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陸建廷認與12歲女童非法性交、拍裸照等 囚43月 官:利用事主性好奇犯案

律師陸建廷認與12歲女童非法性交、拍裸照等 囚43月 官:利用事主對性好奇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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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事主冀被告被判囚

區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先引述事主的創傷報告,指她事後沒創傷後遺症,毋須提供心理輔導,但事主對事件感到羞愧,有一定程度的負面情緒,希望抹去與本案有關的記憶,事主更冀法庭判處被告監禁。報告另建議事主家人,協助改善她的心理健康。

官續透露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母親向專家指,被告有穩定交往的女友,更曾在還押期間探望被告,惟被告則稱早在 2019 年已與女友分手。專家指兩人言詞不一致,被告亦前後矛盾,又指無法排除被告,會被青春期的女生性吸引。

官又指出,陸呈上親自撰寫的 48 頁求情信,內容包括他在還押期間所閱讀的書籍等,過去對慈善的貢獻等。

官:利用事主性好奇犯案
沒愛護關心事主

官判刑時指,被告與事主的對話大多環繞性,例如被告曾發訊息,問事主有否看過成人影片、甚麼類型的影片等,又沒有將對方介紹給親友,認為兩人並非建立認真、真誠的長遠關係,被告利用事主對性的好奇心犯案,以滿足其性需要。

官續指,指若被告真誠愛護、關心事主,必然會勸喻事主不要飲酒,及在性交時按事主意願使用安全套,做足安全措施。但被告不但建議事主,飲用酒精濃度高的茅台,更在性行為期間脫去安全套。

官又指,被告向事主自稱年紀為 28 至 29 歲,與年僅 12 歲的事主,存在明顯的年齡差異,兩人也沒共同興趣及生活圈子。加上被告案發時已有一定教育程度,惟事主仍年幼,未完全探索社會,亦沒有性經驗,官認為被告在本案扮演更積極、主動的角色,考慮被告認罪及對慈善的貢獻,判被告監禁 43 個月。

被告被控 5 罪

案情指,二人首次見面時,陸帶女童 X 到其寓所,要求與 X 性交。同月二人再次見面時,X 在陸的要求下再與他性交,起初陸有使用安全套,但及後脫下。X 感憤怒及指責陸,但陸繼續與 X 性交。陸亦於過程中拍下對方的裸照。

被告陸建廷(40 歲,報稱律師),共被控 5 罪,包括兩項「與年齡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兩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一項「促致未滿 16 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

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3 月 4 日、3 月 28 日,在青衣珀麗灣某單位與 12 歲的女童 X 非法性交;同日錄製 X 的色情物品,分別為 20 張照片;184 張照片及 9 段影片。另於 3 月 14 日至 17 日,促致 12 歲的 X 製作色情物品, 即以視像方式描劃 X 的乳房的一張相片。

DCCC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