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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追7,600元橫額移除費勝訴 前區議員歐志遠申裁決作廢被拒

律政司追7,600元橫額移除費勝訴 前區議員歐志遠申裁決作廢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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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於 2021 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前屯門區議員歐志遠在 2015 至 2019 年期間,未經許可展示 24 幅橫額,要求他支付逾 7,600 元移除費、利息及訟費等。法庭早前裁定律政司勝訴,歐不服裁決申請作廢。

暫委審裁官鄺慧渝周五(15 日)裁決指,被告理應在聆訊後 7 天內提出作廢申請,但他事隔 5 個月才提出,屬嚴重延誤,又指這是其個人選擇,與人無尤。審裁官認為本案沒有勝訴機會,駁回申請,維持原審命令,另下令被告支付是次申請的 448.8 元訟費。

法庭在被告缺席下裁定律政司勝訴
被告申裁決作廢

申索人為律政司司長,代表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提出申索;被告為歐志遠。申索書指,被告在 2015 年至 2019 年期間,未經許可在屯門多處展示 24 幅橫額,食環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第 104C 條移除,並多番向被告徵收移除費用,以及發出繳款通知書。由於被告沒有在限期前繳費,申索人遂入稟向被告追討移除費、過期附加費、利息及訟費。

案件於 2022 年 12 月 5 日進行審前覆核,原審暫委審裁官李英瑜在歐缺席下,裁定律政司一方勝訴。歐須支付約 3,100 元移除費用及 4,500 元訟費,合共逾 7,600 元,他於 2023 年 5 月申請裁決作廢。

被告事隔 5 月申請裁決作廢
官指嚴重延誤、與人無尤

就缺席聆訊一事,被告早前稱以為審前覆核取消,正式審訊才是最重要,暫委審裁官鄺慧渝裁決時指,若被告不確定審前覆核日期,理應向審裁處查詢,認為被告缺席的理由牽強。審裁官續指,被告須於聆訊後 7 天內,向審裁處申請裁決作廢,但他聲稱自己因疫情沒有外出,亦沒有留意信箱,故不知道律政司勝訴,質疑說法有違常理。

審裁官再指,即使被告於 2023 年 1 月得悉結果,亦沒有即時提出申請,表示因疫情放寬後要處理業務,直至 2023 年 5 月才申請裁決作廢。她指,被告事隔 5 個月才提申請,屬嚴重延誤,亦是被告的個人理由及選擇,與人無尤,拒絕行使酌情權,批准被告的逾時申請。

官:被告沒在幅額上印編號
情況同屬未經許可展示橫額

針對涉案 24 幅橫額,被告同意其中一幅要移除,但另外 23 幅則沒問題,又指「其他區議員都係咁掛」。審裁官認為,即使橫額位置獲批,被告沒按地政署規例,在幅額上印編號,同屬未經許可展示橫額。

總括而言,審裁官認為申索人有充分證據,被告沒有勝訴機會,駁回其作廢申請,維持原審命令,另下令被告支付是次申請的 448.8 元訟費。

SCTC1399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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