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門套丁案 村民確認自定丁屋價630萬元 因與程振明協議「用地換屋」不用付款

曉門套丁案 村民確認自定丁屋價630萬元 因與程振明協議「用地換屋」不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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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門套丁案 余麗君
控方證人、水蕉新村村民余麗君(資料圖片)

與程振明協議「用地換屋」
水蕉新村村民獲豁免起訴

控方證人、有份向次被告程振明賣地的水蕉新村村民余麗君(音譯),現為公務員,與母親居於「曉門」3 層丁屋。余周二作供中途,辯方提出法庭似乎應要向她警告,其證供可能自證其罪。控方外聘大狀表示,律政司需時考慮是否豁免檢控余,遂押後余作供。

控方周四再次傳召余。代表程振明的大狀李澍桓表示,已收到律政司對余作出豁免檢控決定的文件(見特赦證人,法律 101 文章)。控方外聘大狀李國威指,確認余與案中串謀無關,並指所有涉事的地主(landowners)都不是共謀者,余可繼續作供。

余日前供稱,程振明約在 2000 年向其父親提出「用地換屋」,她約 5 年後接管父地,並簽文件同意賣地,而她在丁屋落成後可獲補地價的丁屋及 20 萬港元(見另稿)。

田土廳紀錄:40 萬元賣多幅地
村民確認不曾收款

余其後在控方主問下稱,確認收到豁免檢控文件,知悉作供時要說真話,否則可能會被檢控欺詐罪。

她確認,根據田土廳(土地註冊處)文件,她於 2005 年 8 月 20 日簽名,報稱以每幅地 10 萬元的售價,分別售向陳美福、李滿池、陳志明及程世光(音譯),即合共涉額 40 萬元。惟她指沒收過 40 萬元,也沒人向她解釋文件。

翻查早前控方新增的共謀者名單,至少 3 人與他們同名,即陳美福、李滿池、陳志明。

村民:程振明著自訂樓價

余續指,她簽署田土廳文件後,很長時間沒和程振明聯絡,其父親曾對她表示,有問過程「點解咁耐」,父並引述程稱「好似有啲風水問題」。而雙方再聯絡已是 2014 年初,程稱應可履行協議,因地政已批准建丁屋。

余續指,程振明約她和其母親去視察,當時程指著其中一幢已建好的丁屋,對她們稱「呢個係你哋嘅丁屋」,正是現時余和母親在「曉門」的住所。

余說在同一年,她和母親前往「恒安」寫字樓簽文件,程振明著她替其丁屋「定個樓價」,但因程沒給參考價格,故她「求其」把丁屋的地下連 1 樓定為 440 萬元,丁屋的 2 樓連天台定為 190 萬元。追問下,她指定價是考慮了印花稅。簽好文件後,她和母親就成為業主。

控方其後展示臨時買賣協議,指由「王潘律師行」處理,賣方為陳美福,買方為余及其母,樓價分別是 440 萬元及 190 萬元。被問及過程中程振明有否向她交代程序、建丁屋事宜,余答沒有。控方完成主問。

辯方指程振明接觸前
村民父已把農地「一劏五」

代表程振明的大狀李澍桓盤問時,先問余的背景。余指現時為庫務署會計主任,大學修讀學位與會計相關。李問,因此余對釐印費及印花稅如何計算有認知?余同意。李問,2000 年余父在與程振明接觸之前,是否已就其持有的農地有安排。余確認。

李展示 1998 年的田土廳文件,指余父原先持有的一幅完整土地,被分割成 5 份,「由一變五」,並由一間律師行處理。余確認。

李問余,當時是否不知余父把土地「一劏五」有何作用,亦不知為何他這樣做。余確認。李再問,是否所有事都是她聽父親,「佢叫你就簽」;余同意。李其後問,此割地安排文件簽署時,程振明並未出現。余同意。

元朗 曉門 套丁
涉案項目為元朗十八鄉的「曉門」。(資料圖片)

辯方指余母未獲豁免起訴
問簽文件涉否造假

李澍桓其後轉問涉余母的範疇,問余知否其獲豁免檢控的決定,不涵蓋其母親?余稱「而家知」。李再問,余母曾簽署以 190 萬元買下丁屋其中一部分,是否涉造假?余答,母親年紀大,「佢一見到文件就簽,佢唔會知啲文件做咩」。

李再轉問印花稅的範疇,指 2014 年 2 月,余經「王潘律師行」開出 14 萬元的支票,以繳付印花稅及釐印費。余同意。

就余早前稱樓價是「求其」想出來,李提出余是考慮了印花稅,才定出該樓價。余同意,並補充指當時獲程告知要定樓價,但「我根本唔使畀錢買…我唔知合理樓價幾多,唯一我諗到係印花稅問題,就定呢個樓價」。

李追問,那余知否要付印花稅?余答「之前我以為唔使」。追問下,余指簽署時則已知道要付。李問,價格是由余自訂,與程振明無關?余同意。

李再問,余是否於 2016 年 4 月,向政府補交 7 萬多印花稅?余同意。李追問,是否因政府認為她報稱購入樓價,與市價不符、不合理,因此追收?余同意。

村民確認被廉署拘捕後
沒向上司申報

另盤問下,余表示她的公務員上司不知她被廉署拘捕、不知她涉本案,因她沒申報。但同意若她被起訴,要通知上司;若被紀律聆訊,或面臨解僱、影響退休福利等。

王光榮一方沒盤問。控方覆問下,余稱不知廉署有否就本案與其上司聯絡。余同日完成作供。案件待續,料周五處理法律議題,下周一則傳召廉署證人。

程振明 王光榮
次被告程振明(左)、首被告王光榮(右)(資料圖片)

控罪詳情列出 142 名男丁名字

首被告為王光榮(72 歲,榮佳建築有限公司(榮佳)負責人),次被告為程振明(65 歲,元朗水蕉新村原居民代表、區議員),兩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兩人被控於 2005 年 5 月 11 日至 2019 年 5 月 7 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以下根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申請建築許可證在水蕉新村興建小型屋宇的原居民,即 142 名原居民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地政總署。(控罪詳情及名單見報道

控方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李國威代表;王光榮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程振明則由大律師李澍桓代表。

DCCC104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