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秀賢不服破產令提上訴 官下令先交11萬保證金 違令即駁回上訴兼付訟費

張秀賢不服破產令提上訴 官下令先交11萬保證金 違令即駁回上訴兼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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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6 月 18 日,張秀賢出庭應訊。(資料相片)

呈請人為賴得鐘、債務人為張秀賢,張沒有法律代表。訟費保證金一事,由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周家明處理。

張:有25萬元足以還債

判詞先交代案件背景,指賴得鐘曾向張借款合共 16 萬元,張其後還款 2 萬元,但仍欠下 14 萬元,賴遂於 2023 年 8 月入稟區域法院追討餘額,並於同年 11 月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頒令張破產。

2024 年 7 月,高院向張秀賢頒下破產令,認為張在法庭判定債務後一直沒按要求還款,符合法例中「無能力償付」的定義。約一個月後,張提出上訴,指自己有 25 萬元資金,有能力償還債務。

賴要求張上訴前先繳保證金

判詞指,債權人賴得鐘要求張在提出上訴前,先支付 122,800 元的訟費保證金,因認為張無力支付上訴所需訟費,又認為張勝訴機會不大。張在 2025 年 2 月提出反對,並要求加入新證據抗辯。

張秀賢則指,自己不懂法律,於破產令聆訊時亦無法律代表;他又指因身體不適缺席聆訊,最後被頒令破產並不公平。

張希望能在上訴時,呈上 2024 年 7 月聆訊當天獲發的醫生紙,以及能證明他與公司「Richwell Capital Limited」已簽署協議的文件。

翻查公司註冊處截至今年 10 月 31 日的資料,「Richwell Capital Limited」(富盈財務有限公司)為放債人牌照持牌人,其牌照於今年 8 月 16 日屆滿,正申請續期。

官令張須支付11萬保證金

上訴庭指審視證據後,認為張已被頒令破產,而破產管理官的信件,顯示張手上現金只有 8,291.11 元,不足以證明他有能力還款。

上訴庭又指,張本可於 2024 年 7 月破產令聆訊當日,證明他有力還款,但他未有出現,亦沒提交證明文件,認為張在原審時已有充分機會援引證據,未見原審法官犯下嚴重過失,最後拒絕張上訴時援引新證據。

上訴庭最後裁定,張秀賢須於 30 天內,先向法庭繳付 11 萬元訟費保證金,期間暫時擱置上訴。若張違反命令,上訴庭會駁回其上訴申請,並須支付 3 萬元訟費。

另外,就張申請援引新證據一事,上訴庭下令張須支付 1.5 萬元訟費。

CACV321/2024 (HCB177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