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6 月 4 日,一輛校巴於沙田大涌橋路失事,衝落城門河邊單車徑,車上學生及保姆等 25 人受輕傷。57 歲校巴司機 2022 年 7 月初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周二(1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5 個月、停牌 18 個月。 法官彭中屏批評,被告的行為魯莽、自私,不但故意忽略交通標誌,而且欲以高速越過數架車輛,把車上學生置於危險之中,辜負他們對被告的信任。
被告獲涉事 2 兒童家長撰求情信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任職巴士司機逾 10 載,在事件中脊椎嚴重受傷,需住院一個月,至今仍不時受後遺症影響,不能久坐,亦難以入眠,須以拐杖協助步行,另有其他不同程度的毛病。
法官續指,辯方強調被告自知做錯,有強烈罪惡感,雖曾向警方聲稱校巴的煞車系統有問題,但其後接受系統運作正常的結論,相信他並非故意說謊。
法官又稱,被告獲 2 名涉案學童家長撰寫求情信,形容他富責任心,望法庭考慮到傷者沒有受嚴重傷害,酌情輕判。
官:欲高速超車 乘客受輕傷純屬幸運
法官判刑指,案中行車紀錄機顯示,事發時車速較正常高,被告身為專業司機,不可能不知道如遇上事故,難以即時煞車應對。
法官續指,被告的行為魯莽、自私,亦不顧他人,不但故意忽略交通標誌,而且欲以高速越過數架車輛,把車上學生置於危險之中,辜負他們對被告的信任。
法官又指,案中乘客受輕傷純屬幸運,難以想像他們當時有多驚恐,又指案中車輛嚴重損毀,不少道路設施遭破壞,屬加刑因素。
官拒判社服令或緩刑
對於辯方的建議,法官稱被告的身體狀況無法履行社會服務令,故不會考慮。至於緩刑,法官指無證據顯示,被告的身體狀況嚴重到無法入獄,且懲教署亦有為在囚人士提供醫療服務。
法官認為,危駕乃嚴重罪行,可引致嚴重後果,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判監是唯一合適的刑罰,遂以 9 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但法官考慮到被告及時認罪、在事件中受傷等,決定扣減部分刑期,終判囚 5 個月,並下令停牌 18 個月。
案情:快速切 3 線後失控衝單車徑 致 25 人輕傷
陳金棠(57 歲,校巴司機),被控在沙田危險駕駛一輛車牌為 UZ 2840 的公共巴士。
案情指,2021 年 6 月 4 日下午 1 時許,被告駕駛涉事校巴,在有 5 條行車線的大涌橋路,從左 2 線快速切至最右線,其後以接近時速 70 公里,撞向火炭路交界處的交通燈,再失控左衝落城門河旁的單車徑。
當時校巴上載有 55 人,主要為小二學生。車上 23 名學生及 1 名保姆,以及另一私家車的男司機,共 25 人受輕傷,全部接受治療後即日出院。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患癌
被告 2022 年 7 月 4 日在區院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辯方當時求情指,被告患肝癌,依靠藥物維生,而他作為職業司機 10 年,只是在 2017 年有一次被定額罰款的交通紀錄,駕駛紀錄良好。
DCCC 13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