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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套丁案上訴|11 原居民不服定罪、指原審辯方大狀「嚴重失職」 大狀否認

沙田套丁案上訴|11 原居民不服定罪、指原審辯方大狀「嚴重失職」 大狀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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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涉及「套丁」罪成的「沙田套丁案」,11 名沙田原居民被指與丁屋發展商串謀非法轉讓丁權,合謀「套丁」詐騙地政總署,12 人於 2015 年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被判囚兩年半至 3 年。11 名原居民不服定罪及判刑,周二(1日)於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11 人指控原審時的辯方大律師黃志偉「嚴重失職」,上訴方庭上盤問提及多項指控,包括指黃沒逐一就被告的案情索取指示、沒跟進有被告稱「信晒(沙田鄉委會主席)莫錦貴」,以及未仔細了解不諳英語的被告,在律師樓簽署被指虛假文件的情況。

黃志偉否認失職,稱不需逐一索取指示、沒需要查問莫錦貴與被告溝通,亦指沒逐名被告詢問簽文件,他不知道詳情。他又一度批評上訴方的說法「捉字蝨」。審訊周三(2 日)續。
事隔 7 年上訴聆訊
上訴方質疑原審代表「嚴重失職」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的、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主理。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11 名原居民則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及陸貽信等代表。

上訴方指控,原審辯方大律師黃志偉及事務律師抗辯時「嚴重失職」。

原審大狀:曾「概括地」了解抗辯理由
沒需要逐一索指示

在原審時代表全數 12 名被告的黃志偉出庭作供。上訴方黃佩琪問黃,有否就個別被告的案情索取指示。黃志偉承認沒有,又指覺得不需要逐一詢問被告。

黃續稱,因為他在開審前「概括地」與眾被告一同開會,認為已有充足時間,了解他們抗辯理由,即他們不同意控方所指有非法協議,亦沒有「講大話」。但黃在上訴方追問下,同意不排除個別被告的案情有所不同。

被問有否考慮為被告爭取轉污點證人
黃:沒接指示、不可能成功故沒商討

上訴方黃佩琪提及,本案原審時有 6 名原居民以污點證人身份作供。她指出,上訴人韋俊傑與其中一名污點證人為父子關係,而根據韋的供詞,其丁權由父親安排。

上訴方問黃志偉,有否考慮為韋與律政司商討,爭取轉為污點證人。黃表示沒有接獲相關指示,亦認為不可能商討成功,故沒有商討。

上訴方指一被告至開審前未曾見面
黃否認、指至少一次會面

上訴方又談及另一名上訴人鄭國華,指鄭曾聲稱打算向發展商繳付 600 萬元建築費,認為丁屋建成後屬於自己。上訴方問黃志偉,有否就鄭的看法索取指示,黃回答沒有。

至於第 12 被告劉德勝,上訴方指出他沒有錄影會面,根據其誓章,劉經常前往內地工作,於案件開審前未曾親身與黃見面,又沒有出席過審前會議,質疑黃如何索取指示。黃否認從未與劉見面,指審前曾至少一次會面。

上訴方:有被告稱「信晒莫錦貴」
黃:沒深入跟進、沒需要查問

案件原審時,案情指發展商涉透過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莫錦貴等中間人,聯絡原居民「套丁」。上訴方周二於庭上指出,其中一名上訴人韋震豪曾在錄影會面提及,他案發時「信晒莫錦貴」。

上訴方問黃志偉,有否了解莫錦貴如何與本案被告溝通,黃表示沒有深入跟進,亦認為沒需要查問。

上訴方:有否了解律師如何向男丁解釋文件?
黃:沒逐名被告詢問、不知詳情

原審案情亦提及,眾男丁曾到律師樓簽署土地轉讓文件及申請書等,而文件最終被指控有虛假成份。上訴方問黃志偉,有否了解他們簽署文件時的想法,他們不諳英語,而當律師接見他們時又如何解釋文件等。黃志偉指沒有逐名被告詢問,亦不知道詳情。

上訴方質疑未獲指示下着不作供
黃:說法「捉字蝨」

上訴方又提及,案件原審至中段時,上訴人陳志昌曾考慮出庭作供。黃志偉表示沒有聽聞相關說法,亦自認為其抗辯理由有力。據他的了解,眾被告一直傾向不作供,亦覺得審訊過程順利。

上訴方質疑黃沒有獲指示,便著被告不要作供,黃一度批評上訴方的說法「捉字蝨」。上訴方續引述陳志昌的供詞指,黃曾說「你講嘢有冇我咁叻?有先好畀口供」。黃否認有用相關字眼,但承認曾著被告考慮自身表達能力。

12 人原審「套丁」串謀詐騙罪成
一人早前離世 11 人續上訴

「沙田大輋村套丁案」是首宗原居民及發展商涉及「套丁」、被裁定罪成的案件。12 名被告包括 11 名原居民及 1 名丁屋發展商,2015 年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被判囚兩年半至 3 年;各人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本上訴案原有 12 名上訴人,包括發展商李欽培,及 11 名原居民陳志昌、黃卓帆、韋俊傑、韋震豪、溫貴麟、鄭國華、鄭宇宏、鄭興、邱貴珠、韋柏瀚及劉德勝;李欽培早前逝世,餘下 11 人則繼續上訴。

CACC42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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