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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追7600元橫額移除費勝訴 前區議員歐志遠申上訴9.15裁決

律政司追7600元橫額移除費勝訴 前區議員歐志遠申上訴9.15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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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屯門區議員歐志遠,2021 年遭律政司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他於 2015 至 2019 年間,未經許可展示 24 幅橫額,要求他支付逾 7600 元移除費、利息及訟費等。法庭早前裁定律政司勝訴,歐不服裁決申請作廢,案件排期周二(29 日)處理。

歐表示,早前忘記出席審前覆核,後來才得知法庭在其缺席下,裁定律政司一方勝訴,亦不知道須在法庭頒令後 7 日內提出反對。他另承認,沒有按規例在橫額上印編號,但過往 20 多年一直沒問題,「全港區議員都係咁掛㗎啦」,不明白律政司、食環署等部門,為何要「花咁多人力物力,追咗成 7 年」。

律政司強調,法庭早已提醒歐「必須」出席審前覆核,加上他已簽署同意,不可能不知,又指被告事隔半年後才提出申請,對申索方不公平。律政司另否認近年才執法,指早年已曾就歐違規掛選舉橫額提告。審裁官稱需時考慮雙方理據,案件押後至 9 月 15 日裁決。
法庭在被告缺席下裁定律政司勝訴

申索人為律政司司長,代表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提出申索;被告為歐志遠。本案經聆訊後,原審暫委審裁官李英瑜在 2022 年 12 月,在歐缺席下,裁定律政司一方勝訴。歐須支付約 3100 元移除費用及 4500 元訟費,合共逾 7600 元。

歐周二在庭上指,律政司於同年 11 月要求延遲遞交文件,故他誤以為審訊會一併延期,亦忘記出席同年 12 月的審前覆核,直至 2023 年 1 月才得知,法庭當天已作出裁斷。

律政司指證據充足
被告執意繼續沒好處

律政司反駁指,法庭早前已提醒歐「必須」出席審前覆核,且他有簽署同意書,不可能不知道須應訊。律政司又指,歐須於法庭頒令後 7 日內申請作廢,但他事隔半年後才提出,對申索方不公平,並強調本案證據充足,若然歐執意繼續聆訊,對他沒有好處。

暫委審裁官鄺慧渝詢問歐,為何他在半年後才提出申請。歐解釋,「我哋唔係好似律政司咁專打官司」,不知道有限期,又直言不明白為何「律政司、食環(署)、路政(署)花咁多人力物力,為咗嗰 2 千幾蚊,追咗成 7 年」。審裁官更正,申索金額不止此數目,再問他是否同意法庭曾通知他出席審前覆核。歐重申,不知道必須出席。

被告:在任 20 多年都無問題
「係黑暴之後先選唔到」

針對涉案 24 幅橫額,律政司指歐沒按地政署規例在幅額上印編號。歐承認沒有印編號,但強調自己在任 20 多年,「係黑暴之後先選唔到啫」,過往一直都無問題。律政司否認近年才執法,指 2017 年曾就歐在 2012 年違規掛橫額提告。歐回應指,當年涉及選舉橫額,而本案橫額是活動宣傳,兩者性質不同,又直言「全港區議員都係咁掛㗎啦,我又無任何政治口號」。

申索書指,被告自 2015 年至 2019 年期間,未經許可在屯門多處展示 24 幅橫額,食環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第 104C 條移除,並多番向被告徵收移除費用,以及發出繳款通知書。由於被告沒有在限期前繳費,申索人遂入稟向被告追討移除費、過期附加費、利息及訟費。

SCTC1399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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