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歲中學男教師被指多次非禮女學生,要求對方手淫及口交等,首次犯案時事主僅 14 歲。他經審訊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其餘 7 罪脫,周一(24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判監 18 個月,並須接受心理輔導。
辯方求情稱事件源於被告沒試過拍拖,見事主對他有好感,但他沒有不正常的性興趣。官引報告指,被告需社工跟進,讓他發展與年齡匹配者談戀愛的技巧。至於事主,創傷報告指她過往有扭曲的價值觀,事後感世界不安全,官稱祝福她盡快走出陰霾。
報告:被告需社工跟進
被告鄭漢斯被裁定罪成的兩項非禮罪,皆發生於 2020 年、事主約 14 至 15 歲時,指他在停車場詢問事主「想唔想試吓掂吓我下面」,並引導對方的手接觸自己陽具,再為自己手淫至射精;以及在校內要求事主為他手淫及口交。(詳見報道)
法官林嘉欣周一引被告的心理報告,指他在與年齡匹配的人談戀愛一事上有困難,他在師生權力不對等、違法行為不獲社會接受兩事上欠缺洞察力,要社工跟進和支援,讓他發展與年齡匹配者談戀愛相關技巧。
創傷報告指事主
過往價值觀扭曲
事主的創傷報告則提到,她有扭曲的價值觀和世界觀,認為若對方關心自己,自己就要接受對方帶給自己的傷害,她直至公開此事,才開始認識這些觀念是扭曲,而在她成長關鍵期遇到這些事令她有感世界不安全、不值信賴,例如認為無論外界有多和善,最終都可能傷害和背叛她,這幾年間曾傷害自己,也曾陷極度無助的狀態。
法官就此稱,事主的心靈康復道路漫長,「本席只能祝福她,盡快走出陰霾」,囑有需要時尋協助。
官引判例:老師非禮學生
情節輕也須判監
法官其後援引上訴庭「吳浩南案」(CAAR6/2021)判例,指涉及老師猥褻侵犯學生的案件,即使情節輕微,即時監禁仍是無可避免。
官指,再參考「曾昭德案」等案例羅列的量刑考慮因素,例如本案被告與事主年紀相差 11 年、雙方是師生關係、被告行為猥褻程度和事主所受創傷,決定就兩罪以判監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沒任何減刑因素,但基於量刑整體性,把其中一罪的 6 個月分期執行,亦即總刑期 18 個月。另根據報告建議下令為被告安排心理輔導,作為更生一部分。
辯方:被告沒不正常性興趣
辯方周一判刑前,就被告的報告求情指,被告沒有任何心理疾病或不正常的性興趣,例如沒孌童癖、對女性沒敵意、沒衝動行為,另沒性罪行紀錄,重犯機會屬中至低度。
辯方續指,被告與事主發展這段關係,源於被告當初也沒試過拍拖,見事主對他有好感,「令到佢(的錯誤念頭)戰勝道德同埋邏輯上面判斷」,現時回想已感愚蠢和後悔,也後悔事件為家人帶來負擔。
辯方引述被告胞姊的求情信,指他為人老實善良,也孝敬父母,案發後不可再教書,但沒放棄自己,選擇到理大進修醫療化驗科學碩士。至於朋友的求情信則提到,被告案發時情況與平日所認識的他不同,希望可盡量輕判。
辯方最後指,被告與事主是師生關係,絕對不應如此發展,但提出被告案發時年輕才如此不智,希望法庭考慮他在此事上有真誠成長、深刻反省而盡量輕判。
被控 9 項非禮罪
被告鄭漢斯(起訴時 30 歲,教師),被控 9 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控方指時間橫跨 2019 年至 2024 年,即事主約中二至中六。
控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 日非禮 14 歲女童 X,2020 年 5 月到 6 月間及 2020 年 10 月間非禮 15 歲女童 X,及 2022 年 6 月到 8 月間、2023 年 3 月間、兩次於 2023 年 8 月間、2024 年 1 月 23 日及 2024 年 6 月 6 日非禮 X。
DCCC88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