臥底警員在 2014 至 2016 年間,潛伏屯門黑幫「新義安」,隨後 14 人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縱火」等罪。6 人早前認罪,被判囚 6 至 21 個月不等,有 3 名被告因檢控延誤獲判緩刑;另 1 人在審訊前離世。
另外 7 人不認罪受審,其中 6 人在案件不同階段缺席聆訊。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認為,被告缺席是蓄意所為,指示審訊繼續。審訊期間,全程缺席聆訊的 3 人被緝拿,其中兩人改認罪。其餘 5 人於去年 12 月 31 日經審訊後,均被裁定罪成。官於判詞提及,控方主要依賴臥底警員證供指證,而其證供獲接納。
案件共 14 名被告
14 名被告依次為凌業漢、楊振昇、陳俊延、周顯富、楊浩源、張家倫、陳家浩、馮葉成、吳秉羲、龐正龍(又名龐宇鴻)、周樂軒、戴三福。判詞未提及第 9 被告姓名,另有一名被告於審訊前離世。
各人分別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刑事損壞」、「縱火」、「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楊振昇、陳俊延、周顯富、張家倫、龐正龍(又名龐宇鴻)等 6 人早前承認控罪,分別被判監 6 至 21 個月及罰款 5,000 元。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因應檢控延誤,給予楊振昇、陳俊延、張家倫 3 人緩刑 36 個月。
6 人曾缺席聆訊
官指示審訊繼續
凌業漢、楊浩源、陳家浩、馮葉成、吳秉羲、周樂軒、戴三福不認罪受審,案件由區域法院嚴舜儀審理。判詞提及,除凌以外,其餘 6 人曾在案件不同階段缺席,馮葉成出席首日審訊後缺席,隨後在結案陳詞階段被帶返,官准許馮作供,並重開其案情;另外吳秉羲、周樂軒則在案件等待裁決時被緝拿,及後改認罪。
官認為,缺席者並非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無能力面對審訊。他們全是成年及健全的被告人,明知審訊將會進行而蓄意缺席,審訊會繼續舉行。官亦引案例,指蓄意缺席的被告可能失去盤問證人等機會,但不可因此而投訴不公。
臥底:經被告招攬「入會」
控方案情指,一名警員化名「陸仔」於 2014 年 6 月 16 日至 2016 年 5 月 5 日期間擔任卧底,潛入屯門「新義安」。
判詞提及,辯方曾質疑臥底警員缺乏相關訓練,及因欠缺休息而無法完整記錄案中內容等。官最後指警員曾接受訓練,並在三合會臥底兩年,了解如術語等資訊。辯方亦曾指警員錯誤辨認被告,官最後裁定警員能準確認出被告。
據臥底警員證供指,2014 年 8 月 24 日晚上,馮葉成在屯門一間遊戲機中心,招攬臥底入會並提及「都係跟我『老表』三福嘅」。判詞引述三合會專家指,「老表」為三合會用字,即「同輩」的成員。
至 2015 年 7 月 14 日,馮葉成與戴三福在屯門良景邨參與「吹雞/曬馬」。據紀錄,當晚「三福」指:「今晚屯門我哋『藍地老新』都擺哂人,跟我嘅負責睇實呢到小販檔⋯⋯」,馮葉成等在現場的人回應「OK」,而馮當晚曾到小販區。
臥底:被告認燒車
及至同年 7 月 16 日,楊浩源在當時戴三福位於黃家圍的村屋與臥底聊天,期間楊曾問臥底:「你都係跟三福㗎?」,又指「咁我同你(臥底)兩『老表』嚟喎」。到同年 8 月 10 日,屯門小坑村露天停車場一輛私家車被燒過,隨後 9 月 8 日晚上,陳家浩與臥底及其他人閒聊,承認犯案並稱「嘩,我點火嗰陣幾𨶙驚」。
同年 9 月 29 日傍晚,戴三福指示臥底警員、凌業漢、楊浩源、陳家浩,於新墟街市襲擊「客家祥」,事後戴三福沒有到場,3 人及其他人共 10 人,則在同日晚上,於新墟街市襲擊「客家祥」。
臥底:被告前往「幫拖講數」
到同年 12 月 19 日,凌業漢、楊浩源、戴三福,因成員被追數,而一同前往寶田邨「幫拖講數」。2016 年 1 月 4 日,凌、楊於散石灣協助戴三福搬屋時,兩人因不滿業主,分別手持磚頭,擲向兩單位的玻璃窗。
2016 年 2 月 4 日,楊浩源與一批「藍地新義安」成員,於藍地參與舞獅拜神儀式時,曾向臥底警員抱怨指他們「呢支水」被針對:「大家係藍地『老新』,同一個『阿公』,唔𨶙使咁樣呀?」判詞引用三合會專家,指該些字眼均為三合會術語。
3 名被告全程缺席
共 5 人全部罪成
控方主要依賴臥底證供指證,官接納其證供,並指控方舉證已達毫無合理疑點,遂裁定凌業漢、楊浩源、陳家浩、馮葉成、戴三福所涉控罪,經審訊後全部被裁定罪成。
DCCC403,464,970,1053/2023,DCCC599/2024