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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控《立場新聞》及鍾劍華誹謗 官指鍾逾 14 月未繳費 失陪審團審理權利

梁振英控《立場新聞》及鍾劍華誹謗 官指鍾逾 14 月未繳費 失陪審團審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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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副主席、前行政長官梁振英,2018 年入稟高等法院,控告理大前助理教授鍾劍華及《立場新聞》誹謗,案件早前決定交由陪審團審理,預計於 2023 年開審,提出申請的鍾需在限期前繳交有關費用。鍾劍華一方其後表示,因律師疏忽、延長繳款沒有損害各方的利益等理由,因此向法庭申請延期繳款。但梁振英一方反駁指,鍾失去權利要求陪審團參與審訊,且《立場新聞》已無法律代表,又指對梁的指控或觸犯國安法。

高院法官歐陽桂如周五(23 日)頒下判詞,指鍾已逾期繳款超過 14 個月,無法說服法庭再作延期,因此早前三方同意下作出的命令失效,鍾自動喪失要求設陪審團的權利,考慮到主理法官或需對《立場新聞》作必要引導,可能會引起質疑,最終駁回鍾的申請。

法官在書面判詞指,2019 年 11 月 8 日,司法常務官在與訟三方同意下,下令本案交由陪審團審理,排期於 2023 年 8 月 7 日開審,預計需時 15 天。根據《陪審團條例》第 15 條,申請方鍾劍華需於同年 2 月 1 日前,支付陪審團開支的款項,惟鍾未有在限期內繳交。

法官續指,鍾一方於 2022 年 7 月 7 日、即逾期超過 14 個月後,向法庭申請延期繳費,理由包括事務律師疏忽、除非有特殊情況,法庭不應擱置有關命令,以及延長付款時間沒有損害各方的利益等。

梁振英一方:梁身為全國政協副主席
任何涉對其指控均可能違國安法

梁一方則反對指,由於鍾未有如期繳費,已失去權利要求設陪審團審訊,又列舉過往 3 年情況有變,包括鍾不在香港,《立場新聞》不再有法律代表,加上梁身為全國政協副主席,任何涉及其指控均有機會觸犯國安法,為免陪審團誤墮法網,主理法官或需介入,此舉可能會影響陪審團。

鍾一方指出,繳費命令頒下不久,何俊仁因涉其他案件入獄,或影響鍾的事務律師何博文,並因疏忽未有在限期內繳相關費用。惟法官直言,無證據能證明,鍾的代表律師牽涉何俊仁的案件,認為其疏忽與何俊仁無關,加上何俊仁入獄時,鍾已逾期 14 個月仍未繳款,無法說服法庭再作延期。

鍾劍華:與訟三方已同意設陪審團
官:設陪審團與否取決於相關條文

鍾一方又指,本案交由陪審團審理的決定,早前已獲與訟三方同意,梁現時無權要求撤銷。但法官認為這是錯誤的說法,指設陪審團與否,應取決於相關法律條文,而非由各方同意而定;若然一方同意審訊設陪審團,鍾便有藉口慢慢繳費,或使相關條例失去意義。

不過,法官認為,與訟三方的同意對是否設陪審團十分重要,除涉及公眾利益外,亦與梁職務有關。法官又指,雖然鍾公開表明已離港,並有意移民,但在本案未有判決前,不應將此納入考慮範圍。

官:看不到國安法對本案影響
不能假設陪審員會受影響

至於涉違國安法,法官坦言難以理解梁一方的邏輯,因他指控的誹謗事件在 2018 年發生,當時仍未實施國安法,看不到國安法會對本案帶來任何影響,強調主理法官的干預是建基於法律原則,亦不能假設陪審員會受不當影響。

法官又稱,富經驗的律師在誹謗審訊中,一般可給予法庭及陪審團重大協助,而《立場新聞》自 2022 年 6 月起,不再有法律代表,為重要情況轉變,雖然未知《立場新聞》是否熟悉有關法律和程序,但可能在盤問、抗辯及應付陪審團時出現困難。

官下令鍾劍華需支付訟費予梁

法官續稱,根據經驗,主理法官對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提供必要的引導是無可避免,而當中涉及誹謗案的事實及法律議題,或會引起質疑,最終決定駁回鍾的申請,下令他支付訟費予梁。

入稟狀顯示,原告為梁振英,兩名被告分別為理大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鍾劍華,以及營運《立場新聞》的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梁振英於 2018 年 8 月 24 日入稟,指控鍾劍華同年 8 月 11 日在 Facebook 刊登有關梁振英的文章涉誹謗言論,文章其後在《立場新聞》網站刊登。梁振英要求鍾劍華和《立場新聞》道歉、賠償,並刪除有關文章。

HCA199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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