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議員、水蕉新村村長程振明,以及人稱「村屋大王」的發展商王光榮,涉「套丁」被控串謀詐騙一案,周三(19 日)在區院進行第六天審訊。
署理高級首席地政主任林熾輝,供述丁屋政策及申請流程,稱政策在 1972 年實施,原意讓新界原居民於私人土地申請建屋自住,不容許「賣丁」;由於政府發現有丁屋落成即轉讓、鄉議局希望加快處理,政府其後增設轉讓限制、男丁須作出宣誓的要求。
林又指,男丁須確認是擬建丁屋土地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只要完成宣誓,地政總署就不會核對業權紀錄。而聲明內容曾有改動,包括增設無意出售「丁權」的條款。案件周四續。
曉門套丁案 總地政主任作供:丁屋政策為「起屋自用」 條款註明假陳述或被控
署理高級首席地政主任:
政策不容許「賣丁」
控方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李國威代表;首被告王光榮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次被告程振明則由大律師李澍桓代表。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審理。
控方傳召署理高級首席地政主任林熾輝作供。他於 1994 年加入地政總署,1996 年負責審批丁屋申請,2002 年於元朗地政處工作,處理獲批新界小型屋宇(丁屋)的後續工作。2007 年,他任職高級地政主任,負責制定檢討鄉村政策、指引,包括丁屋政策;2012 至 2021 年則調往不同分區地政處,亦有處理過丁屋事宜。
林供稱,丁屋政策是在 1972 年獲批准實施,原意讓滿 18 歲的新界原居民於私人土地申請建屋自住,一生只可登記一次。林確認,有 3 個方式申請,包括申請建築牌照興建、私人協約形式,以及向政府換地。就第一種方式,原居民申建丁屋的土地必須為自己擁有,不可與其他人共同擁有。
被問及有否聽過「賣丁」,林稱聽過,指意思是原居民將其申建丁屋的權利賣出,而政府的政策並不容許「賣丁」。
林稱,處理申請時,曾發現丁權被濫用的情況或「賣丁」的個案。林解釋,有些「賣丁」個案,是由男丁的受權人,或者是發展商及中間人獲男丁授權代為處理整個丁屋申請的流程。
被問及署方面對濫用的情況有何做法,林答稱「我哋會制訂一啲指引同埋措施,防止濫用丁屋政策」,又確認措施會與時並進、定期修改,並會將修訂通知鄉議局。


林指男丁需與署方人員見面
作出法定聲明
林的證供亦觸及丁屋的申請流程。林確認,申請人即男丁遞交綜合申請表後,會由地政主任、地政督察處理申請,主任會進行初步審查、翻查紀錄,若有需要地政處亦會聯絡其他政府部門,檢視申請地段可否興建丁屋。
林確認,上述程序完成後,地政主任會向申請人發信安排會面,俗稱「見丁」,指申請人需要作出法定聲明自己為原居民,村代表亦需作出法定聲明,證明申請人為原居民。
控方一度問及,2019 年的程序有否改變?林稱,「指引有啲更新,2019 收到大量套丁投訴…」首被告一方即關注,指該時間點是本案指稱的串謀之後。控方遂收回問題,改問「見丁」的程序。
林稱,地政主任先核對申請人的身分,其後由分區行政主任為申請人及村代表作出法定聲明。林指,由遞交綜合申請表至會面的時間要視乎各分區情況,但同意可能相隔數年。林續稱,在「見丁」後,地政督察會在村內張貼告示,通知居民有關建屋申請的事宜。
林又提到,就審批申請,若屬簡單個案會由總地政主任負責;若個案複雜,則需要提交至分區地政處會議,出席人士包括分區地政專員、總地政主任、高級地政主任、處理個案的地政主任、民政事務署等。
林續稱,當審批文件完成,會發信通知申請人簽文件,並開始後續工作,例如簽發工程,而建成的丁屋符合建築牌照的條款後,會發出完工證,即「滿意紙」。
林:1976 年增轉讓限制
1993 年設法定聲明
林指 ,申請人有權轉讓丁屋,但政府設有一些限制,例如需要繳付行政費及補地價。
林提到,1972 年原本並沒相關規限,至1975 年政府發現有原居民在丁屋建好後,立刻轉讓予非原居民,遂去信鄉議局建議盡快實施限制,並在翌年執行,規定批出「滿意紙」的 5 年內轉讓丁屋,要得到政府批准及補地價,5 年後則沒限制。
控方問,為何會設有轉讓限制?林稱,「因為當時政府見到原居民起完丁屋,即刻賣畀非原居民,有違丁屋政策原意。」
控方另問及,何時開始要求進行法定聲明?林稱,1993 年鄉議局希望地政處加快處理丁屋申請的流程,政府遂引入法定聲明,以回應鄉議局精簡申請流程的要求,「只要(男丁)宣誓係(擬建丁屋土地的)唯一註冊業權人,就唔會核對返個紀錄」。
法官問, 「如果佢做咗呢啲 declartion(聲明),就會相信個情況,唔會核對土地註冊處(的業權紀錄)?」林答,「個原因係鄉議局想我哋加快丁屋申請,所以我哋引入呢個聲明。」
林:法定聲明曾改動
增無意賣丁權等
被問及法定聲明的內容曾否改變?林稱有, 指當年廉政公署發現,有村長收購「丁權」再轉予發展商,政府遂在 1997 年加入新條款:「本人從未及現時無意作出任何私人安排,以把本人根據小型屋宇政策獲得的權利售予其他人士/發展商」。
林續提到,聲明內容在 2001 年亦再有改動,指有兩宗民事案件的判詞提及濫用丁屋的情況,故要求申請人確認為擬建屋土地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林稱,如發現申請人並非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會否決其申請,亦不會發出建築牌照。案件周四續。

控罪詳情列 142 男丁名字
首被告為王光榮(72 歲,榮佳建築有限公司(榮佳)負責人),次被告為程振明(65 歲,元朗水蕉新村原居民代表、區議員),兩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兩人被控於 2005 年 5 月 11 日至 2019 年 5 月 7 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以下根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申請建築許可證在水蕉新村興建小型屋宇的原居民,即 142 名原居民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地政總署。(控罪詳情見報道)
DCCC104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