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去年 5 月修訂《水務設施規例》禁止濫收水費,周三(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有業主因超收水費獲利被定罪,判罰 5,000 元。水務處發言人指,希望案例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須遵守有關法例。
涉案業主鄭榮基擁長沙灣福華街一劏房單位,他承認在 2021 年 10 月違反「禁止出售用水的規定」罪。案情指,其劏房租戶去年 12 月底,向水務署舉報鄭超收水費,收取他每立方米 15 元,超出水務署當時最高級別的每立方米 11.97 元。
水務處發言人指,本案是自條例 2021 年 5 月修例以來,首宗因違反規例而被定罪個案。處方表示,希望案例可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須遵守有關法例,並呼籲被濫收水費者挺身舉報。
該控罪來自《水務設施規例》第47(1)條禁止出售用水的規定,在2021 年 5 月 14 日刊憲生效。條例列明,禁止用户向他人出售經水務監督、由水務設施供應的用水圖利,違者最高可處罰款 10,000 元。
KCS 1279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