索償。
官再度關注承諾書條款,大狀陸栩然指:「我只係一個小小嘅律師,唔知(承諾書)有咩考量,唔適合公開評論」。官則指,「曾生有怨氣,唔可以話係冇根據嘅」,認為承諾書內容值得商榷。
他又以「中國人智慧『泥水佬開門口,過得自己過得人』」、聖經金句「Do unto others as you would have them do unto you」(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等說法,形容承諾書內容,明白居民在情感上難以接受。
官建議「平屋」一方再索取指示,考慮會否修改承諾書內容,「變得合理一啲」。他又指,如承諾書內容獲修改,除了適用於受審的居民,會否適用於已簽署承諾書的居民,「平等同合理地處理成件事」。
DCCJ2496/2024、DCCJ5511/2023、DCCJ561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