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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警方後須停職接受紀律聆訊 檢控主任指偏頗申司法覆核 高院拒批許可

投訴警方後須停職接受紀律聆訊 檢控主任指偏頗申司法覆核 高院拒批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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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東區裁判法院高級二級檢控主任黃華芬,被指 2019 年以「法庭檢控主任會」主席名義,去信時任律政司長鄭若驊及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投訴警方說謊,在 2021 年遭停職,並須接受紀律聆訊。

黃爭議在聆訊中擔任檢控及法律顧問的兩名大律師,未申報來自同一辦事處(chamber),遂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聆訊委員會主席認為相關安排沒偏頗的決定。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周五(11 日)頒下判詞,拒頒覆核許可,並下令申請人支付訟費。

判詞引大律師公會意見,指大律師縱同一辦事處亦獨立。法官指,單憑兩大狀出自同一辦事處,不足以構成有偏頗的結論,而涉事兩大狀亦沒聆訊結果的決定權,裁定申請人的理據沒合理可供辯之處。
判詞:黃發 3 電郵後公務員局調查
涉質疑警方拘捕行動動機

判詞交代本案背景指,申請人黃華芬涉在 2019 年 9 月 2 日、2020 年 6 月 4 日及 12 月 24 日,先後去信時任律政司長鄭若驊、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或律政司全體同事、全體警察總督察,內容引起公務員事務局展開調查,2022 年正式對他展開紀律聆訊。

判詞提及,2019 年 9 月的電郵中,黃聲稱警方謊報 2019 年 8 月 30 日拘捕行動的動機。翻查資料,當日警方拘捕多名立法會議員或社運人士,包括鄭松泰、區諾軒、譚文豪、黃之鋒、周庭、陳浩天等。

2020 年 6 月的電郵,黃則提及「這是最後一個《國安法》未生效的六月」(dated this the last June for before the enactment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至於同年 12 月的電郵,黃則被指發出跨部門電郵前,沒請示上級。

申請人 2022 年紀律聆訊 14 日
期間爭議兩大狀沒申報屬同一辦事處

判詞指,申請人在 2022 年 1 至 9 月紀律聆訊共 14 日,期間因申請人質疑,聆訊中擔任檢控及法律顧問的兩名大律師,未申報來自同一辦事處(chamber),予人偏頗之嫌,遂要求兩人交代,他們共事多久、曾否是大學同窗等,但聆訊委員會主席認為無關,亦不同意申請人指有偏頗,決定繼續聆訊。黃不服並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主席決定。

判詞引公會意見
指大律師縱同一辦事處亦獨立

高院法官高浩文指,一般這類爭議毋須大篇幅交代理據,但認為有需要澄清常人對同一辦事處的大律師,在角色及獨立性上的誤解。最終他撰共 22 頁、長 63 段判詞。

判詞引用大律師公會呈交的意見,指大律師受條例規管及有專業操守,即使是同出一辦事處,亦獨立於對方。判詞後記指,同一辦事處的大律師財政獨立,有時更會是競爭對手,有別於會共享收入成果的律師。

判詞:單憑屬同一辦事處不足構成偏頗
涉事兩大狀沒聆訊結果決定權

判詞認為,單單出任檢控及法律顧問的大律師出自同一辦事處,不足夠構成聆訊有偏頗的結論,而申請人也沒足夠證據指有偏頗,反附上毫不相關的新聞稿當理據。

法官又指,兩名涉事大律師都沒有聆訊結果的決定權,即使在是次聆訊中,委員會主席沒法律背景,由該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但最終決定權仍在主席手上。法官因此裁定,申請人的理據沒合理可供辯之處,拒批出覆核許可,並下令申請人支付訟費,金額將在雙方以書面方式陳述及回應後再訂。

HCAL89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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