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案,周四(23 日)展開第 18 日審訊,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控方指,事主案發時未成年,加上首遭家人以外的人觸摸身體,反應未必如成年人,沒大叫、逃跑屬合理,且她視施為男友,順從對方意願性交非有違常理。
辯方則指,事主稱憂慮區議員身份會「走入社區,走入人群」,報警具逼切性,惟事主對選舉事項漠不關心,質疑情況不合常理。辯方又指,X 作供期間添加、創作情節,案情存在很多「內在不可能性」。官聽畢陳詞,押後案件至 9 月 14 日裁決。
控方:事主非在施駿興參選時報案
主控、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指,被告施駿興在本案兩項指控發生時,即 2008 年高山道公園非禮事件及 2011 年非法性交事件,分別知悉事主 X 正就讀小學及尚未年滿 16 歲,故年齡並非本案爭議點,案件取決於法庭接納 X 的供詞還是辯方案情。
歐陽續指,辯方對 X 報案目的說法有矛盾,辯方曾指「既然 X 要報復,應該喺被告參選區議員嘅時候去報警」,以便影響施的參選計劃,惟正因 X 沒作出相應行為,證明 X 並非為了阻礙或破壞施的參選計劃。

控方:X 沒大叫、逃跑屬合情合理
歐陽指,辯方質疑 X 案發時沒求救、逃走、向他人講述事件,惟案例指「每一名性侵案件投訴人嘅反應都係不一」,X 在 2008 年及 2011 年均尚未成年,「一位未成年女孩子面對呢啲唔係常見事情,作出反應未必好似一位成年人」。
歐陽續指,X 供稱在 2008 年非禮事件發生時,認為施駿興可信任,是首次遭家人以外的人觸摸身體,也是首次前往高山道公園,因此 X 沒大叫、逃跑屬合情合理,「喺一個陌生環境,女孩子點樣知道可以逃跑去邊個方向」。
歐陽又指,X 作供時亦剖白與施發生性行為的原因,稱她當時年僅 13 歲,也是第一次拍拖,施講及「回禮」、「玉帛相見」等「似是如非」的說話。控方認為未成年的 X 視施為男友,「順從被告心意唔係有違常理」。
控方:涉案相片地點非休憩處
就本案爭議 X 與施駿興在 2008 年合照的地點,歐陽指,X 和曾陪同她到高山道公園視察的女警,均供稱公園有些變化,認為兩人證供沒不一致,邀請法庭「唔好無限放大拍攝地點」,強調 X 認為該公園的景象與她的記憶相近。
官關注,控辯對非禮地點的理解「南轅北轍」,控方指稱是高山道公園,辯方則稱是差館里休憩處。歐陽回應,施供稱前往 X 小學後巧遇 X,兩人於是在休憩處拍攝相關相片的說法不可信。
歐陽指出,施提及話劇綵排期間與 X 的對話屈指可數,沒意思與 X 成為朋友甚或情侶,但在此情況下,不可能衍生拍攝相片、交換聯絡方式的情況。加上施亦認為相片不合適,「似乎角度顯得有啲親密」。

控方:施駿興前僱主供詞
無法支持施說法
就 X 盤問後向警員稱找到新證據一事,歐陽指,希望法庭考慮 X 不是一個經常出現在法庭程序的人,故此當她發現新資料後,不知如何處理,才作出聯絡警員的舉動,強調 X 在盤問下不受動搖,邀請法庭裁定 X 為誠實可靠的人。
至於辯方證人、施駿興前僱主李智偉的供詞,歐陽指,李承認不會全時間「睇住」施,包括施在 2008 年 11 月下旬,即非禮控罪日期,會在甚麼地方、做什麼事,故李的證供無法支持施供稱 11 月下旬正處理其他項目,不會在 X 學校出現,不會與 X 有任何交流的說法。
針對辯方證物、涉案話劇的綵排日誌,歐陽指,該日誌並非記錄出席與否之用,施亦供稱沒出席部分日誌提及的日子,而李智偉作為日誌的製作人,也供稱日誌沒更新額外彩排的日期。控方認為,法庭無法依賴日誌判斷施的行蹤,李智偉的供詞也不支持施的說法,反而突顯兩人供詞的出入,邀請法庭裁定施不可信及不可靠。
辯方:事主稱報警具逼切性
惟對施參選漠不關心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陳詞指,X 在作供尾聲,自行搜尋與本案有關的文件,其後向調查警員指找到新證據可推翻辯方案情,惟需更改非禮控罪日期。林認為,「淨係單憑呢樣嘢,可以大大質疑 X 小姐嘅誠信,佢嘅供詞是否可信、可靠,係咪背後有啲其他嘅目的」。
就 X 報案原因及時間,林強調不是指控 X 為了報復、破壞施駿興選舉大計而報案,如若按 X 的說法,即憂慮區議員身份會「走入社區,走入人群」,有報警逼切性,X 不可能不留意報案時,選舉是否開始、施有否當選,形容 X 對此「漠不關心」,認為情況絕對不合常理。
林續質疑,兩人在小學話劇演出相識,至 2011 年拍拖時,X 不可能不知施的工作會「走入人群」,甚至接觸學生。即使 X 供稱在 2017 年才投身社會,此前性格不夠成熟,不知被告帶來的危機,但直至 2024 年報案時的 7 年間均沒報警。
辯方:X 穿冷衫、領呔難以解開
林指,X 在作供期間添加情節,甚至創作情節,例如 X 供稱非禮事件後,曾着胞姊「趕走」施,但 X 的口供從沒提及此經歷,X 更在庭上稱胞姊對 X 與施的情況漠不關心。林質疑情況不合理,認為 X 供述的情況沒發生,導致 X 無法在庭上「完整創作」。
林續指,本案案情存在很多「內在不可能性」,不能以事隔已久、失去記憶解釋,並舉例指非禮發生時,X 除了穿着校服裙,亦穿有冷衫、領呔,認為施難以解開校服衣鈕非禮 X。加上「一個男性喺公眾地方,做咁大動作去非禮」, X 卻供稱沒感覺到男方有「興奮狀態」。
林又指,X 供稱對非禮感生氣,事後不回覆施的訊息、不接通施的來電,惟 X 兩年後態度「180 度轉變」,自掏腰包觀看施主理的舞台劇《回憶是美好的!?》,更在舞台劇完結後與施對話,及跟隨施到後台,認為情況不可能發生。
林另指,X 供稱兩人性交約 30 分鐘,當日至晚上 7 時 30 分才離開施的住所,惟辯方呈上的相片顯示兩人正乘搭西鐵綫,質疑「點解又會同一時間喺地鐵車廂上,又會喺屋企入面,呢個係不能解釋到」,認為應將疑點利益歸於施。
案件於去年開審
本案自去年 9 月 15 日開審,事主 X 於今年 4 月 1 日完成 7 日作供,稱 2008 年因校慶話劇公演而結識施駿興,施在某日放學後帶她到公園,閒聊期間施着她坐在施大腿,並伸手入校服撫摸胸部,事後兩人合照。兩人在兩年後重遇並成為情侶,施曾稱「兩公婆要玉帛相見」,兩人最終在施住所發生性行為。
施駿興則於今年 5 月 15 日完成 5 日作供,否認曾在公園非禮 X、與 X 發生性行為,以及要求對方「回禮」,表示被指稱非禮當日兩人曾在差館里休憩處合照,相中「嘟嘴」屬個人習慣;被指稱性交當日則與同事在家工作至傍晚,其後外出與 X 吃飯。
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