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皇粥店 2025 年 5 月全線結業,創辦人之一蕭楚基,被債權人入稟提出破產呈請,案件周一(19 日)在高等法院聆訊。蕭不反對破產,暫委法官林展程直接頒令蕭破產。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海皇粥店 2025 年 5 月全線結業,創辦人之一蕭楚基,被債權人入稟提出破產呈請,案件周一(19 日)在高等法院聆訊。蕭不反對破產,暫委法官林展程直接頒令蕭破產。
前中大學生生會會長、元朗區議員張秀賢,因欠前考評局通識科委員會主席賴得鐘 14 萬元未還,2024 年 7 月被高等法院頒令破產。張不服提出上訴,並要求呈上新證據,賴則要求張先支付約 12 萬元訟費保證金。
上訴庭周三(17 日)就保證金頒下判詞,指張未能證明自己有力償還債務,如希望提出上訴,須於 30 日內先向法庭繳交 11 萬元保證金,若違令會被駁回上訴,另須支付訟費。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被指拖欠訟費,於 2020 年被頒令破產,其破產令原定於 2025 年 7 月自動解除。破產管理署代表反對自動解除郭的破產,指郭於破產期間賭博及漏報逾 9 萬元收入,要求延長破產期。案件周三(25 日)於高院聆訊。郭沒有出庭應訊,亦沒有法律代表。聆案官葉樹培最終下令延長其破產期 1 年 6 個月。
葵涌私營殘疾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在性侵女院友民事索償案敗訴,須向事主一方賠償逾 83 萬元。經事主一方入稟,張健華周一(12 日)被高院法官頒令破產。 原審時,法官信納張健華有性侵事主,亦批評張健華作供時的辯解「極之牽強」,裁定他非誠實證人。張早前就判決提出上訴被駁回,他稱將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又批評判決「不合法理」,形容法官「瞇埋隻眼」、「歧視」。 文字報道:https://bit.ly/45cm2Yq
葵涌私營殘疾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指 2014 年在辦公室內,性侵智障女院友,律政司終因事主無法作供而撤控。事主與母親其後入稟,向張健華及兩間公司循民事索償,獲裁勝訴,「康橋護理服務」須賠償 35.8 萬元,張健華須賠償逾 83 萬元。
事主及其母親去年 12 月再入稟,申請張健華破產,周一(12 日)在高院聆訊。法官陳健強聽畢雙方陳詞,指張就民事索償案所提上訴已被駁回,頒令張破產。(法律 101 文章)
張庭外表示,會繼續針對民事案提上訴,「上訴到終審法院都要上訴」、「聽日會遞表」。他又提到「破產都唔緊要,因為我冇錢」,並認為是「因禍得福」,「其他案件要破產官幫我追返啲錢……我 partner 拎走晒我啲錢」,反而對自己有利,「我仲安樂唔使自己做。」
張健華性侵案整合 院友在磨砂玻璃外拍到甚麼?法官為何拒納張的辯解?
葵涌私營殘疾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指在 2014 年在其辦公室內性侵智障女院友,惟因事主無法作供而最終撤控。事主與母親入稟向張健華及兩間公司循民事索償,獲裁勝訴,區院裁定被告公司「康橋護理服務」須賠償 35.8 萬元,張健華被裁定須賠償逾 83 萬元。事主及其母親去年 12 月入稟高院,申請將「康橋護理服務」及張健華清盤,高院上月頒令「康橋」清盤,周二(4 日)處理張的清盤呈請聆訊。
呈請方指,文件已齊備,指張沒就本案提出擱置或存檔反對誓章,認為可頒令張破產。張親自陳詞時稱「我反對」,指自己不懂法律程序,故沒有存檔文件;另指區院的案件尚未定案,「今日頒個命令唔係好適當頒布囉」。
張又明言,若該案不獲批准上訴許可,「我會一直上訴到終審法院,好明顯事實有少少偏頗…」、「我一定係要搞到底,我會爭取返自己權利…好多文件我唔識好多程序,俾律師蝦我咋嘛,所以我一定會上訴到底」。官下令將本案押後至 4 月 29 日再訊。
立法會議員何君堯的胞弟何君鑾 2024 年 12 月自行入稟申請破產。案件周二(11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聆案官何展鵬基於其文件準備妥當,正式宣布何君鑾破產。他周二親自出庭,戴著助聽設備應訊,官因應其聽力問題,安排他坐在證人枱應訊。
聆案官一併宣布何君鑾及其他十數名呈請人正式破產,又特別提到「因為香港經濟唔好,大把人破咗產喇,大把人排緊隊」,提醒各人留意破產管理署何時聯絡會面,可能數個月後才有回音。
法律101|甚麼是「破產」?
葵涌私營殘疾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指在 2014 年,在其辦公室內性侵智障女院友,惟因事主無法作供而最終撤控。事主與母親入稟區院,向張健華及兩間公司循民事索償,獲裁勝訴,張須賠償逾 83 萬元。事主及其母親上周五(27 日)入稟高院,申請張健華破產。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已排期於明年 3 月 4 日聆訊。
兩年前被頒令破產的高銀金融前主席潘蘇通,與相關公司「保萬國際」,被中國銀行追債,並要求將公司清盤。上訴庭去年拒絕潘及保萬申請暫緩執行清盤令,但批准他們就要求加入新證據提交文件。
上訴庭周三(14 日)頒下判詞,駁回潘及保萬提交新證據的申請。判詞披露,潘及保萬欲憑新證據爭議債權人中銀一方在貸款協議下沒有匯款,所以潘等作為擔保人,對涉案近 7 億元人民幣的債務沒有償還責任。
不過上訴庭指,新證據涉及新的爭議點,原審時並沒提出,但申請方在原審聆訊前已可取得相關新證據,故未能滿足法庭接納新證據呈堂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