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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誕嬰後衣物塞口棄垃圾桶 中六女認殺嬰罪候判 辯方指被告自責欲「以命換命」

校內誕嬰後衣物塞口棄垃圾桶 中六女認殺嬰罪候判 辯方指被告自責欲「以命換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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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9 月,中六女生上課期間,到校內廁所誕下女嬰。她稱因不想嬰兒哭泣,用衣物塞住其口,並將嬰兒放入袋中及棄置在垃圾桶旁,及後路人經過揭發事件,救護員到場發現嬰兒四肢僵硬、沒有呼吸及脈搏。女生被控謀殺罪及屬交替控罪的殺嬰罪,周四(4 日)承認殺嬰罪獲控方接納。

辯方求情指,被告生長於破碎家庭,事件對被告而言,是一個可怕的經歷,又指根據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有欲以自己性命換取嬰兒性命的自責想法。辯方亦引述女嬰生父指,他認為坐牢的人應是自己而非被告。法官李素蘭指本案是一場悲劇,認同被告當時所面對的處境確實困難。她將案件押後至 5 月 25 日判刑,應辯方要求索取感化報告,女生續准保釋。
被告原被控謀殺
認交替殺嬰罪獲控方接納

被告 T.Y.M,被控謀殺罪及屬交替控罪的殺嬰罪,指她於,或約於 2020 年 9 月 22 日,在天水圍謀殺不足 12 個月及未命名的女嬰,即用衣物塞住其口。她承認殺嬰罪獲控方接納,法庭早前禁止傳媒報道被告身分,包括其姓名、就讀學校及年齡。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女子如因故意作為或不作為,導致其不足 12 個月大的嬰兒死亡,而在該作為或不作為發生時,女子仍因未從分娩該嬰兒的影響中完全復原,或因分娩該嬰兒後泌乳的影響而致精神不平衡,便屬於殺嬰罪。其刑罰與誤殺罪一樣。

案情指被告為阻女嬰哭泣
以衣物塞其口及棄垃圾桶

案情指案發當日,就讀中六的被告上體育課時感痛楚,遂前往洗手間,於廁格內誕下女嬰。被告為了阻止嬰兒哭泣,遂用毛巾及體育服包住她,並用衣物一部分塞住其口,將她擺入一個藍色袋中,並暫放在學生休息室,然後返回課室繼續上課。惟被告再感不適,前往醫療室休息,其後將裝有嬰兒的袋放入背囊,於下午 1 時半離校,她指當時已聽不到嬰兒聲音。

案情續指,被告將裝有嬰兒的袋,棄置在垃圾桶旁後回家,過程被一名路人目睹。翌日凌晨 4 時 15 分,一名晨運人士經過上述垃圾桶時,發現涉案藍色袋,並用木條翻開,看到嬰兒頭部遂報警。救護員到場看到嬰兒屍體染血、仍然連著臍帶、四肢僵硬、身上有瘀痕及頭骨凹陷,沒有呼吸及脈搏,其口中有 5 厘米乘 3 厘米的衣物,身上亦有螞蟻爬行。

辯方指被告誕嬰後
受創傷後壓力症影響

同日驗屍報告顯示,女嬰出生時沒有先天疾病,死去半日至一日,死因為窒息。警方往學校調查,清潔工指涉事廁格有血跡,但以為是經血已清走。警方藉袋上血跡,驗出 DNA 屬被告,她被捕後表示,後期才知悉自己懷孕,又承認因不想聽到嬰兒哭聲,故用衣物塞住其口。

警方另尋獲嬰兒生父、被告前男友 Y,他承認在沒戴安全套下,多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但不知道對方懷孕。

辯方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感劇痛後聽到「嘭」一聲,其後看到血湧出、嬰兒跌在馬桶內,當時她深深恐懼,其精神狀態受創傷後壓力症徵狀影響。控方精神科醫生則指,不同意被告患創傷後壓力症,但指她在嬰兒出生後感抑鬱及罪疚感,身心受到壓力,精神狀態未能完全恢復,導致事件發生。

女嬰生父稱自己才應坐牢
官:一場悲劇、被告處境確實困難

被告在庭上聞畢案情,以紙巾拭淚。辯方求情指,被告生長於破碎家庭,缺乏父母的關愛,認為事件對被告而言,是一個可怕的經歷。辯方續指,被告當時在校內感到疼痛、害怕,腦中一片空白,只記得零碎事發經過。

辯方又呈上多封由師長、朋友撰寫的求情信,指他們對被告讚賞有加,稱被告有做義工及有悔意。女嬰生父 Y 亦指,認為坐牢的人應是自己而非被告。辯方形容上述求情信內容令人感動,又引述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有欲以自己性命換取嬰兒性命的自責想法,任何人看到報告都會深表同情,並希望法庭索取感化報告。

法官李素蘭指,本案是一場悲劇,認同被告當時所面對的處境確實困難。她將案件押至 5 月 25 日判刑,應辯方要求索取感化報告,被告續准保釋。

HCCC2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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