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樹木組女工 2021 年 8 月在西環使用升降台修樹時,吊臂突然屈曲,升降台急墮撞向大吊臂,她當場昏迷,送院後不治。死因庭本月重新展開死因研訊,周二(3 日)踏入聆訊第二天,4 名康文署職員被傳召作供。
樹木組主管供稱,他僅決定修樹時要否用升降台,惟車輛本身是否安全,非其負責範疇。他也不負責升降台的風險評估,按指引他僅需「提醒」司機檢查。涉事車輛的司機指,該車有兩套控制器,認為當天在場的人之中,僅自己接受過訓練如何使用。
康文署車輛主任供稱,涉事車輛由外判商負責維修,對方事後書面承認 2018、2020 年沒有兩次年檢,但指在事發約 5 個月前有檢查。他又稱,當年檢驗沒要求須為升降台做「無損檢查」,即看有否不妥、是否可安全操作。案件周三續,料傳召外判商作供。
首天研訊|康文署女工修樹期間升降台急墜亡 同場受傷技工稱死者操控升降台
事故發生於 2021 年 8 月 18 日,康文署港島西樹木組第 3 、4 隊在早上 9 時許抵達西營盤水街鋸樹,升降台上載有死者「茹姐」曾賽茹和傷者陳敬晚。至約 9 時 36 分,升降台吊臂急墮撞向大吊臂,兩人由消防員到場救出,曾送院後不治。
樹木組主管:角色僅決定當天需否用升降台
案發時為樹木組主管、康文署二級康樂助理員的曾嘉傑,在死因研訊主任提問下稱,案發當天對下屬訓示後,派「茹姐」和陳敬晚修樹,因陳剛入職、「非常之生手」,而「茹姐」經驗豐富,遂安排陳向「茹姐」學習。
他續稱,事發時站在工作台下方,看不到由誰操作工作台,亦見不到如何墜下;事發後則見到「茹姐」嘴角流血,仍有呼吸脈膊,上半身趴在工作台旁,下半身則在工作台內。他又稱車房不時會維修涉案車輛,但不記得對上一次是何時;另稱沒遇過吊臂車沒法伸展的情況。
在家屬提問下,曾指於 2021 年 8 月 10 日,即事故前 8 天到涉事的西營盤水街視察樹木,已見樹木掛枝「可能隨時跌落嚟」,形容情況危險,惟當天下雨,及考慮人手安排,改至同月 18 日修樹。
曾又說,他到達現場後評估現場環境、天氣、員工狀態等,見「風險無乜」就開始工作;其後補充指他當時有特別注意,會否有修樹時,樹木突然倒塌風險。而就升降台的風險評估工作,曾稱按指引,他僅是負責提醒司機檢查升降台狀況,至於車輛本身是否安全、是否適合伸展,並非其範疇;其角色僅決定當天修樹需否用升降台。
主管:不肯定見過載荷表
家屬引述安全主任的報告稱,據書面文件,主管只曾做過修剪樹木工作前的清單紀錄(「職安健 實地進行樹木工作前記錄表」),但沒做過合規風險評估。曾嘉傑稱他每次都按「園藝指引」做,不知該報告所指的風險評估是甚麼。
家屬又問,有否見過涉事工程車的「載荷表」。曾答不肯定,不過知道最多載 2 人、最重載 200 公斤,以及若調至某些角度,負載重量會變少,但指據其經驗,不認為當天會超出負荷。按他所知,勞工處就升降台的指引「五花八門」,他「做樹」則是跟從部門或發展局的指引。
被問及操作機械臂,會否先看「載荷表」再決定伸多長,曾答「無刻意做呢個動作」,因實際操作情況不會一模一樣,在現場都是由升降台內修樹工人控制高度。

司機:料僅自己曾經受訓操控升降台
駕駛涉事車輛的司機江展權供稱,當時他在車內填寫紀錄,約 3 分鐘後聽到一聲巨響,車輛隨即搖晃,隨後「死火」。他從倒後鏡看到,工友立即跑至車輛後方,他亦隨即下車,見升降台「細臂」撞至「大臂」,細臂向外傾斜,而升降台離地面 2 米。
他又指,見「茹姐」上半身向前趴、沒反應;陳晚敬則坐在升降台,手掩著胸口稱「好痛好痛」、「唞唔到氣咁」。之後他見餐廳旁有高梯,遂去借梯,惟「一個人唔夠力去逗呀茹姐」,其後交予消防員接手。
在家屬提問下,江指該車分成主、副兩套控制器,主在升降台上,副在司機位內。操作上,先由他經副控制器設好「主臂」、讓工人進入升降台內;再把控制器的動力轉至主控制器、由升降台內工人操控「細臂」調節高低,屆時副控制器只可按動緊急停止,不能移動方向、高低。
被問及當天在場有誰曾接受使用控制器的訓練,江稱認為只有自己,因只有負責駕車的人需受訓,並由車長「手口相傳咁教」。
家屬引涉事車輛「載荷圖」(loading diagram)提問,江表示圖中的格仔,意指吊臂可移動的範圍,但此款車有保險制,一偵察到超出範圍、搖動,就會停止,但他不知最高可升至多高。
政府車輛主任:康文署沒改裝機械臂
案發時為康文署政府車輛事務主任的吳啓文供稱,過往車輛維修由機電署負責,但由 2015 年 4 月起,外判予「地勤設備公司」維修;合約至 2024 年 4 月屆滿後,由機電署重新負責。
按例車輛須每 12 個月做年檢,惟「地勤」在事發後以書面向康文署承認,在 2018 年、2020 年有人為失誤,未有為涉事車輛做年度徹底檢查,但指在 2021 年 3 月,即事發約 5 個月前有檢查。
吳續指,當年檢驗沒要求須為升降台做「無損檢查」(non-destructive test,簡稱 NDT),即看升降台有否不妥、是否可安全操作。事發後約一年,勞工處更新指引,要為升降台做 NDT,同時也要求維修承辦商做 NDT。
對於指引提及每周要有「合資格技術人員/操作員」檢查,吳稱不一定是由「合資格技術人員」負責,而可由「操作員」,即司機檢查。
被問及車輛有否改裝,吳說機電署採購車輛、交予部門後,康文署沒就機械臂做過任何改裝;至於機電署有否改裝,則要向相關部門查詢。

家屬爭議涉案片段不完整
庭上同日傳召另一康文署車長高卓賢,其車輛的行車紀錄儀拍到案發經過,但他指自己聞得巨響才看何事,沒留意案發前的情況,也因害怕故當刻沒下車。其後把行車紀錄儀的 SD Card(儲存卡)交予警方。
家屬爭議片段不完整,沒有車隊由車房出發至水街的畫面等,只有臨近案發至案發稍後的片段;又指曾向警方追索全條影片,但獲覆「損毀咗」,要求法庭協助向警方索取。官指他不能做調查,但同意片段是節錄。
重新審訊、家屬續沒律師代表
本案曾於 2024 年 4 月展開死因研訊,惟死者曾賽茹(終年 55 歲)的家屬,於開庭後擬聘律師,故押後至本周一,再重召證人重新審理。研訊由死因裁判官林希維主審、不設陪審團。
家屬方繼續沒律師代表,由死者的長子及幼子提問。死因研訊主任為大律師簡永輝;列作利害關係方的康文署及機電工程署,由大律師葉迪斌代表。
CCDI-716/2021(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