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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4.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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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焦點:

立會暴動案 王宗堯、鄒家成等12人判囚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等 4 人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同案 8 人則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12 人周六(16 日)分別被判囚 4 年半至 6 年 10 月。不認罪的王宗堯判囚 6 年 2 個月;認罪的鄒家成判囚約 5 年 1 個月、孫曉嵐判囚 4 年 9 個月、劉頴匡判囚約 4 年半。

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同案另外兩名報稱記者的被告,「非法進入會議廳」罪成,罰款 1000 及 1500 元。

專訪:立會暴動案年輕爸爸被告出家 視入獄為修行 

2019 年 7 月 1 日晚,示威者佔領立法會,有 4 人堅持留守,已離開的示威者及後折返會議廳,高呼「一齊走、一齊走」口號,將留守者抬走。

其中一名留守者,當晚在會議廳內接受訪問,稱上一代經歷文革後來港,爭取到有尊嚴的生活。因此他作為一子一女之父,為了孩子不想輕易放棄。

那一夜被抬走之後,他知道自己終須承擔後果,曾經有人聯絡稱可安排離港,他一一拒絕,「我會睇唔起自己」。

半年後,他被控以「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及後加控暴動罪。7.1 立會暴動案每次提堂,焦點大多落於同案其他被告身上。直至案件開審,庭上證供和片段披露,當日這名年輕爸爸,亦是被告之一,受審後暴動罪成,判囚 6 年 8 個月

他叫吳志勇,案發時 23 歲,去年出家,法號「如檀」,藏文意思是「了解真正意義、報施的人」。

出家修行,希望學懂放下,但入獄前夕,還是會有所牽掛,所說的是一對子女。

「呢個係一個貪念,出家人唔應該犯呢個錯,係會引起煩惱。」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等3人上訴被駁回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就違反「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定罪及刑期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周四(14 日)全部駁回,鄧、徐即時服刑。鄒退庭前高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女懲教員伸手至其嘴範圍遮擋。

判詞指,認同原審判斷,指「外國代理人」不是控方須舉證的控罪元素,否則會有違《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及目的,辯方亦不可挑戰警方「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合法性。而不論控方部分證物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被遮蓋,抑或國安處證人拒答問題,均不涉審訊不公。

黎智英案 李宇軒供述G20登報過程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一案,《法庭線》整合前副社長陳沛敏 15 天作供重點。案件上周完成 5 天審訊。第四位從犯證人李宇軒開始作供,供述「G20 峰會」全球登報計劃的經過。

控方庭上展示「Stand with Hong Kong at G20」全球登報的公開信及收支列表,顯示眾籌收入約 673 萬元,分別在 13 個國家、17 間傳媒公司,包括英國 《衛報》、美國《華盛頓郵報》等登報,花費約 596 萬元,另有約 6 萬元網上廣告費。

李供稱,經 TG 認識同案另一認罪被告陳梓華,兩人曾商討登報計劃,就墊支廣告費,陳曾稱「問過啲 uncle」可動用 500 萬港元;其後得悉陳與《蘋果》「有啲關係」。就日本《朝日新聞》收據顯示客戶為「眾志」。李確認「香港眾志」有成員幫忙聯絡《朝》登報,他稱不肯定該人身分,「但我估係周庭,我估得佢一個識講日文」。

721非白衣人案 林卓廷完成作供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控參與 721 元朗站暴動,上周完成 5 天審訊。首被告林卓廷完成作供,他供述當晚在車廂,遭林觀良持棍指罵及追打,對方曾將棍「打直捅向我」,另有其他白衣人施襲,「俾佢哋打到個人都有啲暈」,其中,嘴傷事後需縫「唔知 16 定 18 支針」。

控方盤問時多次指出案情,指林是見到港島區動用大量警力,故選擇去相距甚遠的元朗「挑起事端」,目的令警員疲於奔命,藉此攻擊警方辦事不力,又指其目的是「火上加油」,不是保護市民。林否認,並指「完全唔同意!我點知佢(警方)咁耐唔嚟啫,我邊有水晶球!」

林又供稱,同事曾告知有幾十萬人看直播,相信有人報警。法官陳廣池問林,「你開唔開心有幾十萬人睇直播」。林答稱「我一啲都唔開心,發生啲咁嘅事多人睇,點解開心呀?」林另承認,曾隨他人叫過「香港人加油」口號,其後覺不適合,並想起或有人「造文章」所以停止。

快必煽動案 譚得志申上訴至終院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 11 罪成,判囚 40 個月。譚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均被上訴庭駁回。譚上周四(14 日)就定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律政司回覆指,已收悉動議通知。

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接受《法庭線》訪問時指,上訴庭判詞「值得商榷」,未能清楚解釋為何不採納樞密院的看法,以及香港的特殊性。他指,目前至少 5 國的法改會經研究,指出煽動罪在歷史上容易被濫用、用作打壓異己,「我們有什麼理由去相信香港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對於判詞指條文已列出不屬煽動意圖的情況, 訂出清晰界線,陳不認同,指言論自由不應僅限於嚴肅討論法律、政策問題,指日常生活亦有諷刺時弊、對社會狀況不滿的宣洩性言論,反問「是否這些言論都要受限制?」

專題:整合煽動罪在港演變、普通法世界發展

上訴庭駁回「快必煽動案」上訴,指香港於 1938 年訂立《煽動條例》,立法原意必然為取代普通法下的煽動罪,故普通法發展在港不適用。

《法庭線》整理立法文件、兩位港大法律學者傅華伶和陳文敏的文章,以及上訴庭判詞,嘗試爬梳本港煽動罪法律發展,協助讀者了解這場立法原意之爭及脈絡。

在第二篇專題報道,《法庭線》整理澳洲、加拿大、愛爾蘭、英國、紐西蘭、印度及新加坡 7 個國家的法例、案例及法改會報告,讓讀者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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