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律師陸建廷於社交程式 Heymandi 認識 12 歲女童後,與對方性交及拍下裸照,陸早前承認 5 項「與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等罪,辯方周一(17 日)於區域法院進行進一步求情。暫委法官勞潔儀把案件押後至 12 月 4 日判刑,被告繼續還押。
辯方強調,被告與女童即使有年齡差距,但二人真誠相愛,女童亦主動向被告示愛,被告並非戀童癖。事件中被告沒有使用暴力,女童主動脫衣,同意性交。被告行為不涉金錢誘因及兒童性誘拐。
辯方:被告並非戀童癖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心理專家及精神科醫生報告。辯方引述精神科報告提到,被告並無戀童傾向,他認為當時自己與事主相愛,但他作為成年人亦應負責任。心理報告又提到,事主在事件中角色亦主動,被告明白事件可能對事主的潛在傷害,二人會面前已有情感連結。
辯方強調,被告已後悔,願負責任及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兩名專家均認為被告並非戀童癖,重犯機會低,被告過去亦只與成年女性交往。
官引訊息質疑被告非完全被動
針對被告與事主在事件中的角色,法官質疑,被告曾發訊息問事主有否看過成人影片、甚麼類型的影片等,其角色並非完全被動。
辯方強調,事主主動提出二人會面,又曾主動問被告家中有否安全套,當被告表示有,但自己對安全套敏感時,事主又回應「我又強姦唔到你」。事主又曾向被告發送色情片段,問被告「你有冇咁勁」,及曾主動發送自己的裸照。
辯方:不涉金錢誘因及兒童性誘拐
辯方另指,二人於社交程式 Heymandi 相識,但 Heymandi 本身只限成年人使用,被告一開始並不知道事主未成年,她亦曾自稱為 DSE 考生。直至二人會面前,事主向被告發送照片,被告才知悉她為 16 歲以下。事主主動提出發展戀愛關係,向被告示愛,叫被告成為其男友,二人為情侶關係。
事主在錄影會面提到﹐他們真誠相愛。被告亦視她為其女友,他們會談及日常生活,會一同用膳。被告行為不涉金錢誘因及兒童性誘拐(grooming)。
辯方續引述二人對話,指他們首次性交後,事主仍繼續問被告何時再會面。辯方另提到,二人性交時,事主亦主動脫衣,同意性交。而被告拍攝的裸照,亦非作商業用途,只用作個人觀看。
辯方:二人真誠相愛
辯方亦指,事主事後沒有創傷後壓力症,沒有影響其日常生活。即使二人年齡差距大,但仍真誠相愛,被告沒有誘拐、使用暴力。
辯方另提到被告的背景,指他年幼時父母離婚,跟隨父親生活,要與小學朋友分開。然後被告成績優異,於科大畢業後到中大修讀法律博士,再到紐約大學完成碩士課程,成為律師,是一所公司的非執行董事。他已被還押 18 個月,已屬嚴厲懲罰。還押期間被告父母經常探望他,被告與父母修復關係,獲家人支持。被告又曾撰寫書籍《一路陸遊到帖木兒汗國》。
辯方重申,被告擁有良好品格,又曾捐贈 100 萬元予皇馬基金會,讓兒童學習足球。法官關注有否捐款證明,辯方則指需時翻查資料。
被告被控 5 罪
案情指,二人首次見面時,陸帶女童 X 到其寓所,要求與 X 性交。同月二人再次見面時,X 在陸的要求下再與他性交,起初陸有使用安全套,但及後脫下。X 感憤怒及指責陸,但陸繼續與 X 性交。陸亦於過程中拍下對方的裸照。
被告陸建廷(40 歲,報稱律師),共被控 5 罪,包括兩項「與年齡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兩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一項「促致未滿 16 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
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3 月 4 日、3 月 28 日,在青衣珀麗灣某單位與 12 歲的女童 X 非法性交;同日錄製 X 的色情物品,分別為 20 張照片;184 張照片及 9 段影片。另於 3 月 14 日至 17 日,促致 12 歲的 X 製作色情物品, 即以視像方式描劃 X 的乳房的一張相片。
DCCC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