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1 月,一名校巴司機在薄扶林道駕駛校巴時涉撞倒途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周五(2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
控方指,需時索取法律意見,同時須考慮案件需否轉介更高級別法院,申請押後至 10 月 2 日再訊,獲裁判官鄭潤聰批准。被告獲准以 1 萬元保釋,期間須交出車牌,不得離開香港。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今年 1 月,一名校巴司機在薄扶林道駕駛校巴時涉撞倒途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周五(2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
控方指,需時索取法律意見,同時須考慮案件需否轉介更高級別法院,申請押後至 10 月 2 日再訊,獲裁判官鄭潤聰批准。被告獲准以 1 萬元保釋,期間須交出車牌,不得離開香港。
2018 年 12 月北角發生致命車禍,一輛校巴疑因沒拉手掣,溜下斜路釀 5 死 2 傷,司機其後承認未拉手掣的傳票控罪,罰款 2000 元。事件於 2022 年展開死因研訊期間,律政司申請押後,稱需時調查是否涉嚴重罪行,同年再控告司機危駕致死等兩罪。辯方質疑涉一罪兩審,早前申請永久擱置法律程序(另見 101 報道) 。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周三(19 日)下令永久擱置聆訊,並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判詞指,控方在首次檢控前已獲悉所有事實證據,兩次檢控均由「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事實」導致,裁定第二次檢控違反「免受雙重損害」原則,又指兩次檢控的罪責及罰則有嚴重差異,控方於首次檢控時,應以最嚴謹態度考慮適當控罪。
法官批評,控方將「一罪兩審」及「免受雙重損害」的原則混淆,援引不適用的案例,質疑「有誤導法庭之虞」,又指控方對辯方「用了極之冒犯及嚴厲的用語」,例如批評辯方「混淆視聽」,官斥指控全無基礎,其實是控方陳詞完全違反相關法律原則。
2018 年 12 月北角發生致命車禍,一輛校巴疑因沒拉手掣,溜下斜路釀成 5 死 2 傷。死因庭就事件展開研訊期間,律政司稱需時調查是否涉嚴重罪行,研訊押後。至 2022 年 9 月,66 歲司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周一(22 日)於區域法院處理相關法律爭議。法官謝沈智慧聽畢陳詞,押後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原訂於今年 7 月及 8 月的預審和審期取消。
被告早前已就此事被票控沒有拉妥手掣,及後再面對危駕致死等罪。辯方陳詞指,本案涉及一罪兩審、濫用法律程序,令被告未能獲公平審訊,應終止聆訊。控方則強調,本案於死因研訊時獲額外新證供,事關重大,才作出檢控決定。
2018 年 12 月北角發生致命車禍,一輛校巴疑因沒拉手掣,溜下斜路釀成 5 死 2 傷。死因庭就事件展開研訊,原於 2022 年 5 月裁決,惟律政司稱需時審視證人供詞,調查是否涉嚴重罪行,研訊一再押後。
至 2022 年 9 月,即由事發起計逾 3 年,現年 66 歲司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周四(5 日)於區域法院聆訊。辯方表示被告不認罪,並申請於 2024 年 5 月 30 日,處理永久終止聆訊的法律爭議;控方則反對永久終止聆訊,但同意以一天處理爭議,申請獲法官彭中屏批准。
審前覆核定在同年 7 月 25 日,案件將於 8 月 30 日開審,為期 6 天。被告續准以 1 萬元保釋。
2018 年 12 月北角發生致命車禍,一輛校巴疑因沒拉手掣,溜下斜路釀成 5 死 2 傷。死因庭就事件展開研訊,原於 2022 年 5 月裁決,惟律政司稱需時審視證人供詞、調查是否涉嚴重罪行,研訊一再押後。 事隔逾 3 年,現年 66 歲的司機被落案起訴 5 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 2 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周四(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裁判官王證瑜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至 11 月 10 日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以 1 萬元保釋。 被告出庭時撐拐杖、步伐緩慢,由親友攙扶。辯方透露被告現時情況,由涉案意外引致。
2021 年 6 月 4 日,一輛校巴於沙田大涌橋路失事,衝落城門河邊單車徑,車上學生及保姆等 25 人受輕傷。57 歲校巴司機 2022 年 7 月初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周二(1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5 個月、停牌 18 個月。 法官彭中屏批評,被告的行為魯莽、自私,不但故意忽略交通標誌,而且欲以高速越過數架車輛,把車上學生置於危險之中,辜負他們對被告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