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誰人可當「專家證人」?對法庭有何責任?

法律101|誰人可當「專家證人」?對法庭有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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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證人有甚麼角色?

之前一篇為大家介紹過法庭審訊會出現的 3 類證人,分別是事實證人、專家證人及品格證人。

顧名思義,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並非事實目擊者,而是基於其專業知識、技能、經驗或培訓,就特定專業領域的議題向法庭提供其分析、推理及客觀的意見。

當案件涉及的議題超出法官或陪審員的日常知識與經驗範圍時,法庭便需要專家證人的協助來理解專業領域的事實,從而作出判斷。

誰可當專家證人?

成為專家證人的資格不取決於其是否持有特定學位或頭銜,而在於其是否在相關領域,擁有公認的、足夠的專業知識、技能或經驗。最終是由法庭判斷其是否具備就特定議題提供意見的足夠資格。只要法庭信納證人擁有足夠的經驗和知識,該人便可成為案中的專家證人。

最近在區域法院審結、涉及臥底警員潛伏三合會的案件之中,控方傳召一名警署警長作為「三合會專家證人」,解釋一些三合會術語,例如其中一名被告招攬卧底警員時稱「都係跟我『老表』三福嘅」。專家證人解釋,「老表」意思是黑幫中的「同輩」。

法官在判詞指出,考慮到警署警長長期處理相關案件的經驗和知識後,接納他以專家身分作供,解釋三合會用詞及俗稱。

不過除了是否擁有足夠的經驗和知識,法庭在處理專家證人申請時還會考慮其他因素,例如控方或辯方擬引用專家證供的議題,對審訊是否有幫助。

在支聯會案之中,鄒幸彤申請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教授何明修作為辯方專家證人,為法庭講解「民主」、「極權」的定義,以及全球民主化運動的口號、手段等。法官李運騰駁回時表示,雖然尊重何明修的學歷與專長,但認為「其專長以及報告內容,對本法庭處理議題無幫助」。

專家證人的凌駕性責任

根據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規則附錄的「專家證人行為守則」,專家證人並不是任何一方的訟辯人。相對延聘者,專家證人對法庭負有首要且屬凌駕性的責任,即公正、無私及獨立地,就關乎其專長範圍的事宜地協助法院。

在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的遺產爭奪案中,陳振聰一方最初聘請了筆跡專家 Audrey Giles,以鑑定其手持的 2006 年遺囑上,龔如心與見證人簽名之真偽。然而,Giles 最後得出了對陳振聰一方極為不利的結論,指兩個簽名都是臨摹。

儘管 Giles 是由陳振聰一方聘請,她恪守專家證人對法庭的凌駕性責任,如實供述其專業判斷及意見。陳振聰一方其後申請由另一筆跡專家,作為己方專家證人。

然而,現實中專家由一方當事人選聘和付酬,這種關係難免存在潛在的偏見壓力,因此法庭在評估專家意見時,會格外審視其獨立性與客觀性。

法庭對專家證人的規範

法庭對專家證據有嚴格規範,以防止專業意見的濫用並促進審訊順暢進行。首先,任何一方若希望傳召專家證人出庭,必須事先獲得法庭的正式許可,否則或會被禁於審訊時引用專家證據。

其次,法庭可限制雙方就同一議題傳召的專家證人數目,避免因過多專家意見而產生不必要的訟費。

近年,法庭正推行「單一共聘專家」(Single joint expert)制度。即由與訟雙方共同委任一位專家證人,其費用由雙方分攤。這安排常見於人身傷亡索償及工業意外職安健案件。

一般而言,專家證人需要撰寫報告,而除非與訟方與法庭同意,否則需出庭作供。延聘專家證人的費用則因人、因案件而異。

「專家之戰」

當雙方專家證人的意見在關鍵議題上截然對立時,便會形成所謂的「專家之戰」(Battle of Experts)。

法庭不會單純因為某專家的資歷更深、名氣更大而採信其意見,而是會評估哪位專家的邏輯推論更嚴謹、假設更合理、所依據的事實基礎更牢固,同時會考量相反觀點。

在首宗《國安法》案件「唐英傑案」,被告駕駛電單車時展示寫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旗幟,這句標語的含義成為案件核心爭議點。

控方傳召了學者劉智鵬,他認為標語在案發時及從香港政治語境,有「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辯方兩名學者李立峯及李詠怡則主張,標語的意義開放、模糊,沒單一固定解釋,且其含義自 2016 年創設後已隨社會情境變化。

法庭最終接納了控方專家的證供,指標語「能夠」承載分裂國家的含義。判詞指,法官分析後認為,3 名專家事實上都沒爭議,標語在案發時「能夠」傳達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目標,而辯方專家也同意「港獨」是其中一個可能與標語有關的意念。

專家證人也不限於刑事審訊。在的士司機陳輝旺第二次死因研訊,法庭就他頸椎嚴重損傷的成因,傳召了兩名專家證人。

骨科醫生梁漢邦根據陳被捕後一段時間仍能自行活動等,推斷其頸椎關節脫位是在送院後兩日才發生。但另一骨科醫生李淵粦則分析指,警員林偉榮以手臂環箍陳的頸部並將陳提起、旋轉的動作,很大機會當時已造成陳的頸椎損傷。

死因裁判官引導時指,陪審員需仔細審視兩位專家證人的醫學理據,以及其推論是否符合整體證據,從而判斷哪一方的分析更為可信。若無法肯定頸傷是由林偉榮的行為導致,便不需考慮「非法被殺」的可能性。陪審團最終以 4 比 1 裁定陳「非法被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