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女童及非法性交 事主供稱事發時為情侶、施不時要求性交

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女童及非法性交 事主供稱事發時為情侶、施不時要求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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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案件由區院法官陳廣池審理。

控方:被告案發時為話劇班導師助手

控方周一讀出開案陳詞,指事主 X 於 2008 年 9 月起,參加小學的話劇表演排練,而被告施駿興為導師的助手,因而與事主相識,兩人私下有透過電話聯絡。

控方續指,同年 11 月下旬,施到小學接當時年僅 11 歲的 X,帶她到土瓜灣高山道公園,兩人坐在長凳上聊天,期間施著 X 坐在其大腿上,施亦伸手入她的校服內,並在胸圍下撫摸,以及親吻她的頸及耳部。

控方:施與事主性交時沒戴安全套

控方指,X 事後嘗試避開施,並以不同藉口拒絕與施⾒⾯。直至 2010 年 10 月 16 日,X 與友人觀看話劇時遇到施,兩人遂到後台聊天,其後兩人續透過短訊聯絡,不久成為情侶。

控方續指,兩人交往期間,施多次明示或暗示欲與 X 進行性行為。至 2011 年 2 月 14 日情人節,施買禮物送給 X,並著 X 於同年 3 月 14 日「回禮」,以及前往施當時位於天水圍的住所。

控方又指,X 於 3 月 14 日前往施的單位,當時單位內只有施,兩人進入房間並躺在床墊上聊天,施其後開始擁抱和親吻 X,並脫下兩人的衣物,親吻 X 身體不同部位及撫摸其陰道,亦捉住 X 的右手替自己手淫,施後來在沒戴安全套的情況下,與事主性交。

2012 年 2 月開始,X 發現施對其態度有變,其後查看施的相機,發現施與另一名女子自拍,施在 X 質問下透露該女子是他的女友,施最終要求與 X 分手。

事主作供:被告索電話號碼
與對方關係曖昧

控方先傳召 X 透過視像作供。X 指,2008 年就讀小六時,參加學校的 50 週年校慶公演,故每周四放學後需與 20 至 30 名學生參加約 2 小時的話劇班,直至公演,而被告施駿興為話劇班導師向展鴻(音譯)的助手,她與施每周都會在話劇班見面。

X 指,施於同年 10 月起,會在排練期間「不時望住我,都會主動過嚟同我傾偈」,又在小休時主動向 X 索取電話號碼,兩人續開始透過電話及 SMS 聯絡,形容當時「我同佢(被告)係曖昧嘅關係」,並解釋指施於每周排練都會買橙汁予 X。

施駿興周一到區院應訊。(《法庭線》記者攝)
施駿興周一到區院應訊。(《法庭線》記者攝)

官問事主沒發聲反抗原因
事主稱猶豫需配合大人、反應唔切

X 供稱,2008 年 11 月某日,施駿興接她放學,引施稱「帶我(X)去一個地方」,X 隨施至高山道公園,X 形容當時公園附近無人,兩人坐在木凳上閒聊,「係緊貼大家,冇咩距離」,X 講及其家庭及學業,施則分享其工作及感情,期間 X 得知施當時有拍拖 4 年的女友,而施會與女友發生親密行為。

X 續指,兩人談天約一小時後,施著 X 坐在其大腿上,X 遂「順應佢(施)嘅要求」,以背向的方式坐在施的大腿上,其後施伸手入 X 的校服內,前後摸 X 的胸部約 2 分鐘,亦吻 X 的頸和耳。X 表示,當時對施摸其胸部感到不舒服,故嘗試以右手手踭及膊頭「輕輕鬆開佢(施的手)」,「好似鬆踭咁樣」,惟施並無理會。

法官陳廣池關注,X 有否「出聲表示唔想」。X 指,「當時得我同佢(施),我唔敢出聲,因為我覺得當時佢對我嚟講都係個可以信任嘅人」。

法官再問 X 不敢發聲的原因。X 解釋:「我喺度諗會唔會係個大人正常嘅行為,因為佢比我大個,所以我要配合佢…佢想做嘅行為,我就畀佢去做」。X 於午膳後作供時補充,「當時反應唔切,第一次遇到呢啲情況,俾一啲屋企人以外嘅人摸到自己嘅身體」。

事主:看話劇時重遇被告、成為情侶

X 供稱,她因「驚再俾佢(施)摸」,在事件後有嘗試避開施駿興,避免與他在學校以外私下聯絡,但施仍然不時聯絡她要求見面,更一度在 X 的住所樓下等待多個小時。

X 續指,直至 2010 年 10 月,在社交媒體上發現施宣傳其劇團的舞台劇,故與其友人同行觀看,在謝幕時與施相遇,施在散場後帶 X 到後台,兩人寒暄數句,期間施「有問我冷氣凍唔凍」,並脫下其外套予 X,施一度捉著 X 的手。X 形容當刻「有啲心動同被關注嘅感覺」,兩人其後發展為男女朋友的關係。

事主:被告不時明示希望性交

X 指,兩人交往外出時都會拖手、擁抱和親吻,施駿興有時亦會在街上較隱蔽的位置撫摸其胸部同陰部。

X 續指,兩人某日以 SMS 交談時,X 透露欲前往洗澡,施駿興則回應「兩公婆要玉帛相見」,惟 X 當時不解「玉帛相見」,搜尋後得知是「暗示性行為嘅方式」。

X 補充,施在兩人交往期間不時明示希望與 X 發生性行為,指施曾稱「我哋呢種關係有呢啲行為好正常,如果我哋唔做嘅話,我就係唔夠愛佢」。

事主:性交時被告沒戴安全套

X 指, 2011 年 2 月 14 日,施駿興贈送一盞玫瑰花形的燈予 X 為情人節禮物,並著她要於 3 月 14 日「回禮」,而施當時稱「3 月 14 日係白色情人節,我哋需要啲白色嘅嘢嚟慶祝」。

X 續指,「當時我已經心中有數,知道佢想同我發生一啲性行為」,「問心嗰句係唔想(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但係當時覺得關係尚算穩定,所以都想滿足佢嘅需要,硬住頭皮去做呢件事」。

最後 X 在 3 月 14 日應約前往施位於天水圍的住所,期間兩人在沒有安全套下,發生性行為約 15 分鐘,她同意是自願與施發生性行為。

被告為元朗區議員

被告施駿興(37 歲)被控一項非禮及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 11 歲女童 X。他另被控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根據民建聯網頁資料,施駿興於 2019 年時曾任第八屆青年民建聯副主席。施另亦是立法會議員馬逢國辦事處助理。施現任職元朗區議員,沒有報稱政治聯繫。

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